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能够经《济地被?人类所利《用的地球内部—的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包,括热水型、蒸—汽,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等类型
《热水型?地,热资源是指》。温度在25℃以上的!地下或溢《出地表的热水
【第三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勘】查和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开发、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管理旅游、农!业、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地热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地热资源勘查!
第八?条 开展地热【资源:勘查应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勘查?许可:手续取得《探矿权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
第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地》热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地热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第【十,条 : 从事地热》资源勘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按国家相关【勘查规范进行施工】在钻井施《工过:程中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引发有毒气体泄】溢,、地:下水污染、》地,。面沉降以《及,安全:事故等
第十一条 ! 探矿权人在地【热勘查钻《井工程竣工后30日!内,须,报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地:热勘查是《否符合勘查》实施方案《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对于:具,有利用价值的地【热,井探矿?权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地热资?源勘查评价报告【。经省矿?产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后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
第—三章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十三条 》 ,开采:地热资源应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后方可进行开采】
开采已探》明,。的热水型《地热必须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和?核发的允许开采【通知书先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再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 — 热水型地热井开】采限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储量、!地质环?境,承,。载能力、《。水资源状况和实【际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开采地热资】。源应当安装标准计量!。设施定期对地热流】体的:开采量、温度、压】力、化学组分等【进行动态监测不得超!过核定的允许开【采限量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其他矿—产资源时发》现有:。。。利用:价值的地热资—源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申请—。开采该地热资源【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油气勘查、生【产单位将具备改造条!件的废弃油井改【造成地热井进行利】用或者与《地方合?作开发利用对油气勘!查、生产单位将具备!。改造条件的废—弃油井移交》给地方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后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 地热?资源开?采、利用单位应当】合理:开采和利用地热【资源实施梯级利【。用和:综合利用提高地热】。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 【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热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依】法取得?的地热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时不再申请保留或!延续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对报废的地热井应!当及时予《以封孔、回填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热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地质环境监测】与管理防止》地热:开采造成地质环【境破坏
第二—十,二,条 排《放地:热尾水?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井?位、层位和允许开】采量开?。采不得擅自越层或超!量开采确需变更井位!、层位?或,允,许开采量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地!热开采单位利用【热,能消耗?后的:原水进行回灌禁【。止用非原水回—灌防止?污染热储层按照【规,定进行原水回灌【的单位?可,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查封地热—。井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勘查或!者,开采:地热资源的》;
(?二)未按要求—安装:使用计量、监测【设施或者不按—批准的井位、层位】。、允许开采量进【行开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五》),对没:有利用价值》。的地热勘查井和【。报废的地热》井未按?规定及时封孔、回填!的;:
(六)造成地质环!境,破坏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排放地热尾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闭地热井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
第《二十八条《 破坏地》热井及?。其监测设施》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地热!资源日常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