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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凡在《淮安市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及其他资》金投资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工程  】 第四条 》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   ?  淮安《。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建设?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 ,第二章  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 — ,    淮安市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水利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职责》各,县(区)《水利(水务)局【作为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利—工程:建筑、环境设计、水!。。。文化等方面》的质量管理内—容纳入监督管理范围!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前期阶段选择】。具有建筑、景观【绿化: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设计 【第九条 《。     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县(—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管理权限—内,的水利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县(区)—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    》  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信息—定期发?布、质量《状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 ,     》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具【有水利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 ?  :      工程竣!。工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凡—未经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应进行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  第三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国家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承担相关工作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材料、!设备、资料》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十七条   【。 ,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宜《通过公开招标、直接!发包或分《。包等方式选择具有建!筑、:景,观绿化等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对建筑、》环境:绿化:等,分别进行专业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工程档案《   ?第四: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       设计!。单位按照勘察设【计合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和—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 ,  :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工程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项目区!中长期规划并体现】一定的水文化—内,涵 第?。二,。十一条   —      —      设【计单位应主动—。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协商形成科学的设!。计,理念按照先进—性、美观性》、安全性、》经济性、实用—性、协?调性等要求》优化设?计方案 对建—筑、环境绿》化等具有景观要求的!专业设计可以分【包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分片、分区原则【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二条  】     》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三条    — ,         !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章 》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       【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     》      —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因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六条    —   ?    《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二十七—条  ?     》        】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单元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量不:予确认因此而出现质!量问题的《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      —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和配《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凡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所有?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必?须按规定进行现场】抽样送具有水利【行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六!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建设《文件认真《开,展工程监《理工作?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  :   ? ,   ?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配》置应当?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应当】持有建设部或—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所有监!。理人员必须按合同】履行好监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  :         ! 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和?规范开展监理工作指!导监督施工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实施;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      —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平行检测》频次应?满足监理规范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不能《及时纠正的应向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 第:。七章:   检测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    《  :   检测单位应】在其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体系!完善检测手段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三!十五条  》         !   ? 检测单位应将相】关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报—备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    《 2.主要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    《 ,。3.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4.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    《 ,    《    《检测单位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在《检测过?程中真?实反映所检测—项目质量状况并【对其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 《       【。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具有不同资质!的检测单位经委【托,方同意可以采取【联合方式开展—检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   【         !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检测计划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内容应—齐全检测频次—应满足规《范要求质量检—测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报】告须按规《定编制内容应—客观公正、》数据可靠、》。。结,论明确、签章齐【全,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具!体说明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三十九条 —。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应—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且,。在,检测中发现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实体》质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者规范》要求时检测单位在】报,告,项目:法人的同时应报质】量监督机构  【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条 :。     》   水利工程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32/T 23】34.?1-:2013)执—行 第四十一条【       【        】因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原因出现质量】事故的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  :     》    本办法【由淮:安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    《   本办法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