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第31号令)、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关于同意南【通、扬州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批复(苏价费】[2014]10】6号)结合》扬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施工工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活动并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
,城市施工工地扬尘】(以下简称扬尘【)是:指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第三条 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委,托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收本办法规定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由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为!征收
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委托代征【手续费
第四条【 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排《污费列入工程概【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等(以下简】称“征收部门”)对!扬尘排污费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并预征收建—设单位未缴纳预征收!扬尘排污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允许开工手续
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建》设单位有义务和责】任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第五条 对履行扬尘!监管:、扬:尘排:。污费征收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予以保!障
:。
第二章 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
第《。六条 征《收,标准
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2【4元/平方米·月】如,有调整?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计算!方,法
扬尘排—污费总额《根,据,收费:标准、不同工地类】型所对应的工程【调整系数、达标【削减:系数、建筑》施,工,面积、施工期—计算其?中平均达《标削减系数应按检】查、考?核结果计算计算方】法为
《扬尘排污《费,总额=[征》收,标准×建《筑施工?面积(平方米)]】×工程调整系—数×(1-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施工工【期(月)
—。1、工程调整系数(!见附件1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工程调整系数)【
2、达《标,削减:系数见附件2—由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检查考核产》生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按检查次数的算【术,平,均计算
》3、:建筑施工《。面,积的计?算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按经过】审核的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排【放扬尘污染》申报登记统》计表(见附件3)中!的,建,筑施工面积计算
】4、施工期的计【算
施工期按月】计,算从施工工地开工之!日起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暂不计算;【大于:5天:小于15天(不【含)的按半个—月(0?.5)计算;—不足:。1个月、大于—。15天(含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八条 预》征收:。的扬尘排污费—可参照扬尘排污【费总额计算方法进行!测算不考虑平均达标!削减系数
第三!章 申报与核【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手续:前向征收部门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排:放扬尘污染申报登】。记统计表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条 —征收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依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核算方法向建—。设单位?出具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预【征收核定通知书 】(见附件《4)
?第十一?条, 征收部门—应按照?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施《工工地采取的—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施,工期半年以下的【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和考核不少于2次!;施工期半年以上】。的施工工地现场检】查、考核每季度不少!于1次工《程施工完《工前进行验收—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在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中登记《作为核定《达标削减系数的依据!
第十二条 征】收部:门根据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于:。。验收考核后》汇,总各次考核结果用】算术平均数法计【算平均达标削减系数!
第:十三条 《 征收部门》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根据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排》放扬:尘污染申《报登记统计表的【有关数据、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按—照规定核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扬尘排污!费核定结果
第【。十四条 》施,工期间被群众投诉】、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经查实后】其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每次扣除【0.:05(累计扣除【不超:。过0.2《)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示范工?。地,)的平均达标削【减系数分别》增加:0.2、0.—1(:省、市级文明工地不!累计相加且平—均达标?削减系数不得大于】1):
第四章 征】收、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自接:到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预征收核定—通知书后向》征收部门指定的【扬尘排污《费,专户缴?纳预征收的扬尘排】污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预征?收扬尘排污费的由】征收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建设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放扬】尘污染相关材料、】拒不按?规定缴纳扬尘排污费!及,滞纳金?的,由征收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对扬尘排《污费核定结果没有】。异议的征收》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与》建设单位《结算
第十八条 】 预征缴的扬尘排污!费全额缴入扬尘排污!。费收费专户》预征:收扬尘排污费与实】际应缴扬《尘排:污费的差额》由财政部门退还给征!收部:门指定的建》设单位的银》。行账:。号
第十九》条 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条 ! 扬尘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地方扬尘》治,理专项管理资金按】照“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奖励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经:费投入?使用:范围包括补贴施【工企业购置定型化】冲洗设?备,、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租用吸尘】设备等先进的降【尘防尘控《。制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扬尘排污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同时办理委托—。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相关手续并》实,行收:费,。公示
第《二十二条 》 ,征收部门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收费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费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由财政或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征收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扬尘排》污费扬尘排污费征】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的《社会监督机制征收部!。。门应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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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绿】化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