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取样送检
5.2.1 建筑材料的检测取样应由施工单位、见证单位和供应单位根据采购合同或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共同对样品的取样、制样过程、样品的留置、养护情况等进行确认,并应做好试件标识。
5.2.2 建筑材料本身带有标识的,抽取的试件应选择有标识的部分。
5.2.3 检测试件应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标识应包括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
5.2.4 施工过程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2.5 既有房屋、市政基础设施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6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构件、部位、检测点确定后,应绘制测点图,并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5.2.7 实行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定的见证人员每个工程项目不得少于2人,并应按规定通知检测机构。
5.2.8 见证人员应对取样的过程进行旁站见证,作好见证记录。见证记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取样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 取样用的方法及工具模具情况;
3 取样、试件制作操作的情况;
4 取样各方对样品的确认情况及送检情况;
5 施工单位养护室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6 检测试件标识情况。
5.2.9 检测收样人员应对检测委托单的填写内容、试件的状况以及封样、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在检测委托单上签收。
5.2.10 试件接受应按年度建立台账,试件流转单应采取盲样形式,有条件的可使用条形码技术等。
5.2.11 检测机构自行取样的检测项目应作好取样记录。
5.2.12 检测机构对接收的检测试件应有符合条件的存放设施,确保样品的正确存放、养护。
5.2.13 需要现场养护的试件,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取样、制样人员,及取样、制样设备及养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