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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能【够经济地被人类所利!用,的地球内部的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包括热?水型、?蒸汽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等类型 热水型地热!资,源是指温度在25℃!以上的地下或溢【出地表?的热水 第三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勘】查和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开!发、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管》理旅游、农》。业、: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地热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地热!资源勘?查 第八条》。  :开展地热《资源勘查《应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勘查许可手》续取得探《矿权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 第【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地》热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地热【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第十条? , 从事地热资源勘】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按国家相关勘查规!范进行施工在钻井】施工过程《中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引发有毒气!。体泄溢、《地下水污染、地【面沉降以及》安全事故等 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在地热勘】查钻井工程竣工后】30:日内须?报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地热勘—查是否符合勘—查实施方案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对于!具有利用价值的地】热井探矿权》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地热资源勘—查评价报《告经省矿产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后: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 第三章》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十《三条  开采地热】资源应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后方《可进行?。开采 开采已探明】的热水型地》热必须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和核《发的:允,许开采通知》书,先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再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  热水型!地热井开《采限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储,量、:地质:环,境承载能力、水【资源状况和实—际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开采地热资源】应当安?装标准计量设施【定期对地《。热流:体的开?采量、温度、压力、!化学:组分等进行动态监测!不得超过《核定的允许开采限量!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其他矿产《资,源时:发,。现有利用价值的地热!资源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申请开采该】地热资源《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油!气勘:查,、生产单位》将具:备改造条件的废弃油!井改:造,成地热井进行利用或!者,与地方合作》开发利用对油气【勘查:、生:产单位将具备改造】条件的废弃油井移】交给地方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后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地热!资源开采、》利用:单位应当《合理开采和利用地】热资源实《施梯级利用》和综合利用》提高地热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热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依法》取,得的:地热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时不再【申请保?留或延续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对报废的地》热井应当及》时予以封孔、回填】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热: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地,质环境监《。。。测与管理防止地热】。开采造成地》质环境?破坏 第二十二条 ! 排放?地热尾水《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井位、层位和允【许开采量开采不得擅!自越层或超》量开采确《需变更井位、层位或!允许开采量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地?。热开采单位利用热】能消耗后的原水进】行回灌禁止用非原水!。回灌防止污染热储】层按照规定进行【原水回灌的》单位可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查封地》。热井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勘查或者开采地热资!源的; (二)未按!要求安?装使用计量、监测设!。施或者不按批准的】井位、层位》、允:许,开采量进行开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五)对没《有利用价值的地热】勘查井和报废—的,地热井未按规定【及,时封孔?、回填的;》。 (六?)造成?地质环境《破坏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排:放地热尾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闭【地热井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 第二】十八条  破坏【地热:井及其监《测设施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 在地热资源日常】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