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2.0.3 本条第6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是减少事故损失,阻止事故势态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是安全生产的底线。因此其组织形式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有效性必须作为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12.0.4 本条第3款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规定,施工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为:
1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
1)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m2及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m2~5万m2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m2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
1)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配。
2)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再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