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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建建筑〔20—。16〕?7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各相?关单位  》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为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实现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特制定盐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        】      —     》  :      —   ?     》     》      —。   ?  :  :   ?。    《     》       【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      —        】        】   ?    《         !    《。    《     》         ! ,         !20:16年?12月28日  ! 盐: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为《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实现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和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及预》制构件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安〔》201?3〕:2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盐建建筑】。〔201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企业? 第:三条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综合考核工作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条件、厂区环境!控制、安全》管理:、试验室《管理、生产和质【量,管,理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考核实行定】。期考:核(每4《-6个月《。考核一?次)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年度考》核,得分:由定期考核得分平均!计算:得出考核评分—表为盐?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考核评分表(【见附表) 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 第八条【 根据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企业!信用等级考核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企业—。信用等级为A类、】B类、?C类、?D类:在,综合考核中存在一】票否决事项的或【连,续,两次被各《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企业?综合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信用等级为D—类 (一《)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考核等级为》优良信用等》。级确定为A类; (!二)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小于90—分,、大于或等于80分!考核等级为合—格信用等级为B类;! (三)《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小!于80分《、大:于或等于70分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信用!等级:为C类; (—四):。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小于?。70分?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信!用等级为D类 第九!条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与企【业资质、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 (一)对【于A类企业通报【。表扬在资质动态监管!、评比表彰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对》于B类企业具有参】加,各类行业评先选优资!格 (?三)对于C类企【业取:消,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年度考核《直,接列为不合》格等级按D类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于D【类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报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于!A类企业《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二】)对于?B类企业实行常规监!管实:施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三)对于C类企业!实行: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四)对?于D类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强化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市城乡建设局【。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通报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企业并确保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被考!核,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