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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十七条 除【。公共服务类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旧城区建设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的和新》区建设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时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宜【优先考虑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用地如街!头绿地、小广场、】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如周《边公:益性配套设施已很齐!备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准,建设多低层建—筑 ?。    》 (一)《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流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八条 》旧城:区建:设用地面积2—0003《000平方米和新区!建,。设用地面积3—0,00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宜修建多低》层建:筑,或鼓励其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 第十九条 【。 为合理《利用土地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 , ,   ?  (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    《(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     —。(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实现共【建,共享 ?  《   (四)配【套设施按统》一规划区域建筑总】规模:的相应标准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