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扬,。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能—够经济地被》人类所?利用:的地球?内部的?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包!括,热水型、蒸汽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等《类型 热水型地热资!源是指温度在—25℃以上的—。地下:或,溢出地表的热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勘【查和: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开发、?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 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管?理,旅游、农业、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地》热,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地《热资源勘查 第八条!  开展地热资源勘!查应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勘查:。许,可手续取《。得探矿权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 第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地热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地热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第十条  】从事地热资》源勘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按国家相】关勘查规范进—行施工?在钻井施工》。过程中?。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引》。发有毒气体》泄溢、地《下水污染、地—面沉降以及》。安全事故等 —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在】地热勘查《钻井工程竣工后3】0,日内须报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地热:勘,查是否符合》勘,查实施方案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对于具》有利用价值的地【热井探矿权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地热:资源勘查评》价报告经省矿产【。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后!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 第三《章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十《三条  开采地热资!源应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后方可进》行开采 开采已【探明的热水》型地热必须》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和核—发的允许开采通【知,书先: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再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  !热水型?。地热井?开采限?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储量—、地质环境承载能】力、水?资源状况和》实际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开采地热资源应当】安装标准计》量设施定期对地【热流体的开采量【、温度、压力、【化学组分等》进行动?态监测不得》超过核定的允许【。开采限量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其他矿产【资源时?。。。发现有?利用价值的地—热,资源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申请开【。采,该,地热资源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 鼓励油气勘—。查、生产单位将具】备,改造条件的》废弃:油井改造成地热【。井进行?。利用或者与》地方合作开发利用】对油:气勘查、生》产,单位将具备》改造条?。。件的废弃《油井:移交给地方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后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地热:资源开采、利用【单位应当合理—。。开,采,和利:用地:热资源实施梯级利】用和综合利》。用提高地热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  》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热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依法取得的【地热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时不】。再申请保《留或延续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对,报废的?地热井应当及—时予以封《孔、回填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热!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地质环境》。监测与管《理防止地《热开采造《成地质环境破—坏, 第二十二条 【 ,排放地热《。。尾水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井》位、:。层位和允《。。许开采量《开采不得擅自越层】或超量开《。采,确,需变更井《。位、层位或允许开采!量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 鼓励地热开采【单位利用热能消耗】后的原水进行回灌禁!。止用:非原水?回灌:防,止污:。染热储层按照规定】进行原水回灌的【单位:可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查封地热井—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勘—查或者开采地热【资源的?; (二《)未:按要求安《装使用计量、监测】设施或者不按—批,准的井位、层—位,、允:许开:。采量进行《开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五)对没有利—用价值的地热—勘查井和报废的【。地热井未按规—。定及时封孔、回填的!。; (六《)造成地质》环境破坏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排!放地热尾《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闭地热井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 第—二十八?条  破坏》地热井及《其监测设施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地热?资,源日常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