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古城《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扬】州古城范围内历史】建筑修?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扬州—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历史建筑修—缮应当遵《循保护性、安全性、!及时性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 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审定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相关具?体工作由市古城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古城办)承担】
市城乡规划部【门是历史建筑修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历史建!筑的修缮责任—主体按照《保护要?求,及时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会同市《文物部门审批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
市文《物、:。。房管、城乡建设、城!管、财政、园林、】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
广》陵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应当将历史建筑修!缮管理职《责落实到《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历史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历史建筑【。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历】史建筑修缮责任主体!及时修缮并定期【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报!告巡查情况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巡查情况会同【文物、房《管,。等部门?拟定:历史建筑修》。缮年度计划并—报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国有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人负责?修缮所有人、—使用:人不明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负责修【缮
第?九条 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修缮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实施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外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修缮责—任主体应当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建筑修!缮依法?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申请历史建筑【修缮修缮《责任主体应当—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权属【证明材料;
(三】)修缮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会,同市文?物部门?审查修缮《。设计方案根》据需要听取古城【保,护相关专家、—相关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二)将修缮》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历史建筑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三)在法定期限内!会同:市文物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修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房管、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扬》州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导则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文物部门应当【。。对修缮设《计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批准?的修:缮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修缮责任主!体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修缮工程竣】工后修缮责任主体】应当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核实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
核实?结果由市城乡规【划部门通报市古城】办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修?缮费用由修缮—责任主体承担;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责任》。主体按照批准—要求进行《修缮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前款规定的修—缮补助标准和程序】由市古城办》会同市?。财政、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拟定?并报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修缮责】任主体应当将修【。缮工程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电子文本》等档案?资料在竣工核实通】过后十五日内报送】市城乡规划部门【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前款规【定的档案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机构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确定由其】。他行政?。机关集中行使的【相关违法行为由【确定的?行,政机关负责》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历史建《筑修缮?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市【扬州古城范围外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