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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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第【31号令《)、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关于同意南通】、扬州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批复】(苏:价费[201—4]:106号)结合扬】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施!工工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活【动并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
城市施工工地【。。扬尘(以下简称扬】。尘,。)是指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第三条》 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委托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收本办法《规定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由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为:征收
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委托—代征手续费
第四条! 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排】污费:列入工?程概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等(【以下简称“》征收部门”)—对扬尘排污》费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并预征—收建设单位未—缴纳:预征收扬尘排污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允许开工》手续
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建设—单位有?义务和责任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第五!条 对履行扬尘监管!、,扬尘排?污,费征收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予以保障
第!二,章 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
第【六条 征收标准【
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24元/—平方米·月如有【调整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计算方法】
扬尘排污费总额!根据收?。费,标准:、,不同:工地类型所对应的】。工程调整系数、达标!。削减系数《、建筑施《工面:积,、施工期计算其中平!均达标削减》系,数,应按:检查:、考核结《果计算计算方法【为,
扬?尘排污费《总额=[《征收标准×建筑【施工面积(平方米)!]×工程调整—。系数×(1-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施工工期(【月)
1、工【程调:整系数(见附件1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工程调整系数)
】2、达标削减系数】见附件2由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检查考?核,产生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按检查次》数的算术平》均计算
3、建筑!施工面积的计算 】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按经过审—核的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排放!扬尘污?染申报登记统计表】(见附?件,3):中的建筑施工面积】计算
?4,、施工?期的:计算
施工期【按月计算从》。施工工地开》工之日起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暂不计》算;:大,于5天?小于15天(不【含)的按半个—月(0.5)计算】;不足1个月—、大于15天(含】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八《。条 预征收的【扬尘:排污费?可参照扬尘》排污费总额计算方法!进行测?算不考虑平均达标】削减系数
第三!章 申报与核定
!。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手续前向】征收部门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排》放扬尘污染》申报登记统计—。表,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条 征收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依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核算方法向—。建设单位出具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预征:收核定通《知书 ?(见附件4)—
第:。。十一条 征收部门!应按照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施工工地采】取的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施工!期半年以下的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和考核不少于2!次;施工《期半年以《上的施工工地现场检!查、考核每季度不】少于1次工程施【工完工前进》行,验收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在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中登记作》。。为核定达标削—减系:数的依?。据
第十二》。条 ?征收部门根据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于—验收考核后汇总【各次考核结》。。果用算术平均数法计!算平均达标削减【系数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根据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排放扬尘污染申报】登记统?计表:。的有关?数据:、,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按照:规定核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扬尘排》污费核定结果
【第十四条 —施,工期间被《群众投诉、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经查实—后其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每:次扣除0.05【(累计扣除不超过】0.2)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示范工地【)的平均达标削减系!数分别增加0.2】、0:.1(?省、市级文》明工地不《累计:相加且平均达标【削减:系数不得大》于1)?
第《四章 征《收、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自接【到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预征收【核定通知书后向征收!部门指定的扬尘【排污费专户缴—纳预征?收的扬尘排污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预征收扬尘!排污费的由征收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建【设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放,扬尘污染《相关材料、拒不按】规定缴纳扬尘—排污费及滞纳—金,的由征收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对扬尘排污费核】定结果没《有异议的征收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与建设?单位结算
第—十八条? 预征缴的扬尘排!污费全额《缴入扬尘排污费收】费专户预征收扬尘】排污费与实际应缴扬!尘,排,污费的差额由—。财政部门退》还给征?收部:门指定的建设单位】的银行账号》
第十九条 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条 【。 扬尘?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地方扬尘《治理专项管理资【金按照“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奖励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经费!投,入使用范围》包括:补贴施工企业购置定!型化冲洗设备、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租用吸尘设备—等先进的降尘防尘控!制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扬?尘排污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同《。时,办理委托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相关:手续并实行收费公】示
第二十二条 !征收部门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收费?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费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由财政或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征收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扬—尘排污费扬尘排污】费征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的社【会监督?机制征收部门应【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绿化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