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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的地下、地上—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景【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线?。。工程(以下简—称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线缆【及杆塔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各类?通信及有线》电视传输线路、【路灯架空线路、交】。通指挥控《制线:路及各类附属设【施等  《   ? , 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管线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地下管线和架空!管线工程的》建设  》     第四条 !   连云港—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  市、县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公安、—城管、?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各驻连部队的!通讯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地,下管线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和:隧道需?敷设管线《。的应按规划》要求与桥梁、—隧道设?计同步进行相—。互协调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预》留相应?的管位供管线敷设时!使用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等均需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布置应根据道路横!。断面的分配进行【其地下?管线:应布置在人行—道和慢车道内;【当,人行道和慢车道内】无地下?管位时地下》管线可以布置在【快车道内管线位置】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 (一)《道路:横断面为《一块板时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的各类管》线布置次序一般为】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路灯管线、!给水:配水管线、》。给水输水管线、热】力管线、《雨水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通《讯管线、路灯管【。线、燃气管线、【污,水管线      ! (二)道路横断面!为两块板《。时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的?各类管?线布:置次序一般为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路!灯管线、《给水输水管》线、:热力管线、》雨水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给水配水管线!、通:讯管线、路灯管线】、燃气管线、污水】管线:当道路?横断面为两块—板且:。单,侧车行道宽度超过1!2米以上时也可在另!一车行道《内增加给水输水【。管线、给《。水配: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三)道—路横断面《为三块?板时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的各类!管线布置次序一般为!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给水配水管线!、给水输水管线、】热力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给水配水管线、【通,讯,管线:、,燃气: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管】线 (四《)道路横断面为四】。块板时地下》管线可按三块板的布!。置次序进行安排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路:两侧埋设《地下管线按城市道路!标准执?行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高速公】路的规划红线内和一!级公路的快车—道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 第七条  ! 管线?交叉敷设时应—满足国家《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自地面向下!的排列次序》为通信(含广电) !管线、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当管线竖!向位置产生》矛,盾时应?采取下列《避让原则 (一)】   ?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二)【  : 支管让干》管; (三) 【  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四) 【 , 压力管让重力管】; (五)  【 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六)   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第—八条 ?  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管线《与树木?之间的?。水平净距《及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管【顶覆土?均,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         !  第?九,条 通信管线(含广!电,)必须进入管线【共,同沟统一建设、【统筹管理、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结合道路《规划路口及周边【开发需求《预留支管或T口其埋!设长度应《至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以外 第十条 【  :各类管线《的井:框盖除满《足自:身的功能要求外【还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设置在城市道!路内的井框盖必须】。与道路平顺衔—。接 :第十一条   电】力箱式?变,、分支箱《、,环网柜、《煤气调压箱、通信】分支:箱、接线《柜等各类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其设置—应服从?。规划景观要求一般】应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外【相关:。专业管线单位要进行!合理规划、》。并在征得土地权【属单位的同意—后确定其《。具体位置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广电等各》管线专业《单位应编制本系【统的管?线专业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的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路、小区、—新区的?建设组织相关—单位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十三?条  ?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广电等部门制【定地下管线同步【建设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规划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第三章《 架空线《。。路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本市架—空线路的规划—。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十五—条   在》。架设架空线路时应当!以不影响《城市景观《为,原则其?路径应当与通过【地段的?城市:规,划相结合沿规—划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应当归并【 第十六条 架空线!路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路【应当与现《有架:。空线路合杆架设【。避免增设杆塔;在】同,一道路?上,同一性质《的架空线路不得超】过两个通道 —。第十七条 》。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广电等部门制定】城市架空线路逐步】入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架空线路逐步入!地规划编制架空线】路入:地工程建设计划 第!十,。八条   》在下列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线路【 1、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城市道路、景观】道路以及商业—步行街范围内;  !  :2、市民广》场、街头《绿地(公园)区域】内,; 3、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内; !4,、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范围《内,。; 5、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道路!范,围内; 6》、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八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地区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架空线路— 第二十条》 市:区的城市道路实施扩!建、改?。建,、大修?工程:符合入地规划的沿途!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埋设》入地已有《。预埋管道的城市【道路沿途架》。空线路下地的新建线!缆应:当,埋入预埋管》道  第《二十:一条   架空线】路跨:越或邻?。近公:。。。路、铁路、河道【、通讯干线、军事】管理区、输油输气等!特种管道、加—油,站、危?险品仓库等均需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   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 】。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   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   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2份并《在图上绘 制—初步线?路路径?。方案对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线路—。。可,采用150》00的现势性—。地形图并在重点地】段,适当补充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 【(,四)  《 对:所报初步路》径方案的详细文字】说明 (《五)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段内》建设项目选址— 时应先行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批的风景名胜区选址!审批书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确】需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   》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   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6份并在图上】绘制初步线路路径】方案 (四》)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 (五!)   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 (六) !  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图件》 第二十六条 【需新建、改》建、扩?建下:述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给《水,管; (二)—管,径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沟(渠); (三)!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燃,气管:; (四)热—。力管(沟);— (五)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路灯》及地下共同管沟 】(六)工业管道; !(七:)新建小区》地下各类管线; 】(八)所有架空【线路 第二十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   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   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3套; 《(四)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用地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市政公用、》交通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因?。事故抢修、抗洪排】涝、重大活动等紧急!需要而敷《(架)?。设,。的临时?管线工程可按规【划要求先行》施,工并于事后及时予以!拆除 第三十条 】管线工?程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管线工程施工图、!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应报原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 管线工程的施工管!理及规划验收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原规划审批部—门申请验线》。验线无误后》方可开工如需挖掘】。城市道路应向市政等!部门申请办理道路挖!掘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部门同?意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政》。等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挖掘 》。第三十三条 —。  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等!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三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原》规划:审批部门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检验认可书作为建!设,单位申领产权—证的法定依据并同时!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资—料, ,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对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管线以及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管线!工程当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对该管线进行迁!移或改造时由该管】。线工程的权属单位无!偿拆除 第四十一】条 :  执法《。人员在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   月!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