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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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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居住区应充】。分,依,托当地?城镇的居《住设施
《。
3.【3.2 居住区】用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镇或工业《区的总体规划—
3【.3.3 居【。。住区与工厂区及其他!设施之间的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9、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819!5、制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9】。、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1和聚氯乙【烯树脂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8等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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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居!住区宜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和山坡《地在:利用山坡地带—作为居住《区时应选择阳坡且不!。窝风的地段并应避】免山:洪及不良工》程地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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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居住区—场地防洪标准应按当!地城镇?防洪: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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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居住区宜选择】在工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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