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
5《.0.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D判!定;
【。
: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
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
,
—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
5.0.—3 :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
,
【2 :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
》 3 ?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
5.0.4 !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
— ,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 ? 3 ?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
:
《 4《 ,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
《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
: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E《填写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
—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F填?写,;
?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G填写】;
?。
— 4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H填写
—
5.0.【6 :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
》。 :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 :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0.7 《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
:
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