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井下?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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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采!区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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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矿井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的首采区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选择【在煤层赋存条件稳定!、地质?构造和开采技术条件!简单:。、地质勘查程度【高的: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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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资源?应可靠可采储量应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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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应能保证采区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长【并应:。有,利于采区的》正常:接替;
】
4 应!避开重要《建,(构)筑物村庄应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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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位于井底《车场或主井井底【附近工程量应—省贯通距《离应短
】
5.?1.2 《 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回采?工作面个《数同一煤层的—一翼不?应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时不应—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
】
5.1.—3 矿井同时生产!的采区个数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及第【2.2.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经综合比较后确!定并:。应保证?合,理,集中生产和采区正常!接替;条《件适宜时应》采用一矿一区一【面
5.!1.4 在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所—需的采区和工作面】个数的情况下矿井除!预,抽瓦斯外不应—配置备用采区—和备用工作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