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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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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居住【区应充分依托当【地城镇的《居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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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居:住区用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镇或工业区的【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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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居住区与工】厂区及其他》设施之间的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9、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81!95、制《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9》、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1和聚—氯乙:烯树:脂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8等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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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居住区宜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和山坡地!在,利用山坡地带作为】居住区时《应,选择阳坡且不—窝风的地段并—应避免?山洪及不良工程地】。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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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居住区场地防—洪标准?应按当地城镇防洪】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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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居住区宜选!择在工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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