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的,由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未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设计审批、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手续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