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导管、线槽敷设
4.1 一般规定
4.1.1 对机械连接的钢导管及其配件的电气连续性有异议时,应在材料进场后敷设前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GB/T 20041.1的有关规定执行,合格后才可使用。
4.1.2 对塑料绝缘导管、线槽及其配件的阻燃性能和金属导管的电气连续性有异议时,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1.3 导管暗配宜沿最近的路径敷设,并应减少弯曲。除特定情况外,埋入建筑物、构筑物的导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
4.1.4 进入落地式配电箱(柜)底部的导管,排列应整齐,管口宜高出配电箱(柜)底面50mm~80mm。
4.1.5 需接地的金属导管,进入配电箱时应与箱体上的专用接地(PE)端子做电气连接。
4.1.6 敷设在潮湿或多尘场所,导管管口、盒(箱)盖板及其他各连接处均应密封。
4.1.7 导管不宜穿越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当必须穿越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4.1.8 导管的加工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陷和裂缝,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
4.1.9 导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配的导管,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两个接线盒间只有一个弯曲时,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4倍。
2 暗配的导管,当埋设于混凝土内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埋设于地下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0倍。
4.1.10 当导管敷设遇下列情况时,中间宜增设接线盒或拉线盒,且盒子的位置应便于穿线。
1 导管长度每大于40m,无弯曲。
2 导管长度每大于30m,有1个弯曲。
3 导管长度每大于20m,有2个弯曲。
4 导管长度每大于10m,有3个弯曲。
4.1.11 垂直敷设的导管遇下列情况时,应设置固定电线用的拉线盒:
1 管内电线截面面积为50mm2及以下,长度每大于30m。
2 管内电线截面面积为70mm2~95mm2,长度每大于20m。
3 管内电线截面面积为120mm2~240mm2,长度每大于18m。
4.1.12 明配导管的布设宜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棱线相协调,对水平或垂直敷设的导管,其水平或垂直偏差均不应大于1.5‰,全长偏差不应大于10mm。
4.1.13 室外导管管口不应敞口垂直向上,导管端部应设有防水弯,并应经防水的可弯曲导管或柔性导管弯成滴水弧状后再引入设备的接线盒。
4.1.14 明配的导管应采用明配的配件。
4.1.15 导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平行敷设时,宜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导管与热水管、蒸汽管间的最小距离宜符合表4.1.15规定:
4.1.16 金属导管不宜穿越常温与低温的交界处,当必须穿越时,在穿越处应有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