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村庄河塘】)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其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河:道,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河道】管理规范《性文: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协调与处理水!事,。纠纷;
(》三)组织编制河道的!区域综合规划—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协调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定工程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指令;
(五)管!理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方案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并对工程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以及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
(《六)保障河道—清洁、引《排通畅保护水—体避免污染;—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条例、办法和—本细:。则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对所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
》(二)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参,与审查有关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三《)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
(四)】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委托: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本市境内流—域性、区域性河湖】。及其配套建筑物、中!小型水库原》管理体制不变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原则
淮河、里运河!(包括大运河)【、中运河《、苏北灌溉总渠、淮!沭河:(包括二河)、废黄!河,(二河口以东)、淮!河入江水道、淮河】入海水道《。、金宝航道》、新河、洪》泽湖、高邮湖—、白马湖、宝应【湖、里下河绿草【荡及其行滞洪—。区、中型水库服从】省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和调度
!盐,河、一帆河》、港:河,、唐响河、甸响河、!南,六塘河、《北六塘河、总—六塘河、孙大—。泓,-杰勋河、崔大泓-!西张河、废黄—河上段、北淮泗河、!南淮泗河《。、张福河《、,。清安河、茭陵一站引!河、白马《湖下游引《河、:南渔滨河、南窑【头河、花《河、草?泽河、老三河、汪木!排河:、仇集大涧、洪金排!涝河、洪金干渠、】淮,涟总干?渠、淮?涟三:干渠、板闸干渠、】乌沙:干,渠等河道和小(【一)型?水库服从市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和?调,度
其?它河道由各县(区】)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划定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由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可以授】权下级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
—第六条 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范—围按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条】和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划: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划:定管理范围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加强—河道: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长效管护的领—导安排长效》管护经费《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范围》。、标准、报酬等落】实管护责任》制和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察队(—站)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和执《法工具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可以《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委托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第八条 —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将河道长效管护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检查考核
第九】条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农村河道】管理:进,行规划定期进—行疏浚整治》。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新建—河道: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其—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社会集—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利用集资、贷!款、外资修建的综合!开发利用性河—。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专项费用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具体收》费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新建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申请立【。项时必须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的性:质按:国家审定的编制定员!标准确?定管理?人员的编制及—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折旧!费等经费来源—在,工,程设计中《应当:考虑各种管护—。基础设?。。施,其中包括《。闸、坝、堤观测设施!、防:。汛设施、水文设施、!管理用房、》职工宿舍、》生活:福利设施、基地建】。设和工程管理范【围等工程概预—算中必须包含上【述单项工程》的投资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上述工程】一并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包《括土地使用证—书):移交工程管理—单位:
对于已《建,的工:程其管护设施不完】善的应比照上—款新建工程的规【定在改建、扩—建和加固《工,程时列入计划—逐步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拦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园林绿化等—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必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占用:的水利工程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对于经《批准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设施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对河道工!程、农田排灌系统】或其他水《利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在市内《县界两?。侧各l?。公里的范围内以及】跨,县河道有引、—排水影响的河段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引水、阻水!和蓄水的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活动的?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经有资质—的单位论证的下列有!关论证资《。料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四)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五】) 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的评价意【见;
(《六)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
(《。七)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等活】动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禁—。止在行洪排涝的主要!河道或通道上设【置渔罾、渔簖等阻】水,捕鱼设施《对在湖泊、湖荡及般!性河道内设置—渔,具的管理由市—、县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同级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在湖泊湖荡内圈【圩湖:泊、湖荡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防洪滞涝开】发利:用规划和项目必须按!分级管理《的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在洪泽湖、》里下河湖泊湖荡【、白马湖、宝应湖】。、高:邮湖和中型水—库内从?事开发利用的—。规划和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涉及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项目实《。施后:由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未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停(:堆)放物料》确因工作、生产【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设》施或停?(堆:)放物料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清除的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的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的,护堤、护岸、—护库等?水利:工程:。的防护林木》的年更新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单列下《达省: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其:他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营造?。。的林木其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必须满足河道行洪排!。涝、防?汛抢险、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对影响河道、经】规划:疏,。浚整治的河堤、河坡!上,的林木、林草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第二十一—条 ?农,村河道的堤、坡、】林、草种植权、河】、塘的水面养殖权】。可采用承《包、租赁、公开竞】标等:的方式确定所获得】的资金用《于河道?的管理、《维,护
第二十二条 】 管理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切实加强河》道,巡查、维修等管理】活动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对】河道管护要做到“】三无”标《准,
(一)河面清【洁“三无《”无影响水》生态的植物无漂浮物!无生:产生活污水直排【;
:(二)河坡整洁“】三,无”:无生:产、生活垃圾无乱】建乱堆无乱》种乱垦;《
,。(,三):河道畅通《“三无”无行洪【。、,排涝、输水障碍物无!阻水高杆作物—无圈圩、筑坝
第】二十三?条 因生产、经营工!作等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应当交纳—河道、水域占用补】偿,费占用补偿费—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维修和管理、水【域补:。偿工程具体》。。占用补偿办法根【据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三条或第十【八,条规定擅《自修建建筑物、【圈圩实施开发项【目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补偿的;】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经达】成协:议或批准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的;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阻水的捕鱼、养!殖设施?的;:
(四?),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设施及】从事各类《活动的;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如《数交纳河道、水【域占用补偿费的【
属于经济》处罚、交纳占用补偿!费的对逾期不—交者可按《每逾1天加收应交】。费1‰?的滞纳金
河道【主管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没票据罚—款,收入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或设置厂》房,、围堤、道路—。以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的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等阻水植】物的;设置》拦河渔具的;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以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造—墓、堆放《物料、挖筑鱼—塘、非法采砂—等影响防汛抢—险和河道工》程安全?运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责令?违章者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工程原?状逾期不停》止、不清除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费?用由违章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简称河道工!程):是指河床、直接依附!河,道兴建的堤、坝、】防护林草、护坡、】青坎(?。平台:)、涵、闸、泵站】等与河道配套—发挥作用的》除害:兴利水工程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7日淮《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淮阴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淮政?发〔1997〕3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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