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预拌砂?浆生产销售及应【用管理 第!十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出厂产【品应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确保生产!销售的预拌砂—浆质量符《合预拌砂浆(GB/!T 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2,。010)要求并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试验室】配备能进行抗压【强,。度、粘结《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保水率【、抗:渗性及砂浆所需各种!原,材,料,性能检测《的设施设备和环境】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机构应加强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管,理建立预拌砂—浆质量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原材:料进场、《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砂浆【。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运输车】。、罐车等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保?持移动筒仓罐—体清洁采取有—。效的防止洒漏、防止!粉尘和噪音污—。。染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应按【照下列规定限期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开工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内: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 前:款,规定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  《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二《)属特种类型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    《。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 第二十三条— 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上月统计报表】等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