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89-2009 建标库

9.3  厂内道路及汽车运输

9.3.1  本条为厂内道路的布置原则及功能要求。是为了保持厂内交通、消防顺畅,车流、人行安全,维护厂区正常的生产秩序制定的。

     厂区内道路与厂外公路的衔接值得重视,应尽量使主要货流和人行进出口直通、短捷,减少混行和绕行的现象。

9.3.2  化工企业厂内道路横断面的三种型式应根据使用要求、线路环境、地形及竖向布置等各项条件选用,一般情况下应在全厂区内统筹规划。但对有卫生和观赏要求或场地坡度较大或要求明沟排水等特殊地段,应该区别对待。

9.3.3  化工企业厂内道路路面结构类型应按使用要求和路基、气象、材料等条件选定,类型不宜过多。在需要防尘、防火、防腐蚀的场所和地段应针对具体要求分别选用。

     企业建设施工期间,材料、设备的运输车辆行驶频繁、荷载较大,大多通过设计的永久路线。但在此期间永久性道路因场地整拓和管线敷设的影响,尚未成形,即使铺竣的路面也会被碾压破损变形。所以供施工期间行驶的永久性路段设计,应采取分期实施和过渡的结构形式。

9.3.4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主要应按道路类别、人行与车流通行需要和所在通道宽度等因素确定,表9.3.4中数值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及近几年来各化工企业设计实用数值编制。大型化工企业厂区面积在120hm2以上,其主要通道宽度大于60m时,考虑交通和观感因素,提出了一个15m的数值。而厂区面积较小的各型工厂应尽可能采用下限值,以保证路面与通道宽度的适宜比例和节省投资。

9.3.5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应根据其行驶车辆的类型确定。具体设计可按表9.3.5选用,该表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制定的。表中数在场地条件受限制时可以适当减少。

9.3.6  本条是根据《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制定的。

     视距是保证行车安全的一个条件,也是道路设计中的要素之一。汽车行驶时,驾驶人应能随时看到前方路面上的障碍物,为此,在弯道处、纵坡凸形变坡处和交叉路口,应保证计算车速下的最短视距需要。

     停车视距是指汽车驾驶员从发现前面道路上有障碍物,必须紧急采取刹车制动,到汽车在障碍物之前完全停止下来所需要的距离。

     会车视距是指在同一条车道上有相向行驶的车辆时,为了避免车辆相撞而双方都采取刹车制动后车辆完全停下来所需要的最短距离。

     交叉口视距系指车辆在驶入交叉口前,驾驶人员能看清相交道路上车辆的行驶情况,并能顺利地通过交叉口或及时减速停车,避免相撞所需的最短距离,这一距离不应小于停车视距。

9.3.7  道路纵坡是道路设计的技术标准之一,设计时必须遵守。本条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制定的。

9.3.8  厂内道路设计时应重视基建、检修期间的大件设备运输与吊装的要求,并要注意厂内外之间的道路通畅问题。大件运输对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桥涵、跨线管架及栈桥净空等的要求,都是设计时应该预先考虑的,以免后期使用时造成麻烦。

9.3.9  为保障化工企业的消防及安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制定。最长列车长度是根据联络线在该区间的机车牵引定数、调车或装卸线上允许的最大装卸车数量确定的。其目的是保证在最长列车停靠的不利情况下,消防车道仍可畅通。

9.3.11  设计人行道的技术要求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制定的。人行道是厂内交通不可缺少的内容,应按规范设计。

     “经常通过行人而无道路的地方”一般指通向车间办公室、生产装置等处。

9.3.12、9.3.13  厂内道路平面交叉的技术条件值得重视,这两条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制定的。

9.3.14  厂内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的技术条件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制定的。其中,为铁路运行安全和道口施工、管理方便,增加了避开作业繁忙地区和道岔尖轨的内容。

9.3.15  本条规定设置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限制条件,考虑到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效率迅速提高,安全条件不断改善,对经常运送化工物料的厂区内疏解交通的要求也应有所体现。因此,强调在运输繁忙、地形适宜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设置立体交叉。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的有关规定制定。

9.3.16  新建的,尤其是改建、扩建的化工企业中,有时出现人流很大的道路与铁路线路或城市干道相交的情况。如果此种情况在总平面布置中确实难以避免时,即应采取措施,有效解决人流通行问题,其中架设人行天桥比较经济可行。单孔地道在地形和经济条件允许时,也可考虑采用,但应符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的规定。

9.3.18  本条是对厂内道路边缘至两侧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最小距离的规定,表9.3.18中所列的各项数值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并结合化工厂特点制定的。照明电杆(边缘)至公路型单车道中心不小于3m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制定的。

9.3.19  目前我国各企业为加强经济核算,普遍在厂区主要货运进出口处设置了汽车衡。最理想的安装位置是在重车行驶方向的右侧,以减少与其他车辆的交叉。汽车衡台面两端的引道平面与纵坡技术要求已随衡器设备的升级换代而简化。但每台汽车衡的具体要求还应根据设备安装说明书来确定。两端引道直线长度应为一个车位长,引道与道路的连接内缘转弯半径仍不宜小于12m,困难条件下可降至9m。

9.3.20  对大宗普通货物,应充分依靠运输市场,雇用当地专业运输部门的车辆,尽量减少自备车数量,缩小化工企业的汽车运输编制。

     本条所谓自备车,是指从社会上不便雇用的化工产品专业车辆、排渣车辆和厂内货物转送车辆等。所需车型和数量可按相关标准计算确定。对行政、通勤、接待、救护等日常用车,可根据企业规模、性质酌情配置。

9.3.21  汽车库车辆入库率推荐值是根据原化工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建设节约用地若干规定》[(88)化基字第401号文]中的有关数值制定的。

9.3.22  汽车的保养、维修也应尽量与当地协作解决。为了精简维修设施和定员,化工企业内一般不应设大修修程,50辆车以下的汽车运输机构,规模较小,可设一、二级保养及小修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