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19-2017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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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条文规定的适用范围未含火鸡和鸟类,具体设计中可参考执行。

1.0.4  本条根据目前对国内外禽类屠宰加工行业的调研情况,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对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的划分,确定按小时屠宰量对禽类屠宰规模重新进行了划分。近些年国内鸡屠宰加工发展较快,屠宰产能明显增加,而鸭、鹅的屠宰发展较慢,屠宰产能增加不显著。

    (1)目前国内行业禽类屠宰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根据国内近五年内屠宰工程项目的统计资料,每小时鸡屠宰10000只以上生产线项目越来越多,鸡屠宰已形成大规模生产的趋势。

    (2)根据对欧洲等国的考察结果,欧洲的主流的鸡屠宰线为12000只/h和13500只/h。

    (3)对鸡每小时屠宰量在3000只以下,鸭、鹅等每小时屠宰量在2000只以下的屠宰与分割车间,本条不一定适用,但规范中有关环境卫生、肉品质量控制、兽医卫生检验等条文应完全适用。

1.0.5  肉类食品加工对食品安全及卫生的要求非常高,涉及的规范及标准各专业也比较多,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有关规范的关系。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中对卫生的要求,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本规范外,还需同时执行相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1.0.6  根据国家对编制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为了精简规范的内容,避免重复,凡引用或参见其他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以外,本规范不再另立条文,故在本条中统一作了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