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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的地下、地上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景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线工程(以下!简称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线缆及杆塔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各类》。通信及有线电—。。视传输线路》、路灯架空线—路、:交通指挥控制线【路,及各类附《属设施?等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管线?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地下管线和【架空管线工程—的,建设     】  第四条 —   连云港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    市、县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公安《、城管?。、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各驻】连部:队的通讯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地下管—线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  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和隧道需!敷设管线的应—按规划要求与桥【梁、隧道《设计同?步进行相互》协调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预留相—应的管位《供管线敷设时使【用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等【均需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布置应根据道路横断!面的分配进》行其地下管线应布】。置在人行《。道和慢车道》内,;当人?行道:和,慢车道内无地—下管位时地下—管线可以布置在快车!道内管线位置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 (一?),道路横断面为一【块板时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的各类管线】布置次序一般为【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路灯管线、给水配】水管线、给》水输水管线、热力】管线、雨水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通讯管线、》路灯管线、燃气管线!、污水管线 — ,    《 (:二)道路横断面【为两块板时》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的各类管》线布置?次序一?般为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路灯管线、给】水输:水管线、热》。力管:线、雨水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给水!配,水管:。线、通讯管线—、路灯管线、燃【气管线、《污,水管线当道路横断】面为两块板且单【侧车行道宽度超过】。12:米以上时也可在【另一车行道内增加给!水输:水管线?、给水配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      —(三)道路横—断面为三《块板时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的各】类管:线布置?次,序一般为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给水【配水管?线、给水《输水:管线、?热力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给水配水》管线、通讯管线、】燃气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管线 (四)道路!横断面为四块板时地!下管线可按三块板】的布置?次序进行安排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路?两侧埋设地下管线】按城市道路》标准执行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高速公路的规划】红线内和一级—公路的?快车道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 第七条  【 管线交《叉敷设时应满—足国家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自地面》向下的排列次—序,为通信(《含广电) 管线、】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当管》线竖向位置产生矛盾!时应采取下》列,避让原则 》(一)   —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二】),。 ,。  支管《让干管; (—。三)   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四)  《 压力管让》重力管; (—五)  《 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六?)   《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第!八条  《 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管线与树》木之间的水平净距及!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管顶覆土均—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      —第九条 通》信,管线:(含广电)必须进】入管线共同沟统【一建设、统筹管【理、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结合道【路规划路口及周边开!发需求?预,留支管或《T口其埋设长度应至!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以外 第!十条   》各类:管线的井框》盖,除满足自身》的功能要求外—还,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设》置在城市道》路内的井框盖—必须与道路平顺【衔接: 第十一条》   电力箱式【变、分支箱、环网柜!、煤气调压箱、通】信分支箱《、接:线柜等各类》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其设置应服】从规划景观要—求一般应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外相关】专业管线单位要【进行合理规划、并】在征:得土地权属单位的同!意,后确定其具体位置 !第十二条 》  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广》电,等各管?线专业单位应—编制本系统的—管线专业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的!。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路、小区!、新区的建设组【织相关单位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十三【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广电等部门制定!地下管?线同步建设》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规,划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第三章 架】空线路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本市【架空线路的规划【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十五】条   在架设【架,空,线路时应当以不【影响城市《景观为原则》。其,路径应当与通过地】段的城市规划相结】合沿规划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应当归并 第—十六条? 架空?线路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路应当与现!有架空线路合杆架设!避免增设杆》塔;在?同一:道路:上同一性质的—架空线路不得超【过两个通道 第十七!条 :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广电—。等部门制定城市架空!线路逐步入》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架空线》路逐步入地规划【编制架空线》路入:地工程建设计划 第!。十,八条   在下列】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线路—。 1、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城市道—路、景?观道路以及商—业步行街范》围内;  》  2?、市民广场、街【头绿地(公园)区域!内; 3、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内; 4、!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范!围,。。内; 5《、,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道路范围】内; ?6、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八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地《区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架空线路 第—二十条 市区的城】市道路实施扩建、】改建、大修工—程符合入地规—划的沿?途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埋设入地已有【预埋管道的城—市道路沿途》架空:线路下地的新建线】缆应当埋入预埋管道! , 第二十《一条   架空【线路跨越或邻近公】路、:铁路:、,河道、通讯干线、军!事管理区、输油输】气等特种《。管道、加油站—、,危险品?仓库等均《需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   《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 :。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  】 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 :  :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2份并在】图上:绘 制初步线路路径!方案对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线路可采用1—5000的现—势性地形图并在【重点地段适当补充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 (:四)   对所报初!步路:径方案的详细文字说!明 (五《。)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段内建设项!目选址 时》应先行?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批的—风景名胜区选—址审:批书: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确《需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   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  】 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6份并《在图上绘《制初步线路》。路,径方:案 (四《)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 《(五)  》 ,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 (六) 【  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图件 第》二十六条 》需新建、改》建、扩建下述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给水管!。; (二《),。管径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沟(渠)《; (三)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燃气管; 》(四)热力管—(沟); (五)】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路【灯及地下共同管沟】 (:六)工业管道; (!七)新建小》区地:下各类管线;— (八)所》有架空线路 —第,二十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   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   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3套!; (四)》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用地: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市》政公:用、交?通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因事故抢《修、抗?洪排涝、重大活动】等紧急需《要而敷(架》)设的?临时:管线工程可按规【划要求先行》施工:并于事后及时予以拆!除 :第三:十,条 管线《工,程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管线工程施工!图、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应报原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 管线工程【的施工?管理及规划验收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原规【划审批部《门申请验线》验线无?误后方可开工如需挖!掘城市道路应向市政!等部:。。门申请办理》道路挖掘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部门同意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政等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挖掘 第三十三条 !  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等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三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原:规划:审批部?门,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检验认可书作—为建:设单位申领产—权证:的法定依据并同时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资料 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 对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管线以及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管《线工程当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对该管线】进行迁移或》改造时由该管线工程!的权属?单位无偿《拆除: 第四十一条  】 执法人员在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   月 — ,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