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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古城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扬!州古城?范围内历《史,建筑修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扬州【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历史建【筑修缮应当遵循保】护性、?安全性、《及时:性,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 【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审定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相—关具体工作由市古】城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古城】办,)承担 市》城乡规划部》门是历史建筑修【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历史:建,筑的修缮责任主体】按照保护要求及【时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会同市文物部门审!批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 市文物、房管、城!。。乡建设、城管、财政!、,园林、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 广陵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应当将历》史建筑修缮管理【职,。责落实到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历史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历史建筑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历》史建筑?修缮责?任主体及时修缮【并定期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报告巡查情【。况,。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巡查情况会同!文物、房管等部【门拟定历《史建:筑修缮年度计划并】报,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国有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人负】。责修:。缮所有?人、使?。。用人:。不,明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负责【修缮 第九》条 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修缮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实施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外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修缮】责任主体应当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建筑修缮—依法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申请历史建!筑修缮修缮责任主体!应当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权》属,证明材料; —(,三)修缮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会同市文】。物部门审查修缮【设,计方案根据需要听】取古城保护相关专】家、相关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二)将修【缮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历史建【筑,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三)在法定期限【内,会同市文物》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修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房管、【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扬州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导则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文物—。部门应?当,对修缮设计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批准—的修缮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修缮【责任主体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修《缮工程竣工后修缮】责,任,主体应当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核实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 核实【结果由市城乡规划部!门通报市古城办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修缮费用】由修缮责《任主体?承担;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责任【主体按照批》。。准要求进行修—缮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前?款规定的《修缮:补助标准和》程序由市古城办【会同市财政、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拟】定并:报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修缮责任主体应当】将修缮工程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电!子文本等档案资料】在,竣工核实通过后【十五日内报送市城乡!规划部?门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前款规定的档案!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机构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确定由其他行—政机关集中》行使的相关违法行】为,由确定的《行政机关负责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历史建《筑修缮?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市扬州—。。。古城范围外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