4.3 可弯曲金属导管及金属软管敷设
4.3.1 钢导管与电气设备器具间可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或金属软管等做过渡连接,其两端应有专用接头,连接可靠牢固、密闭良好。潮湿或多尘场所应采用能防水的导管。过渡连接的导管长度,动力工程不宜超过0.8m,照明工程不宜超过1.2m。
4.3.2 可弯曲金属导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在干燥场所可采用基本型可弯曲金属导管;敷设在潮湿场所或直埋地下应采用防水型可弯曲金属导管;敷设在混凝土内可采用基本型或防水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2 明配的可弯曲金属导管在有可能受到重物压力或有明显机械撞击的部位,应采取加套钢管或覆盖角钢等保护措施。
3 当可弯曲金属导管弯曲敷设时,在两盒(箱)之间的弯曲角度之和不应大于270°,且弯曲处不应多于4个,最大的弯曲角度不应大于90°。
4 可弯曲金属导管间和盒(箱)间的连接应采用与导管型号规格相适配的专用接头,连接应牢固可靠,并用配套的专用接地线卡跨接。
5 可弯曲金属导管不应作为接地线的接续导体。
6 可弯曲金属导管沿建筑钢结构明配时,应按施工设计详图做好防护措施。
7 明配的可弯曲金属导管固定点间距应均匀,不应大于1m,管卡与设备、器具、弯头中点、管端等边缘的距离应小于0.3m。
4.3.3 金属软管不应退绞、松散、有中间接头;不应埋入地下、混凝土内和墙体内;可敷设在干燥场所,其长度不宜大于2m;金属软管应接地良好,并不得作为接地的接续导体。
4.3.4 金属软管固定点间距应均匀,不应大于1m,管卡与设备、器具、弯头中点、管端的距离宜小于0.3m。吊顶内接线盒至灯具距离小于1.2m的金属软管中间可不予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