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55-2012 建标库

9.2  部件拼接

9.2.1  焊接H型钢的翼缘板拼接缝和腹板拼接缝的间距,不宜小于200mm。翼缘板拼接长度不应小于600mm;腹板拼接宽度不应小于300mm,长度不应小于600mm。

9.2.2  箱形构件的侧板拼接长度不应小于600mm,相邻两侧板拼接缝的间距不宜小于200mm;侧板在宽度方向不宜拼接,当宽度超过2400mm确需拼接时,最小拼接宽度不宜小于板宽的1/4。

9.2.3  设计无特殊要求时,用于次要构件的热轧型钢可采用直口全熔透焊接拼接,其拼接长度不应小于600mm。

9.2.4  钢管接长时每个节间宜为一个接头,最短接长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钢管直径d≤500mm时,不应小于500mm;

    2  当钢管直径500mm<d≤1000mm,不应小于直径d;

    3  当钢管直径d>1000mm时,不应小于1000mm;

    4  当钢管采用卷制方式加工成型时,可有若干个接头,但最短接长长度应符合本条第1~3款的要求。

9.2.5  钢管接长时,相邻管节或管段的纵向焊缝应错开,错开的最小距离(沿弧长方向)不应小于钢管壁厚的5倍,且不应小于200mm。

9.2.6  部件拼接焊缝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全熔透等强对接焊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