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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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淮安市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及其他资金投资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工程【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 ? 淮安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建设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 】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 》 ,淮安:市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水利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职责各县(区【)水利(水务)局作!为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利工程《建筑、环境设计、水!文,。化等方面的》质量管?理内容纳《入监督管理》范,。围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前期阶段选择具有】建筑、景观绿化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设?。计
:第九条 【 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县(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管理《权限内的水》利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县?(区)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 【。 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信《息定期?发布、质量状—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 ?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具有水—利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 》 》 工程竣工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凡未经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应进【行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三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国家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承担相关工作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材料、设备、【资料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十七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宜通过公》开招:标、直接发包或【分,。包等方式《选择具有建》筑,、景观绿化等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对建筑、《环境绿?化等分别进行专【业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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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 设】计单位?按照勘察设》计合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和】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工:。程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项目区《中长期?规划并?体,现一定?。的水文化内涵—
第:。二十一条 【 — 》。 设计?单位应主动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协商:形成科学的设计理念!按照先进性、美观】性、安全《。。性,。、经济性《、实用性《、协调性等要求优化!设计方?案
对建筑、环境绿!化等:具有景观要求—的,专业:设计可以《分包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分,片、分区原则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二条! — 】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三条— 】 ?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 ? 】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 【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因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六条 》 】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二十七条 ! , : , , 【 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单元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量不予—确认因此而》出,现质量问题的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 》 :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和配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凡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所有》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必须按规定进行现场!抽样送具有》水利行?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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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建?设文件认真开展【工程监?理工作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 !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配置应当【。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应当持有建设部【或,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所有监理《人员:必须:按合同履行》好监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 】 :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和规范开展监理【工作指导监督施工】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实施;】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 !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平?行检测频次应满足】监理规范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不【。能及时纠正的—应向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七章【 : 检测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 》 , 检!测单位应《在其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体系完善检】测,。手段: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三十五条 】 ! 检测单【位应将?相关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报?备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 ?2.主要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3.: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 4.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 】 检测—单位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在检—测过:程中真实《反映所检测》项目质量状况—并对其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 】 , , , —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具有不同资!。质的:检测单位经委托【方同意?可以采取联》。合方式?开,展检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 ? —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检测计划《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内容应齐全检测频次!。应,。。满足规范要求质【量检:测,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报【告须按规定》编制内容应客—观公正、数据可靠】、结论?明确、?签章:齐全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具体说明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三十《九条 《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应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且在】检测中发现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实体质【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者规范要求时检测单!位在报告项目法人】的同时?应报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条 《 —水利工程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3《。2/T? ,23:3,4.1-20—。13)?执行:
第四十一》。。条 ? 】 因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原因出现—质,。量事故的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 , 《 本办《法由淮安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 《。 , ? 本办法!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