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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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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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第《31:号令:),。、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关于同意《南通:、扬州市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的批复(苏价【。。费[2014—]106号)—。结合扬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施工工!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活动并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
城市施工工【地扬尘?。。。。(以下简称扬尘)】是指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第三条 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委【托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收本办法规定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由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为征收—
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委托》代征手续《费
:第四条 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排污费【列入工?程概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等(:以下简称“征—收部门”)》对,扬尘排污费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并预征》收建设单位未缴纳】预征收?扬尘排污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允:。许开工手《续
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建【设单位有义务和责任!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第五条 对履行【。扬尘监管、扬尘排污!费征收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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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
!第,六条 征收标—准
: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24元/平方米】·月如?。有调整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计算方】法
扬《尘排污?费总额根据收费标准!、不同工地类型【所对应的工程调整系!数、达标削》减系数?、建筑施工面积【、施工期计算其【中平均?达标削减系数—应按检查、考核结果!计算计算方法为【
:扬尘:排污费?。总额=?[征收标准×建筑施!。工面积(平方米)]!×工程调《整系数×《(1-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施,工工期(月)—
1、工程调整系!数(见附《件1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工程调整系数】)
2、达标—削减系数见附件2】由,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检查!考核产生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按》。检,查次数?的算术?平均计算 》
3、建筑施工【面积的计算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按经】过,审核的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排放扬尘】污染申报登记统计表!(见附件3)中的】。建筑施?工面积计算
4、】施工期的计算
】施工期?按月:计算从施工工地开工!之日起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暂不计算;大于】5,天小于1《5天(不《含)的按半个月(】0.:5)计算;不足1】。个,月、大于15天(含!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八条 预征收】的,扬尘:排污费可参》照扬尘排污费—总额计算方法进行】测算不考虑平—均达标削减系数【
第三章 申!报,与核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手:续前:向征收部门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排放扬《尘污染?申报:登记统计《表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条: 征收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依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核算方法向建—设单位?出具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预征收核定通!知书 (见附件4)!
第十一条》 征收《部门应按照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施工】工地采取《。的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施:工,期半年以《下的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和:考,核不少于《2次;施工期半【年以上的施工—工,地现场检查》、考核每季》度不少于1次工程施!工,完工前进行验收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在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中《登记:作为核定达》标削减系数》的依据
第十二条】 , 征收部门根—据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于验收考》核后汇总各次—考核结果用算术平】均,数法计算平均达【标削减?系数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根据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排放!扬尘污?染申报?。登记统计表的有关数!据、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按照【规定核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扬尘排污费核】定结果
第十四条】 施工《期间被群众》投诉、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经】查实后其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每次扣除0.05(!累计扣除不超过0.!2)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示范工地)—的平:均达标削《减系数分别增—加0.2、》0.1(省、市【级文明工地不—累计相加且平均【达标削减系》数不:。得大于1)
第!。四章 征收、—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自接到】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预征收核定【通知书后向征—收部门指定的—。扬尘排污费专户【缴纳预征收的扬【尘排污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预征收扬尘排污费】的由征收《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建【设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放扬尘污染相关】材料、?拒不按规定》缴纳扬尘排污费及滞!纳金:的由征?收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对【扬尘排污费核定结果!没有异议的征收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与建设单!。位结算
第十—八条 ? 预征缴《的扬尘排污费全额缴!入扬:尘,排污费收费专户预征!收扬尘排污费与实际!应缴扬尘排污—费的差额由财政部门!退还给?征收部门指定—的建设单位》的银行?账号
第《十九条 《。 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条 扬尘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地方扬尘治理专】项管理资《。金按:照“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奖励!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经费!投入使用范围包【括,补贴施工企》业购置定型化冲洗】设备、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租【。用吸尘设《备等:先进的降尘防—尘,控制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扬尘】排污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同时办理委托—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相关手!续并实行收》费公示
《第二十二条 征收!部门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收费!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费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由财政或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 征收?。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扬尘排污费扬【尘排污费征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 建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的社会》监督机制征收—部门应?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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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绿化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