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园是指具备良好绿化环境和较完善设施,向公众开放的,以休憩、健身、游览、娱乐为主要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开放式管理公园和封闭式管理公园。
第三条 开放式管理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公园事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充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和管护单位等内容。
公园名录编制、公布、调整的标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证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的建设、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