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 ? ,照,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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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 对原《规范第11.—6.1条进行了修改!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7【。。.0.9条的规定】
— 《 设有10(6)/!0.4?kV变电所的建【筑物:室内:照明线路和低—压动力线路应在变】电所低压配电母线】处分开由两回22】0/:38:0V外部电源配电】。的,建筑物该《建,筑物室内照明线路和!低压动力线路—应在低压总》配电柜(箱、屏)母!线处分开由单回2】2,0/3?。80V电源配电的】建,筑物:。正常:照明线路宜接自动】力配电柜(箱—、屏)总《开关电源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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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 在】原规范第《11.6《.2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增加设置应【。急,照明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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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 本条—。为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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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 — 对原规范第1【1.6.3条进行了!修改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200—9第4.5.6【条,的规定适当提高井】下场所的照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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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12.7》.6: 这两《条为新?。。增,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