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00-2013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3.0.3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  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  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  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  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3.0.5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3.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  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3.0.8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  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  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  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  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5  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3.0.9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表3.0.9的要求。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表3.0.9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3.0.10  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β均不宜超过5%;

    2  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