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绿色出行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实】行公交优《先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标志齐全《、醒目经营》性车:辆还应当保持车内】清洁
! 在市区运载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溢漏、遗》撒
》。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 :。 , :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和机(电)!动三轮?车等车辆不得—载客营运
—。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配建停车【场,。为主:、社会?停车:场为辅、路侧临时】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加强》对各类车辆停放的】管理:
—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 施划路侧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实施【收费:管理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行车抛物】。;,
: ? (二)在【路侧:临时停车泊位—以外停放车辆;
! , (三)擅!自涂改道路交通标】识、标线或者侵占停!车泊位;
— (【四)擅自拆除、移】动、:损毁:道路停车《设施、设《备;
《 (五)!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设施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
?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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