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供 配】 电?
《
》
12.《1 一般规定【
—
12.1—。.1 对原规【范第:11.?1,.1条和第11.1!.2条作了修改原规!。范第11.1.1】条系引自《。。已,废止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第1.0.》2条而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已删》除该条文故此—次规范修订》亦不再引用在基本】保留:原,规范第11.—1.2条基础—上补充了矿井供配】电设计应覆盖的主】要内:容,
—12.1.》2 : 保留原规范—第11?.1.4《条内:容由:于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4.0.【3条内容重复删除原!规范第11》.1.3《条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