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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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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除公:。共服务类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旧城区!建设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的和新区建设【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时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宜优先考—虑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用地如街!头绿地?、小广场《、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如周边公益性配套!设施已很《齐备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准建设多低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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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流: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八条 旧城—区建设用地面积2】000?3000平方米和新!区建设用地面—积,3000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宜修建《多低:层建筑或鼓》励其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
第十九】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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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 (》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 (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实现—共建:共享
》 (四)】配套设?施按统一规划—区域建筑总》规模的?相应标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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