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购销等经营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监管,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同时废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购销等经营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监管,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