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的地下、地上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景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线工程(以下简称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线缆及杆塔,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各类通信及有线电视传输线路、路灯架空线路、交通指挥控制线路及各类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管线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地下管线和架空管线工程的建设。
第四条 连云港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管线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地下管线和架空管线工程的建设。
第四条 连云港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公安、城管、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各驻连部队的通讯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地下管线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和隧道,需敷设管线的,应按规划要求与桥梁、隧道设计同步进行,相互协调,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预留相应的管位供管线敷设时使用。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等,均需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布置应根据道路横断面的分配进行,其地下管线应布置在人行道和慢车道内;当人行道和慢车道内无地下管位时,地下管线可以布置在快车道内。管线位置安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道路横断面为一块板时,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的各类管线布置次序一般为: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路灯管线、给水配水管线、给水输水管线、热力管线、雨水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通讯管线、路灯管线、燃气管线、污水管线。
(二)道路横断面为两块板时,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的各类管线布置次序一般为: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路灯管线、给水输水管线、热力管线、雨水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给水配水管线、通讯管线、路灯管线、燃气管线、污水管线。当道路横断面为两块板且单侧车行道宽度超过12米以上时,也可在另一车行道内增加给水输水管线、给水配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三)道路横断面为三块板时,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的各类管线布置次序一般为: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给水配水管线、给水输水管线、热力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给水配水管线、通讯管线、燃气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管线。
(一)道路横断面为一块板时,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的各类管线布置次序一般为: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路灯管线、给水配水管线、给水输水管线、热力管线、雨水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通讯管线、路灯管线、燃气管线、污水管线。
(二)道路横断面为两块板时,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的各类管线布置次序一般为: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路灯管线、给水输水管线、热力管线、雨水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给水配水管线、通讯管线、路灯管线、燃气管线、污水管线。当道路横断面为两块板且单侧车行道宽度超过12米以上时,也可在另一车行道内增加给水输水管线、给水配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三)道路横断面为三块板时,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的各类管线布置次序一般为: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给水配水管线、给水输水管线、热力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给水配水管线、通讯管线、燃气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管线。
(四)道路横断面为四块板时,地下管线可按三块板的布置次序进行安排。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路两侧埋设地下管线,按城市道路标准执行。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高速公路的规划红线内和一级公路的快车道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
第七条 管线交叉敷设时,应满足国家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自地面向下的排列次序为:通信(含广电) 管线、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当管线竖向位置产生矛盾时,应采取下列避让原则:
(一) 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二) 支管让干管;
(三) 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四) 压力管让重力管;
(五) 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六) 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第八条 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管线与树木之间的水平净距及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管顶覆土均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第九条 通信管线(含广电)必须进入管线共同沟,统一建设、统筹管理、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第九条 通信管线(含广电)必须进入管线共同沟,统一建设、统筹管理、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结合道路规划路口及周边开发需求预留支管或T口,其埋设长度应至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以外。
第十条 各类管线的井框盖,除满足自身的功能要求外,还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设置在城市道路内的井框盖,必须与道路平顺衔接。
第十一条 电力箱式变、分支箱、环网柜、煤气调压箱、通信分支箱、接线柜等各类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其设置应服从规划景观要求,一般应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外。相关专业管线单位要进行合理规划、并在征得土地权属单位的同意后确定其具体位置。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广电等各管线专业单位应编制本系统的管线专业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的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路、小区、新区的建设,组织相关单位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十三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广电等部门,制定地下管线同步建设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规划,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第三章 架空线路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本市架空线路的规划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十五条 在架设架空线路时,应当以不影响城市景观为原则,其路径应当与通过地段的城市规划相结合,沿规划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应当归并。
第十六条 架空线路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路应当与现有架空线路合杆架设,避免增设杆塔;在同一道路上,同一性质的架空线路不得超过两个通道。
第十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广电等部门,制定城市架空线路逐步入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架空线路逐步入地规划,编制架空线路入地工程建设计划。
第十八条 在下列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线路:
1、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城市道路、景观道路以及商业步行街范围内;
2、市民广场、街头绿地(公园)区域内;
3、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内;
4、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范围内;
5、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道路范围内;
6、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八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地区,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架空线路。
第二十条 市区的城市道路实施扩建、改建、大修工程,符合入地规划的,沿途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埋设入地。已有预埋管道的城市道路,沿途架空线路下地的新建线缆应当埋入预埋管道。
第二十一条 架空线路跨越或邻近公路、铁路、河道、通讯干线、军事管理区、输油输气等特种管道、加油站、危险品仓库等,均需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 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 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 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2份,并在图上绘
制初步线路路径方案。对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线路,可采用1:5000的现势性地形图,并在重点地段适当补充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
(四) 对所报初步路径方案的详细文字说明。
(五)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段内建设项目选址
时,应先行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批的《风景名胜区选址审批书》。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确需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 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 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6份,并在图上绘制初步线路路径方案。
(四)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
(五) 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
(六) 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图件。
第二十六条 需新建、改建、扩建下述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给水管;
(二)管径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沟(渠);
(三)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燃气管;
(四)热力管(沟);
(五)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路灯及地下共同管沟。
(六)工业管道;
(七)新建小区地下各类管线;
(八)所有架空线路。
第二十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 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 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3套;
(四)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用地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建设、市政公用、交通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因事故抢修、抗洪排涝、重大活动等紧急需要而敷(架)设的临时管线工程,可按规划要求先行施工,并于事后及时予以拆除。
第三十条 管线工程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管线工程施工图、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应报原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 管线工程的施工管理及规划验收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原规划审批部门申请验线,验线无误后方可开工。如需挖掘城市道路,应向市政等部门申请办理道路挖掘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部门同意。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政等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挖掘。
第三十三条 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等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三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原规划审批部门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检验认可书。作为建设单位申领产权证的法定依据。并同时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资料。
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对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管线,以及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管线工程,当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对该管线进行迁移或改造时,由该管线工程的权属单位无偿拆除。
第四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 月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