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防火保护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规定了房屋建筑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本规范有关施工及验收的规定是根据该标准规定的原则编写的。执行本规范时,尚应遵守该标准的相关规定。
9.1 一般规定
本节是对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的基本规定,其中第9.1.1条~第9.1.5条是对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基本规定,第9.1.6条~第9.1.11条是对质量验收的基本规定。
9.1.1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对从事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的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检查验收。
9.1.2 本规范是对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施工质量的最低和最基本的要求,应严格遵守。因此,承包合同(如质量要求等)和工程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企业标准、施工技术方案等)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当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高于本规范的规定时,验收应以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为准。
9.1.3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材料、新产品日益增多。由于规范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为了保证新材料、新产品得到应用,在通过试验获得可靠数据或有实践证明的前提下,征得设计部门同意,是可以采用的。就施工过程而言,应明确按设计文件规定施工。
9.1.4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施工前应具备的技术、物质条件。目前,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的施工通常由具有消防施工
资质的分包单位承担,因此必须做好相关的衔接、交底工作。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是防腐涂装工程的后续施工,因此本条特别强调要求防腐涂装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防火保护工程的施工。对于膨胀型防火涂料,应在防腐底漆、中间漆涂装检验合格后进行,防腐面漆的施工应在膨胀型防火涂料涂装检验合格后进行。
防腐涂装的检验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基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表面除锈采用铲刀检查、《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 8928.1规定的图片对照检查。底漆涂装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9.1.6 施工质量验收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该是根据计量法规定并且定期计量检验意义上合格的器具,能保证在检定有效期内正确操作使用。
9.1.7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的施工通常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进展分批分次进行。一个单位工程可能采用多种防火保护材料(防火保护方式),如非膨胀型防火涂料、膨胀型防火涂料、防火板等,对此应划分为不同的检验批。另外,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的性能与质量,在有些情况下还与其他因素有关,如膨胀型防火涂料的性能和防腐蚀工程(底漆、中间漆、面漆)有关,对此应按不同检验批进行验收。
9.1.8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因此将有关的检验批汇集便构成分项工程的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相对简单,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9.1.9 检验批质量验收的内容包括按规定的抽样方案进行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本条列出了实物检查的方式和资料检查的内容。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所采用防火涂料、防火板等防火保护材料的抽样检验方案应按本规范第9.2节的规定执行。
9.1.10 本条给出了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均应合格,且资料完整。检验批验收合格后,在形成验收文件的同时宜标示合格标志,以利于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为后续工序的条件。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对工程质量起重要作用,从严要求是必需的,因此这种项目必须全部符合规定的要求,即主控项目的检验结果具有否决权。一般项目是指对工程质量不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对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目,允许存在20%以下的不合格点但要求不能有严重缺陷。
9.1.11 本条规定了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检验批验收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基本层次,所有检验批均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完成自检,对存在的问题自行整改处理,然后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分项工程由若干个检验批组成。验收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下,可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所有检验批验收记录进行汇总,核查无误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签字,然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通过验收。
9.2 防火保护材料进场
9.2.1 钢结构防火保护材料的使用直接关系到结构构件的耐火性能,关系到结构的耐火能力与防火安全。因此,防火保护材料必须选用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并应注意其检验报告的有效性。
9.2.2 防火保护材料的隔热性能对结构的耐火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考虑到隔热性能试验周期较长、费用较高,因此本规范要求对预应力钢结构、跨度不小于60m的大跨度钢结构、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钢结构所采用的防火保护材料进行见证检验。
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2002参考《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9978-1999(目前已被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代替)的耐火试验方法,对试件及加载作了有针对性的补充规定:试件采用I36b或I40b的工字钢,跨度不小于4200mm,受火长度大于或等于4000mm,两端简支并按此计算确定试验加载。防火涂料对构件的隔热作用,与构件是否受力无关,因此本规范规定试件可以不加载,同时减小构件的长度。这样可简化试验,并可以采用较小的试验炉进行试验,减少试验成本。
9.3 防火涂料保护工程
9.3.1 本条规定防火涂料涂装时的环境温度以5℃~38℃为宜,但该规定只适合于室内无阳光直接照射的情况(通常钢材表面温度要比气温高2℃~3℃)。在阳光直接照射下,钢材表面的温度会比气温高8℃~12℃涂装时漆膜的耐热性一般在40℃以下,高于该温度后,漆膜就容易产生气泡而局部鼓起,使附着力降低;低于0℃时,在室外钢材表面涂装容易使漆膜冻结而不易固化。湿度大于85%时,钢材表面有露点凝结,漆膜附着力差。室外涂装时,最佳涂装时间是日出3.0h之后,这时附在钢材表面的露点基本干燥;在日落后3.0h之内,应停止作业,此时空气中的相对湿度尚未回升,钢材表面尚存的温度不会导致露点形成。涂层在4.0h之内,漆膜表面尚未固化,容易被雨水冲坏,故规定在4.0h之内不得淋雨。
9.3.2 本条规定了防火涂料涂层厚度的允许偏差,涂层厚度对防火保护效果影响重大,应从严要求。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小,施工时要严格控制,因此以涂层最小厚度作为控制。
9.8 防火保护分项工程验收
9.8.1 本条列出了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的主要文件和记录,反映了从材料进场开始,贯彻于整个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结果,落实了过程控制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证据。
9.8.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规定,给出了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这些不同的验收处理方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在保证钢结构防火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或一般项目不能满足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严重的缺陷应返工重做,一般的缺陷应通过翻修、返工予以解决。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否则,应不予通过验收。
第二种情况:当个别检验批发现原材料质量等不能满足要求,且缺陷程度比较严重或验收各方对质量看法有较大分歧而难以通过协商解决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并给出检测结论。当检测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可通过验收。
第三种情况:对于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钢结构防火安全要求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予通过验收。一般情况下,规范给出的是满足钢结构防火安全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一般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规范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