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55-2012 建标库

6.4  焊接接头

全熔透和部分熔透焊接

6.4.1  T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全熔透的对接和角接组合焊缝,其加强角焊缝的焊脚尺寸不应小于t/4[图6.4.1(a)~图6.4.1(c)],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或类似构件的腹板与上翼缘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应为t/2,且不应大于10mm[图6.4.1(d)]。焊脚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4mm。

图6.4.1  焊脚尺寸

6.4.2  全熔透坡口焊缝对接接头的焊缝余高,应符合表6.4.2的规定:

表6.4.2  对接接头的焊缝余高(mm)

6.4.3  全熔透双面坡口焊缝可采用不等厚的坡口深度,较浅坡口深度不应小于接头厚度的1/4。

6.4.4  部分熔透焊接应保证设计文件要求的有效焊缝厚度。T形接头和角接接头中部分熔透坡口焊缝与角焊缝构成的组合焊缝,其加强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应为接头中最薄板厚的1/4,且不应超过10mm。

角焊缝接头

6.4.5  由角焊缝连接的部件应密贴,根部间隙不宜超过2mm;当接头的根部间隙超过2mm时,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应根据根部间隙值增加,但最大不应超过5mm。

6.4.6  当角焊缝的端部在构件上时,转角处宜连续包角焊,起弧和熄弧点距焊缝端部宜大于10.0mm;当角焊缝端部不设置引弧和引出板的连续焊缝,起熄弧点(图6.4.6)距焊缝端部宜大于10.0mm,弧坑应填满。

图6.4.6  起熄弧点位置

6.4.7  间断角焊缝每焊段的最小长度不应小于40mm,焊段之间的最大间距不应超过较薄焊件厚度的24倍,且不应大于300mm。

塞焊与槽焊

6.4.8  塞焊和槽焊可采用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电弧焊及自保护电弧焊等焊接方法。平焊时,应分层熔敷焊接,每层熔渣应冷却凝固并清除后再重新焊接;立焊和仰焊时,每道焊缝焊完后,应待熔渣冷却并清除后再施焊后续焊道。

6.4.9  塞焊和槽焊的两块钢板接触面的装配间隙不得超过1.5mm。塞焊和槽焊焊接时严禁使用填充板材。

电渣焊

6.4.10  电渣焊应采用专用的焊接设备,可采用熔化嘴和非熔化嘴方式进行焊接。电渣焊采用的衬垫可使用钢衬垫和水冷铜衬垫。

6.4.11  箱形构件内隔板与面板T形接头的电渣焊焊接宜采取对称方式进行焊接。

6.4.12  电渣焊衬垫板与母材的定位焊宜采用连续焊。

栓钉焊

6.4.13  栓钉应采用专用焊接设备进行施焊。首次栓钉焊接时,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并应确定焊接工艺参数。

6.4.14  每班焊接作业前,应至少试焊3个栓钉,并应检查合格后再正式施焊。

6.4.15  当受条件限制而不能采用专用设备焊接时,栓钉可采用焊条电弧焊和气体保护电弧焊焊接,并应按相应的工艺参数施焊,其焊缝尺寸应通过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