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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的地下、地】上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景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线工程?(以下简称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线:。缆及杆塔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各类通《信及有?线电视传输》线路、路灯架空【线路、交通指挥【控制线路及》各类附?属设施等  —    《 ,。。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管线?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地下【管,线和:架空管线工程的建】设:       第】四条    连云】港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       【市、县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公安、城管!、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各【驻连部队的》通讯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二章》 地下管线的规【划与建设  — 第五条 》 , 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和隧》道需敷?设管线的应按—规划要求《与桥梁、《隧道设计同步进【行相互?协调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预留相应的—管位供管线敷—设时使用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等均需【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布置—应,根据道路横断面【的分配?进,行其地下管线应布】置在人?行道和慢车道内【。;当人行道和慢车道!内无地下管位时地】下管线可以布置在】快车道内管线位置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一,)道:。路横断面为一块板】时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的各类管线布置次序!一般:为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路灯!管线、给水配水管】线、给水输水—管线、热《力,管线、雨水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通【讯管线、路》灯管线、燃气管【线,、污水管线 —     》 (:二)道路横断面为两!块板时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的各类【。管线布置《次序一般为》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路灯管线【、,给水输水管线—、热力?管线:、雨水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给水:配水管?线、通讯管线、路灯!管,线、燃?气管线、污水管线】当道路横《断面为两块》板且单侧车行道【宽度超过12米以上!时也可在另一车行】道内增加给水—输水:管线:、给水配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三)道路】横断:面为三块《板时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的各类管线布置次】序,。一,般为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给水配水【管线、给水》输水管线《、热力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给水配水—管线、?通讯管线、燃气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管线》 (四)道路横断】面为四块板时—地下管线《可按三块板的—布,置次序进行安—排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路两侧埋设》地下管线《按城市道《路,。标准执?行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高速公路的规划【红线内和一级公路】的快车?道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 第七条  【。 管线交《叉敷设时应满足国】家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自地:面向下?的排列次序为—通信(含广电)【 管线、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当管线?竖向位置产》生矛盾?时应:采取:下列避让原则 (一!)   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二)   【支管让干管; (三!)  ? 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四)   压—力管让重力管; 】(五)   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六:)   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第》八条  《 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管?线与树木之间的【水,平净距及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管顶覆《土均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   ?     第九条】 通信管线(—含广电)必须—进入管线共同沟【统一建设、统筹管】理、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结—合道路规划》路口及?。。。周边开?发需求预《留支管或T口其埋】。设长:度应至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以—外 第十条  【 各类管线的井框盖!除满足自身的—功能要求《外还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设置在城》市道:路内的?井框盖必须与道路】平顺衔接 第十一条!   电力箱—。式变、分支》箱、环网柜、煤气调!压箱、通信分支箱、!接线柜等各类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其?设置应服从规划景观!。要求一般应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外相关专业管线!单位要进行合理【规划:、并在?征得土地权属—单位的?同意后?确定其具体位—置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广电等!各管线专业单位应编!制本系统的管线专】业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的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路、?小区、?新,区的:建设组织相关单【位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十!三,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广,电等部门制定—。地下管线同》步建设?。。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规划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第三章 架空线路!。的规划与建设  】 第十四条   】本市:架空线?路的规划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十五条 !。。  在架设架空【线路时应当以不【影响城市景观—为原则其路径应当】与通过地《段的城市规划—相结合沿规划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应当?归并 第十六条 】架,空,线,路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路应当《与现有架空线路合】杆架:设避免?增设杆塔;》在同一道路上—同一性质的架—空线路不得超过【两个通道 》第十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广《电,等,部门制定城市—。。。架空:线路逐步《入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架空线路逐步!。入,地规划编制》。架,空线路入地工程建设!计划: 第十?八,。条   在下列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线路《 1、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城市道路》、景观道路以及商业!步行街范围内; 】   2、》市民广场、街头【绿地(公《园)区域内; 【3、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内; 4、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范围内!; 5、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道路范围内; 】6、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八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地区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架空线【路 第二《十条 市区的城市】道路实施扩建、改】建,。。、大:修,工程符合入》地规划的《沿,途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埋设!入地已?有预埋管道的—城,市道:路沿途架《空,线路下地的》新建线缆应》当埋入预埋》管道  第二—十一条 《 , ,架空线路《跨越:或邻近公路、铁路】、河道、通讯干线】、军事管《。理区、输油输气【等特种管道、加油】站、:危险品仓库》等均需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 !  :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   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   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2,份并在图《上绘 制初》步线:路路径方《案对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线路可采用1—5000的现势性】地形图并在重点地】段适当补充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 (四)   对!所报初步路》径方案?的详细文《。字说明 (五)  !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段内建设项目选址 !时应先行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批的—风景名胜区》选址审批《书 :第二十四条 —  管线工程确需】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   《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   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6份—并在图上绘制—初步线路《路径方?案 (四《)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 (》。五)   》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 (六?)   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图件 第二十六【条 需新建、改【建、:扩建下述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给水管; (二)】。管径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沟(渠); (三)!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燃气管; (四)热!。力管(沟); (五!)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路?灯,及地下共同》管沟 ?(六)工《业管道; (七)新!。建小区地下》各类管线;》 (八)所有架空线!路 :。第二:十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  : 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   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3套; (四)】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用地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市政公【。用、交通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因事故抢修!、抗洪排涝、重大】活动等紧《。急,需,要而敷(架)设【的临时管线工—程可:按规划要求》先行:施工并于事后及时予!以拆除 第三十条】 ,管线工?程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管线工程!施工图、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应!报原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 管线工程的施工管!理及规划验》收,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原规划审批部【。。门,申,请验线?。验线无误《后方可开工如需挖掘!城市道路应向—市政:等部门申请办—理道路挖掘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部—门同意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政等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挖掘 第三》十,三条   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等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三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原规划—审批:部门: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检验认可书作—。为建设?单位申领产权—证的法定《依据并?。同时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资《。料 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对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管线以及—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管线】工程当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对该管线进行迁移】或改造时由该管线】工程的?权属:单位无偿拆》除 第四十一—条 :  执?法人员在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  》 月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