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19-2017 建标库

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0.1  一般规定

10.1.1  供暖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与热源应根据能源条件、能源价格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采用市政或区域热网提供的热源。

    2  自建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

    3  低温空调系统冷源,宜根据气象条件、制冷工艺系统的特点及食品工艺的要求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10.1.2  分割车间、包装间及其他低温空调场所,当冷源采用乙二醇水溶液为载冷剂时,夏季供液温度宜取—3℃~0℃,冬季供液温度不宜高于40℃。

10.1.3  分割车间、包装间及其他低温或高湿空调场所,室内明装的空调末端设备应选用不锈钢外壳的产品。

10.1.4  车间生产时常开的门,当其两侧温差超过15℃时,宜设置空气幕或透明软帘。

10.1.5  室内温度低于0℃的房间,应采取地面防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