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的!。地下:、地上?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景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线工程《。(以下?简称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线缆及杆《塔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各》类通:信,及有线?电视传输线》路、:。路灯架空线路、交】通指挥控《制线:路及各类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管线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地下管—线和:架,空管线工程的建设】
】第四条 — 连云港《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 ? 市、县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公安、城》管、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各驻】连部队的通讯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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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下管!。线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和隧道需敷设!管线:的应按规划要求与桥!梁、:隧道设计同步进【行相互协调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预留相应—的管位供管线敷设】。时,使用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等均需《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布置应根《据道:路横断?面的分配进行—其,地下:管线应布《置在人行道和慢车道!内;当人行道和【。慢车道内无地下管位!时地下管《线可:以布置?在快车道内管线【位置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道路横断面为!。一块板时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的各类管线布【置,次序一般为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路!灯管线?、,给水配水管线、给】。水输水?管线、热《力管线、雨水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通讯管线、路】灯管线、燃气管【线、污水管线 【
: (二)道】路横:断面为两块》板时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的各类管线【布置次序一般—为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路灯》管线、给水》输水:管线、热力》管线、雨水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给水【配水管线、通—讯管线、路灯管线】、燃气管线、—污水管线当道路横】断面为两块板—且,。单侧:车行道宽度超过1】2米:以上时也可》在另一车《行,道内:增加给水输水—管线:、给水配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
(【三)道路横》断面:为三块板时》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的各?类管:线布置次序一般【为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给《水,配水管线《、给水输水管线、热!力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给水配水《管线、?通讯管线、燃气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管线
(四)道!路横:断面为四《块板时地下管—线,。可按三块板的—布置次序进行安排】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路两《侧埋设地下管线按】城市道路标准执行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高速公路的【规划红线内和—。一级公路的快车【道,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
第—七条 管线交】叉敷设时应满足国】家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自地面向下的排】列次序?为通:信,(含广电) —管线、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当—管线竖向《位,置产生?矛盾时应采取下【列避让原则
—(一) 《 :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二) — :。支管让干《。管;
(《三) 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四) 压!力,。管让重力管;
【(五)? 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六) 》。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第八条 —。 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管线?与树木之间的水平】净距:及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管顶覆【。土均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 :。。
【第,九条 通信管线(含!广电)必须进入管线!。共同沟?统一建设、统—筹管理、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结:合道路?规划路口及周—边开发?需求预留《支管或T口》其埋设长度应至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以外
第十条 ! 各类管《线的井框盖除—满足自身的功—能要求外还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设置在城市道】路内的井框盖必须与!。道路:平,顺衔接
第》十一条 《 电力箱式变【、,分支箱、《环网:柜,、煤气调压箱—、通信分支箱、接】线柜等各类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其设置应服—从规划景《观要求一般应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外相关专业管线!单位:要进行合理》规划、并《。在征得土地》权属单位的同—意后:确定其具《体位:置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广电等各!管线:专业单位《应编制本系统的管线!专业:。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的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路、小区、新区的】建设组织相关单位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十三条 》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广电!等部:门制:定地下管线同步建】。设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规划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第三章 架!空线路的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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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市架空线《路的规划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十,五条 在—。架设架?。空线路时《应当以不影响城市】景观为原则其路径】应当与通《过地段的《。。城市规?。划相结合沿规—划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应当归并
第【。十六条? 架空线《路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路《应当与现有架空【线路合杆架设避免】增设:杆塔;在同》一道路上同一性质的!架空:线路不?得超过两《个通道
第十七条 !。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广电等部门制定【城市架空线路—逐步入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架空线路逐步入地规!划编制架空》线路入地工程—建设计划
第十八条! 在下列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线路
】1、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城市道路、景观道路!。以及商?业,步,行街范围《内;
2【、市民广场、—街头绿地(公园【)区域内;
3、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内;
4《、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范围内;《
5、?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道路范围内!;
6、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八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地区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架》空线路
第二十【条 :市区的城市道路实施!扩建、改建》、,大修工程符合—入地规划的》沿,。途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埋设入地】已有预埋管道的城市!道路沿途架空线【路下地的新建—线缆应当埋》入,。预埋管道
—第二十一条》 ?。架空线路跨》越或邻近公路—。、铁路、《河,道、通讯干线、军】事管理区、输油输气!等特种管道、—加油站、危险品仓】库等均需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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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 【。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 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2份【并在图上绘》
,制初步线路路径方】案对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线路可—采用1?5000的现势性地!形,。图,并在重点地》段适当补《充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
(《四):。 ?对所报初步路—径方案的详细文字】说明
(五) 】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段内建设项【目选址
时应—先行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批的风景名胜区【选址审批《。书
第?二十四条 》 :管线工程确需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 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 ! 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6份并在《图上绘制初步线【路路径?方案
(《四,) :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
(五) 】 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
(六?) : 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图—件
第?二十六条 》需新建、《改,。建、扩建下述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给水管【;
(二)管径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沟(渠);
【(三)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燃气管;
!(四)热力管(【沟);
《(五)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路灯及!地,下共同管沟
(【六)工业管道;【。
(七?)新建小区地下各类!。管线:;,
(八)《所有架空线路
【。第,二十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 — 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 ! 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3!。套;
(四)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用地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市政公用、交通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因事故抢修、—抗洪排?涝、重大《活动等紧急需要【而敷:(架)?设的临时管线工程可!按规划要求先行【施,工并于?。事后及时予以拆除
!。第三十条《 管:线工程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管线【工程施?工图:、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应报原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 管线工程【。的施工管理及—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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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原规划?审批部门申》请验线?验线无误《后方:可开工?如需挖掘《城市道路应向市【政等部门申请—。办理道路挖》掘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部门同?意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政—等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挖掘
第三十】三条 》。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等》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三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原规划审批部!门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检—验认可书作为建【设单:位申领产权证—的法定?依据并同《时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资料
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六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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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 :对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管》线以及?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管线!。工程当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对该管线进行迁移】。。或改造时由该管【线,工程的权属单位【无偿拆除
第四【十一条 》 执法人员在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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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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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 ? 月? ?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