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57-2013 建标库

29.3  工程环境保护

29.3.1~29.3.4  关于噪声、振动防护有多种方式,包括降噪、减振各类工程措施,以及控制距离要求等。

    关于噪声、振动防护距离的确定说明如下:

    (一)根据地铁A型车和B型车噪声、振动源强及噪声、振动传播衰减规律,按不同环境功能区噪声、振动限值,核算地上线(高架线、地面线)噪声、地下线振动的防护距离。

    (二)防护距离的计算及条件:地铁噪声、振动防护距离取决于地铁噪声、振动的影响范围,其噪声、振动影响及传播范围与车辆噪声、振动源强及工程参数,包括轨道结构、桥梁类型、行车速度,以及敏感点与线路的相对位置关系等密切相关,按照夜间的噪声、振动标准要求计算提出。

        (1)计算公式:

        (2)计算条件

            ①A型车和B型车噪声源强,A型车比B型车噪声源强大2~3dBA;

            ②轨道结构为混凝土无砟道床,混凝土枕,60kg/m连续钢轨;

            ③高架桥为普通连续箱形梁,轨道两侧采用防护栏,桥面无遮挡;

            ④最高设计速度80km/h~100km/h,列车运行速度70km/h;

            ⑤运营远期行车组织(列车编组、行车密度);

            ⑥地面有建筑物遮挡;

            ⑦列车噪声按有限长线声源进行衰减;

            ⑧地面风亭、冷却塔噪声防护距离是以风机常规消声设计为前提,冷却塔为低噪声冷却塔。当防护距离不能满足时,需强化风机消声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或超低噪声冷却塔。

    (三)防护距离的应用条件:噪声、振动防护距离,应根据系统制式、车辆选型、最高设计运行速度、桥梁类型等工程实际条件进行计算。地铁防护距离的提出既为地铁工程沿线用地控制,同时又为地铁沿线城市拆迁改造和城市规划提供依据。

    (四)地上线的噪声及地下线的振动防护距离要求,当采用A型车或B型车时,可考虑以下建议:

        (1)噪声:0类区,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区域的敏感点,外轨中心线与敏感建筑物的水平间距≥60m;1类区,居住、医疗、文教、科研区的敏感点≮50m;2类区,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的敏感点≮40m;3类区,工业区的敏感点≮30m;4a类区,城市轨道交通两侧区域(地上线)的敏感点≮30m。

        (2)振动:居民、文教区、机关的敏感点,Ⅰ、Ⅱ、Ⅲ类建筑,外轨中心线与敏感建筑物的水平间距≮30m;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集中区的敏感点,Ⅰ、Ⅱ、Ⅲ类建筑≮25m。

        (3)当线路外轨中心线与敏感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能满足噪声、振动防护距离且环境超标时,应采取降噪或减振措施;当线路下穿敏感建筑物时,应采取特殊轨道减振措施。

        (4)噪声、振动防护距离指地铁列车噪声、振动单独作用,不含其他交通噪声和振动。

        (5)噪声防护距离有降噪措施条件的,振动防护距离是无减振措施条件的。

    (五)防护距离应用的具体建议:

        1.对于规划区,地铁先建敏感建筑后建,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在噪声、振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宜规划建设居住、文教、医疗等敏感建筑。

        2.对于建成区,敏感建筑先建地铁后建,当不能满足噪声、振动防护距离要求时,如地下线临近甚至下穿敏感建筑,或风亭、冷却塔选址困难的情况,应对线路采取轨道减振措施,或对风亭、冷却塔采取消声降噪等综合措施,以便环境影响符合振动、噪声限值标准的规定。

        3.对于风亭和冷却塔合建时,以及进风亭、排风亭和隧道风亭合建时,应符合表29.3.4规定的防护距离。

29.3.5  《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中未涉及高压送变电设备防护距离的要求,修订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HJ/T24(尚未批准发布)规定了架空输电线路与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但对于变电所的防护距离未作规定。因此,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面设置的110kV及以上的变电所提出与敏感建筑物的间距要求,将为工程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