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第31】号令)?、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关于同意!南通、扬州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批复—(苏价费[2014!]106《号)结合扬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施工工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活动并》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
城市?施,工工地扬尘(以下简!称扬尘)是指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第三条 》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委托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收本办法规—定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由!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为!征收
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委托代征手续【费
第四条 —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排污费列入工程概】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等(:以,下简称“征收部【门,。。”)对扬尘排污【。费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并!预征收建设单位【未缴纳预征》收扬:尘排污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允许《开工手?续
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建设单位【有义务和责》任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第《五条 对履行扬尘监!管、扬?尘排污费征收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予以保障》
第二章 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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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征—收标准
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2:4元/平《方米·月如有—调整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计:算,方法
《扬尘排污费总额根据!收费标准、》不同工地《类型所对应的工程调!整系数、达标—。削减系数、建筑施】工面积、施工期计算!其中:平均:达标削减系》数应按检查、考核】结果计算《计算方法为
扬】尘排污费总额=【[征收标准×建筑】施工面积(平方米】)]×?工程:调整系数×(—。1-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施工工期(月) 】
1、工程调—整系数?(见附件1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工程调整系数—)
:2、达标削》减系数见附件2【。由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检查考核产【生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按检查次数—的算术?平均计算
3、建!筑施工面积的计【。算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按《经过审?。核的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排》放,扬,。尘污染申报登—记统:计表(见附件—3)中的建筑施工】面积计算《
4、施工期的计算!
施工期按—月计算从施工工地开!工,之日起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暂【。不计:算;大?于5天小于1—5天(不含)—的按半个月》(0.5)计—算;不足1个—月、大于1》5天(?含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八条 —预征收的扬尘排污】费,可参照扬尘排—污费总额计》算方法进行》测算不考《虑平:均达标削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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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与【核定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手续》前向征?收部门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排放扬尘污染】申报登记《统计表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条 — 征收?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依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核算方法《向,建设单位出具—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预征【收核定通知书 (】见附件4)
第【十,一条 征收—部门应按照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施工【工地:采取的?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施工期半年以下!的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和考核不少于【2次;施工期半【年以上的施工工【地现场检查、考核每!季度不少《于1次工程施工完】工前:进,行验:。收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在—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中【登记作为核定达标削!减系数的依》据
第十二条 】征收:部门根据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于验收考《核后汇总各次—。考核结果用算术平】。均数法计算平均达标!削减系数《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根据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排放《扬尘污染申报登记统!计表的有关数据、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按照规》定核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扬尘排污!费核定结果
第十】。四条 施工期间被!群众投诉、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经查》实后其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每次扣除0【.05(累计扣【除不超过《0,.2)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示范—工地)的《平,均达:。标削减系数分别【增加0?。.2、0.》1(:省、市级文明—。工地不累计相加且平!均达标削减》系数不得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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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征收、】。。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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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自接》到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预征收!核定通知《书后向征收部门指定!的,扬尘:。排污费专《户缴纳预征收的扬尘!排污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预征?收扬尘排污》费的由?征收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建设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放扬!尘污染相关材料【、拒:不按规定缴纳扬尘】排污费及《。。滞,纳金的由征收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对扬尘排污费核】定结果?没有:异议:。的征收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与建设单《位结算
第十八【条 预征缴的【扬尘排?污,费全额缴入扬尘排污!费收费专户预—征收扬?尘排污?费与实际应》缴,扬尘排污费的差额由!财政部?门退还给征收—部门指?定的建设单位的银行!账号
第《十九条? 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条 扬!尘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地方扬尘治》理专项管理资金【按照“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奖励!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经费投入【使用范围包括—补贴施工企业购置定!。型化冲?洗设备、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租,用吸尘设备等先进的!降尘防尘控制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扬尘排污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同时办理委托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相关!手续并实行收—费公示
第二—十二条 征—收部门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收费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费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由财《政或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 征收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扬尘排污费扬尘排污!费征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的—社会:监督:机制征收部门应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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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绿【化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