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第31号令)】、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关于同意南通、扬!。州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批—复(苏?价费[?2014]106】号)结合扬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施【工工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活动并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
城【市施工工《地扬尘(以下—简称:扬尘)是指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第三条!。 ,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委托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收本办法【规定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由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为征收?
,。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委托代》。征手:续费
第四条 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排污费!列入工程概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等(以下简称“征!收部门”)对扬尘】。排污费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并,预征收建设单位【未缴纳预征收扬尘排!。污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允许【开工手续
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建设单位《有义务和责任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第五条 对履】行扬尘监管、扬尘排!。污费征收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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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
第六条— 征:收标准
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24元/平—方米·?月如有?调整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计算方法【
扬尘排污费【总额根?据收费标准、—不同工地类型—所对应的工程调【整系数、达标削减】系数、建筑施工【面,积、施工期计算其中!平均:达,标削减系数应—按检:查、考核结果计算计!算方法为 》
扬尘?排污费总《额,=[征收标准×建】。筑施工面《积(平方米》)]:×,工程调整《系数×(1》-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施《工工期(《月)
1、—工程:调,整系数(《见附件1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工程调!整系数)
2、达】标削减系数见附【件2由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检查考核【产生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按检查次数的【算术:平,。均计算
3、建筑!施工面积的计—算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按经》过审核?的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排:。放扬尘?污染申报登记—统计:。表(见附件3)中的!建,筑施工?面积计算
》4、施工期》的计算 《
施工期按月—计算从?施工工地《开工之日起》。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暂不》计算;大于5天【小于15天》(不含?)的按半《个月(0.5)【计算;不足》1,个月、大于15天】(含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八条? 预征收》的扬尘排污》费可参照《扬,尘排污费总额—计算方法进》行测算不考虑平均达!标削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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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与核?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手续》。前向:征收部门《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排放扬尘《污染申报登记统计表!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条《 征收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依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核算方法向!建设单?位出具?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预征【收核定?通知书 (见附【件4)
第十一条】 征收部门应按】照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施!工工:地采取的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施工期半年以下的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和考核不少于2!次;施工期》半年以上的》施工工地《现场检查、考核每】季度不少《于,1次工程《施工完工前》进行验收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在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中?。登,记,作为核定《达标削减系》数的依据
第—十二条 征收【部门根据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于验收考核—后汇总各次考核【结,果用算术平均数法】计算平?均达标削减系数
第!十三条 《 征:收部门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根《据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排放扬【。尘污染申报登记统】计表:。的,有关数据、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按照规定核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扬尘排污!费核定结果
第【十,四条 《。施工期间被群—众投诉、《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经查:实后其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每次扣除【0.0?。5(:累,计,扣除不超《过,0,.2)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示范工】。地)的平均达标【削减:系数:分别增加0.2、0!。.1(省、市级文】明工地不累》计相加且平均达【标削减系数不得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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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征收、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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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自接到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预:征,。收核定通知书后【向征收部门指定的】扬尘排污费专户缴】纳预征收的扬—尘排污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预—征收扬尘排污—费的由征收》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建设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放扬尘污染相关材料!、拒不按《规定:缴纳扬尘《排污费及滞纳金【的由征收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对扬尘排污】费核:定结果没《有,异,议,的征:收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与建设单!。位结算
第十—八条 ? 预征缴《的扬尘排污费全额缴!。入扬:尘排污费收费—专户:预征:收扬尘排污费—与实际应缴扬尘排】污费:的差额由《财政部?门退还给征收—部门指定的建设单】位的银?行,账号:
第十九条 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条》 扬尘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地《方扬尘治理专—项管理资金按照【“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奖励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经费投?入,。使用范围包括补贴施!工,企业购置定型化【冲洗设备、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租,用吸尘设备》等先进?的降尘防尘控制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扬尘—排污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同时【办理委?托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相关手续《并实行收费》。公示
?第二十二条 征】收部门?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收费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费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由财政或—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征收: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扬尘排】污费:扬尘排污费征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的,。社会监督机制征收部!门应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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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绿化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