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14.0.1 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报告、调查、处理、记录、统计、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
14.0.2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14.0.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相关单位名称;
2 事故的简要经过;
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的初步原因;
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14.0.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及时补报。
14.0.5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14.0.6 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下列资料:
1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素形成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汇总表;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3 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4 其他有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