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十七?条 ?除公共服务类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旧》城区建设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的!和新区建设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时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宜》优先考虑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用地如街头绿【地、小广场、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如周!。边公益性配套设施已!很齐:备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准建—设多低?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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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流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八条 【 旧城?区建设用《地面积200030!00平方《米和:新区:建设用地面积—3000《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宜修建多低层建筑!。或鼓励其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
第—十九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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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 (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 (【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实现共—建共享?
》 (四)—配套设施《按统一规划区域建筑!总规模的《。相应标?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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