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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古城《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扬州古城范围】内历史建《筑修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扬州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历史建筑《修缮应当遵循保护性!、安全性、及时性】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 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审,定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相关具体工作!由,市古城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古城?办)承担 市城【乡,规划部?门是历史《建筑修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历》史建筑的修缮—责任主?体按照保《护要求及《时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会同》。市文物部《门审:批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 市文物、房!管、:城乡建设《、城:。管、财政《、园林、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 广陵》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应当将历史【建筑修缮《管,理职责落实到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历史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历史建?筑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历史【建,筑修缮?责任主?体及时修《缮并定期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报告巡查【情况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巡:查,情况会同文物、房】管等部门拟》定历史建《筑修缮?年度计划并报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国】有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人负【责修缮?所有:人,、使用人《不明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负责修缮 第九条 !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修缮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实施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外?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修缮责!任主体应当》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建筑修》缮依法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申请历史建筑修缮】修缮责任主体应【当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权属证明材》料; ?(三)修缮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会同市文物》部门审查修缮设【计方案根据需—。要,听,取古城保《护相关专家、相关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二)将修缮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历史建筑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三)》在法定期《限,内会同市文物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修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房,管、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扬州《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导则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文物部门》应当对?。修缮:设计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批】准,的修缮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修缮:。。责,任主体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修缮工程!。竣工后?修缮责任主》体应当?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核实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 》核实结果由市城乡】规划部?门,。通报市古城办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修缮费用由修缮责任!主体承担;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责任主体—按照:批准要?求进:。行,修缮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前款:规定:的修缮补助》标准和程序由市古】城办:会,同市财政、》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拟《定并报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修缮《责任主体应当将修缮!工程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电子文本【等档案资料在竣【工核实?通过后?十五:日,内报送市《城乡规划部门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前款?规定的档案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机构?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确,。定由其他行政机关集!中行使的相关—违法行为由》确定的行政机关负】责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历史建【筑修:缮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市扬州古城范围!外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