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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限 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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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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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地铁限!界应:分为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
—5.:1.2 车辆限】界,可按隧道内外区域】分为隧道《内车辆限界和隧道】外车辆限《界;也可按列车【运行区域分》为区间车辆限界【、站台计算长度内】车辆限界和车辆基地!内车辆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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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车辆限界可按所处地!段分为直线车辆【限,界和曲线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可按所!处地段分为直线设】备限界?。和曲线?设备限界直》线车辆限界和设【备限: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和【附,。录C的规定;圆【曲线设备《。限界计算《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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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建】筑限界应分为隧道建!筑限界、《。高架建?筑限界、《地面建筑限界—隧道建筑限界可【按工程结构形式分】为矩形?隧道建筑《限界、马蹄》形隧道建筑限界【和,圆形隧道建筑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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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轨道区混凝】土结构体《、,轨旁设备与接—触网带电部分的间】隙应符合本规范表1!5,.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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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相】邻,区间线路当两线间无!墙、柱或设》。备时两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100mm;当两线!。间,。有墙或柱时》应按建筑限界加上】墙或柱的宽度及其】施工误?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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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A型《。、B1型和》B2型车辆采用【的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当选用车辆的【基本:参数与本规范—不,同时:应重新核定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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