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建标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海上设施、内水、危险货物,其含义与《海上交通安全法》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本规定所称月,按自然月计算。

第四十六条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海事行政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29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5月23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9年4月1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