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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凡?在淮:安市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及:其他资金投资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工程—  第《四条  《。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   ? 淮安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建设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  第二章  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    《  淮安市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水利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职责各县(区—。),水利(水务)局作为!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利】工程建筑、环—境设计?、,水文化等《方面:的质量管理内容纳】入监督?。管,理,范围:。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前期》阶,段选:择具有建筑、景观】绿,化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设计—。 第九?条      【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县】(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管【理权限内的水利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县(区【),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    !  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信息定!期发布、质》量状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   ?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具:有水利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 :       【 工程竣工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凡未经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应进行—。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  第三《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国家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承!担相关工作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材料、设备、资【料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十七?。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宜通过—公开招标《、直接?发包或分包等—方式选择具》有建筑、景》观绿化等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对建筑、环境】绿化等分别》。进行专业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工程档案   【第四章? ,。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   ?设计单?位按照?勘察设计合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和【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工程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项目区?。中长期规划并体现一!定的水文化内涵【 第二十一》条  ?        】     》设计单位应主动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协:。商形成科学的设【。计理念按照先进性、!美观:性,、安:。全性、经《济性、实用性、协】调性等要求优—。化设计方案》 ,对建筑?、环境?绿化等具《。有景观要求的—。专业设计可以—分包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分片、?分区原则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二条   》      —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三条  】  :    《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    《  :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       【  :  : ,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因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六条     】         !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二十》七条:         !    《  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单元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量不!予确认因此而—。出现质量《问题的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     》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和】配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凡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所有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必须按规定进【行现场抽样送具有】水利行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   ?     》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 第六章 》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建设文件认真】开展工程监》理工:作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 ,。    《     》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配置应当—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应当》持有建设部》或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所,有监理人员必—须按合同履行—好监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     》    《 ,。   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和规《范开:展监理工作指导监督!施工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实】。施;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平行?检测频次应》满足监?理规:范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不《能及时纠正的应【向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七章   —检测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     》   检测单位应】在其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体系完善检—测手段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三十五条!         !      检【测单位应《。将相关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报,备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      —2.主要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    《 3.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4】.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 ,    《  :     检测【单位: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在!检测:过程:中真实反映所检测项!目质量状况并对其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      【     》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具有不同资质!的,检测单位经委—托方:同意可以采》取联合方式开展检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   ?        】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检测计划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内容应齐全】检测频次应满足规范!要求质量《检测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报告须!按规定编制内容应】。客观公正、数据【可靠、结论明确【、签章?。齐全:。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具体说明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三十】九条:       【 ,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应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且在检测中发现】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实体质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者规范要《求时检测单位在报】告项:。目法人的同时应【报质量监督机构 】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条!。     》    水》利工程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32/】T 2334.【1,-2013)—执行 第四十一条】       【    《。   ? 因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原因出现质量事【故的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      —。  : 本办法由淮安【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   ? ,   本办法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