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
5.0!.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D《判定:。;
!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
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
《
5.0.3 【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
】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 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
《5.:0.4 《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3— ,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
:
《 :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
】5, ,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
5.0.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
【1 :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E—填,写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
?。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F填写;【
!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G填写;
!
, , 4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H【填,写
?
5.0.】6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
,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
,
》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0?.7 ?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
?
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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