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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建建【。筑〔2?01:6〕7?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各:。相关单位 》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为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实现?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特制定盐》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 ,     》         !      —。       【         !   ?       【        】。  :        】    《        】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         !    《   ?        】         !  :     》      —   ?。    《    《       【      —。     》2016年1—2月28日 —   盐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为—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实—现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和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及预》制构件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安〔201》3,〕2: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盐《建,建筑〔20》1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企【。业 第三条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综合:考,核工作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条》件、厂?区环境控制、—安全:管理、?试验室管理、生产】和质量管理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考核实行定期!考,核(:。每4-6个月考【核一:。。次)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年:度考核?得,分由定期《考核得分平》。均,计算得出考核评分】表为盐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考核?评分表(《见附表?) 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 第八条 根据!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企,业信用等级考核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企《业信:用等:级为:A类:、,B类、?C类、D类在综【合,考,核中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的或连续—两次被各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企业综合》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信用】等级为D类》 (一)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考核等级《。为优良信用等级确定!为A:类; (二》)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小于:90分、大于或等于!80:。分考:核,等级为合格》信用:等,级为B类; —(三)?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小于80《分、大于或等于7】0分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信用等级为【C类; (四)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小于70分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信用等级!为D:类 第?九,条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与!企业资质、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 (一)《对于A类企业—通报表扬《。在资:质动态监管、评比表!彰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对于B】类企业具有参加【各类行业评先—选优资格 (三【)对于C类》企业取消《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年度考核直接列!为不合格《等,级按:D类:。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于D类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报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于A类企业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二)对于B类【。企业实?行常规?监管实施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三)】对于C类企业—。实行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四)对于D类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强化?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市城乡建设】局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通报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企业并《确,保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被考核—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