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胴体加工、内脏摘除与冷却
6.5.1 本条文指禽类胴体的一般加工工艺,由于工艺要求及加工设备的不同,工艺项目和顺序有所差异,特别是鸭、鹅。
6.5.3 小型车间产量低,生产线速度低,内脏不与胴体分离也能实现同步检验的目的。大型和中型车间内脏必须与胴体分离检验。
6.5.4 鸡屠宰产量在6000只/h以上时,人工掏膛速度很难匹配屠宰生产线的速度,宜采用全自动掏膛设备。
6.5.5 本条提出水压的要求是为了保证胴体体腔、体表可以被冲洗干净。
6.5.6 本条是关于禽类胴体冷却的规定。对温度确定说明如下:
(1)国际上关于禽类胴体冷却后达到温度的要求如下:
1)美国《禽类产品检验法》§381.66(b)(1)规定“在官方注册企业宰杀和去除内脏的所有家禽应在加工后按本节(b)(2)段落的规定立即冷却,以使内部温度减低至400F或400F以下。”
故根据美国《禽类产品检验法》,体重大于4磅(1.86千克)的鸡在6h之内使其冷却至400F(4.4℃)。
2)欧盟“92/116/EEC:关于鲜禽肉贸易卫生问题的71/118/EEC号指令的修订和更新”中规定如下:
43.鲜肉水冷却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a)禽胴体需连续浸入一个或多个水箱或冰水箱,禽胴体需用设备连续输送,其流向与水流方向相反;
(b)禽胴体进入水箱时,水温不得高于16℃,出水箱时,水温不低于4℃;
60.除热分割肉外,只有达到4℃以下的肉才可用于分割。
3)日本《肉鸡加工的卫生操作》6条①款规定:“已清洗干净的肉鸡屠体、肉鸡净膛屠体及鸡肉应迅速冷却到摄氏10℃以下。”
4)CAC/RCP14的一般冷却要求中规定“去脏后应及时地将胴体的中心温度冷却至4℃或者更低”。
(2)经过调研,国内生产现状如下:仅少数企业采用水冷的方式将鸡胴体温度冷却至4℃,一部分企业采用水冷的方式将鸡胴体温度冷却至7℃左右,另外企业采用水冷的方式将鸡体温度冷却至10℃左右。冷却时间大多在60min~120min,均超过原规范规定的45min。鸡胴体温度冷却到4℃进行后续加工,对后续的人工分割操作有影响。鸡胴体温度冷却到10℃进行后续加工,大部分企业反映微生物较难控制。出于以上两种原因及经济性的考虑,被调研的大部分企业将鸡胴体温度冷却至7℃左右即进行后续加工。
(3)根据吉林省艾斯克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禽胴体螺旋预冷机测试分析》的报告,鸡胴体冷却70min后可达到6℃,90min后可达到4℃,这说明在目前主流的水冷却设备中,通过延长冷却时间来实现温度降低是可行的。
(4)结论。除日本外,国际上要求禽类的冷却后温度或分割开始时的温度均为4℃左右;现行国家标准《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 19478-2004规定,禽类胴体冷却后的温度为5℃;对于需要进行出口注册的,执行现行《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冷却后的温度为4℃。随着行业的发展,国内采用的自动分割线越来越多,4℃低温对分割操作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小;另外,考虑到近年来高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本规范将禽类胴体冷却后的温度定为4℃。
6.5.7 出于卫生的考虑,国际上普遍采用风冷式冷却,常用的冷却温度和时间为0℃~4℃和18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