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 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 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 号令) 、《淮安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淮住建发〔2014〕45 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含市外进淮咨询企业) 信用情况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信用情况进行采集、记录、发布、使用等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良好行为,是指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及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受到各级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相关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行业协会等(不含外省、市) 的表彰、奖励和表扬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受到司法判决或受到各级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相关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等(不含外省、市)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约谈等,或受到投诉举报被查实等行为。
第四条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咨询企业信用体系的监督管理。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具体负责信用体系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发区、工业园区、淮安、淮阴区及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区造价管理机构”) 协助市造价处做好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咨询企业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信用分值为体现,数据实时更新,并在淮安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和淮安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实时公布。
第六条咨询企业信用基准分为80 分,根据咨询企业的日常表现,市造价处负责采集、记录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并依据统一的评分标准(见附件),在咨询企业信用基准分基础上进行动态加分和减分,得出企业信用分值。动态信用分值及加分、减分明细在网上实时公布。
第七条咨询企业信用分值计算周期为一年,下一年度信用分值重新计取,各年度咨询企业信用分值及各项信用记录仍在网上保留备查。
第八条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的采集、记录:
(一)良好行为
1、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造价处向咨询企业颁发的有关造价方面的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等良好行为信息;
2、开发区、工业园区、 淮安区、淮阴区及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区造价管理机构向咨询企业颁发的有关造价方面的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等良好行为信息;
3、市级以上造价协会颁发的有关造价方面的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等良好行为信息;
4、咨询企业获得的其他可加分的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证明等。
以上良好行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行录入淮安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并在20日内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上报市造价处。市造价处应对上报的良好行为进行审核、记录,对符合加分条件的,按标准给予咨询企业相应的加分。
(二)不良行为
1、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造价处对咨询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及约谈等,由市造价处相关人员负责及时采集、记录、并按标准给予咨询企业相应的减分;
2、市造价处受理的涉及咨询企业的举报、投诉及 12345等 (举报电话在市造价处网站公布),市造价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实后,对咨询企业的违法违规等行为,由市造价处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按标准给予咨询企业相应的减分;
3、开发区、工业园区、淮安区、淮阴区及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区造价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约谈等,由县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信息的及时采集、审核,确认后以正式书面形式上报市造价处,市造价处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按标准给予咨询企业相应的减分;
4、对咨询企业作出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司法判决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约谈等,市造价处应对获知的上述不良行为进行审核、记录,并视具体情况按标准给予咨询企业相应的减分。
5、对于咨询企业其他应减分的不良行为,市造价处审核确认后,由相关人员及时予以记录,并按标准给予咨询企业相应的减分。
第九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记录应准确及时,并加强对信用信息发布前的审核管理,对于拟减分项的发布,市造价处应通过网络等形式事先进行3 天的公示。
第十条 市造价处应建立咨询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确保平台的稳定运行,做好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同时建立并完善咨询企业信用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资质审批、动态核查及差别化管理的依据之一,是使用财政资金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造价咨询业务的主要依据之一。淮安市工程造价信息网和淮安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实时公布咨询企业信用管理情况,按企业信用分值高低排序。对信用分值排名前20%的企业,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每季度在《淮安工程造价管理》杂志上刊登;在市造价处网站上公布,给予更多机会参与造价管理机构或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减少监督检查的频率。对信用分值排名后10% 的企业,实施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率等管理措施并函告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作为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造价咨询业务的主要依据之一,其信用分值不低于总分值的10%。对于没有参与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外省、市造价咨询企业及分支机构)不计算信用得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所获得的造价咨询单项奖评标时不再单独计(加)分;不再使用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第十三条对监管部门及参与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隐瞒不报、徇私舞弊的,以及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及造价咨询招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并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或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 年10 月1 日起试行。
附件:
淮安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标准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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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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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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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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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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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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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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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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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国家级表彰的(政府部门、造价专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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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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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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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省级表彰的(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专业协会)
|
+7、+5、+4
|
||
3
|
受到市级表彰的(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专业协会)
|
+6、+4、+3
|
||
4
|
受到区级表彰的(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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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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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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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国家级政府部门奖励的(一等、二等、三等及其他)
|
+7、+6、+5
|
|
6
|
受到省级政府部门或国家级造价专业协会奖励的(一等、二等、三等及其他)
|
+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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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受到市级政府部门或省级造价专业协会奖励的(一等、二等、三等及其他)
|
+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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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受到区级政府部门或市级造价专业协会奖励的(一等、二等、三等及其他)
|
+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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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扬
|
9
|
受到国家级通报表扬的(政府部门、造价专业协会)
|
+6、+3
|
|
10
|
受到省级通报表扬的(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专业协会)
|
+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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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受到市级通报表扬的(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专业协会)
|
+2、+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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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受到区级通报表扬的(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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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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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社会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积极贡献,能提供政府主管部门证明的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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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参加市级以上行业管理机构组织的计价依据的修编(或补充定额的编制);教材修改;试卷编制;参与政府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的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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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每人次2分
市级每人次1分
每类限额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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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参加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授课考试阅卷
|
每人次0.5分、限额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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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咨询企业上报建设工程造价经济指标被采录的
|
每项0.5分、限额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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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参加扶贫助残、福利慈善、爱心传递等社会公益活动,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
|
每次1分,限额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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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
|
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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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造价从业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判决的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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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企业其执业人员在造价从业活动中因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判决的
|
-20
|
||
20
|
受到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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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10、-12、-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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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受到国家级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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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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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受到省级通报批评的(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
|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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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受到市级通报批评的(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
|
-6、-4
|
||
24
|
受到区级通报批评的(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
|
-3、-2
|
||
减分
|
违规
|
25
|
受到省级责令整改的(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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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受到市级责令整改的(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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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受到区级责令整改的(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
|
-2、-1
|
||
28
|
受到省级约谈的(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
|
-4、-3
|
||
29
|
受到市级约谈的(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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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受到区级约谈的(政府部门、造价管理机构)
|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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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举报、投诉及12345等经市造价处查实,但不配合处理或不按期整改的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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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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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及12345等经市造价处查实,能够积极配合处理并积极整改的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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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分
|
其他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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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工程存在造价争议, 一方申请到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咨询企业无故拒不出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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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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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工程存在造价争议,经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后,认定咨询企业原所持意见不符合规范、政策要求,或依据不充分的; 咨询企业拒不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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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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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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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企业在与本企业专业人员合同到期后 ,经查实存在无正当理由扣压专业人员证、章或设置离职障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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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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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等手续的;逾期60天未办理的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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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因资质等不符合规定受到省企业监管系统预警的,逾期60天未整改的
|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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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签字或盖章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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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咨询企业在资质申请、变更、延续、升级等活动中,将非本单位人员作为单位专职专业人员申报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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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咨询企业为实际未在本单位执业的造价师或造价员在申请相关资料手续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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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被投诉的招标控制价、经复查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的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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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未与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一并存档的(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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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申请备案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真实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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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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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因咨询企业的原因导致超期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项)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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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竣工结算备案不符合要求,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问题的整改或没有按时提交相关材料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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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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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告知性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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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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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外地咨询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跨地区单项业务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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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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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活动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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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注:1、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的日期以相关证书、文件等正式文本的落款日为准,没有正式文本日期的按行为发生日或发现日。
2、同一行为以最大加分值或最大减分值计算,不重复计算。
3、咨询企业获得技术、管理等创新类奖项的,按相应评分标准分值的1.2倍予以加分。
4、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可根据实际运用情况对评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