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19-2017 建标库

3.3  环境卫生

3.3.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不得设置污水排放明沟。生产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3.3.2  公路卸禽回车场附近应有洗车台。洗车台厦设有冲洗消毒及排污设施,回车场和洗车台均应采用混凝土地面,洗车台下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5%。

3.3.3  垃圾、禽粪和废弃物的暂存场所应设置在生产区的非清洁区内,其地面与围墙应便于清洗、消毒,还应配备废弃物运送车辆的清洗消毒设施。

3.3.4  生产区的非清洁区内宜设置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间。

3.3.5  厂区应有良好的雨水排放和防内涝系统,可设置雨水回用设施。

3.3.6  厂区的主要道路应平整、不起尘,应有相应的车辆承载能力。活禽进厂的入口处应设置底部长4.0m、深0.3m、与门同宽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3.3.7  厂区内建(构)筑物周围、道路两侧的空地均应绿化,但不得种植妨碍食品卫生的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