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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能够经】济地被人类所利用】的地球内部的—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包括!热,水型:、蒸汽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等类型 热水—型地热资源是指【温度:在25℃以上—的地下或溢出地表的!热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勘查和【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开发、—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管理旅游、】农业、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地热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地热资【源勘查? 第八条 》。 开:展地热资源》勘,。查应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勘查许可手续!取得探矿权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 —第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地—热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地热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第十条 — ,从事地热资源勘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按国家相【关勘查规范进行【施工在钻井施工【过程中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引发有毒气】体泄溢、地下—。水污染、地面沉降以!及安:全,事故:。等 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在地热勘查—。钻井工程竣工后3】0,日内须报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地—热勘查是否符合【勘,查,实施方案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 对于具有利—用价值?的,地热井探矿权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地热资源勘查评!。价报告经省矿—。产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后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 【第三章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十三条  开采地】热资源?。。应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后方】可进行?开采 开采》。已探明?的热水型《地热必须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和核!发的允许开采通知书!先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再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  !热水型地《。热,井开采限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储量、地】质环境承载能力、水!资,源状况和实》际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开采地热资源!应当安?装标准?计量:设施:定期对地《热,流体的开采量、温】。度,。、压力、《化学组分等进行动态!监测不得超》过核定的允许开采】。。限量 第《。十六:条 : 勘:查、开采其他矿产资!源时发现有利—用价值的地热资【源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申?请开采?该地热资源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油气勘】查、生产单位—将,具备改造条件的【废弃油井改造—成地热井进》行利:用或者?与地方合作开发利用!对油气勘查、—生产:单位将?具备改造条》。件的废弃油井移交给!地,方,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后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地热【资源开采、》利用单位应当合【理开采和利》用地热资源实施梯级!利,用和:综合利用提高地【热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  —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热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依法取【得的地热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时不再申请保留或】延续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对报废的地热井应】当及时予以封—孔、回填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热【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地质】环,境监测与管理—。防止地热开采造【成地质?环境破坏 》第二十二条》。  排放《地热尾水《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井】位、层位和允许开】。采量开采不得擅【自越:层或超量《。开采:确需变更《井位、层位或允【许开采量《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 鼓励?。地热开采单位利用】热能消耗后的原水】进行回灌禁》止用非原水回—灌防止污染热储【层按:照规定?进行原水回灌—的单位可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查—封地热井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勘》查或者开采地热资】源的; (二)未】按要求?安装使?用计量、监测—设施或者不按批准的!井位、?层位、允许》开,采量进行开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五】),对,没有利用价值—的地热勘查井和【报废的地热》井未:按规定及时封孔、】回填的; 》(六)造成地质环境!破坏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排放》地热尾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闭》地,热井: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 第二【十八条?  破坏《地,热井及其监测—设施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地热资源!日常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