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凡在淮安—市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及其他资金投资【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工程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 淮安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建?设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 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 【淮安市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水:利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职,责各县(区》。)水:利(:水务)局作为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利工—程建:筑、环境设计—、水:文化等方面的质量】管理内?容,纳入:监督管理范围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前期阶段选择具【有,建筑:、,。景观绿化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设计
第】九,条 : ?。 , 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县】(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管理权限内的水利!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县(?区,)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 《 , 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信息定期发布、【。质量状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 :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具有水利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 ! , , 工程竣工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凡未经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应进行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三—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国家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承担相关工作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材料、设】备、:资料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十七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宜通过公》开招标?。、直接发包或分包】等方:式选择具有建筑、景!观绿化等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对建筑、【环境绿化《等分别进行专业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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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 , 设《计单:。。位按:照勘察设《计合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和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 【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工程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项目区中【。长期规划《并体现?一定的水文化内涵
!第二十一条》 — 《 》设计单位应主动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协商形成科学的【设计:理念:按照先进《性、美观性、安全】性、:经济性、实》用性、协调性等要求!优化设计方》。案
对建筑、—环境绿?化等具有景》。观要求的专》业设:计可以?分包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分!片、分?区原则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二—条 ? 《 ? 《 ,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三条 ! ?。 :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 》 】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 【。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因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六【条 《 !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二—十七条 — , ! 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单元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量《不,予确认因此》而出现?。质量问题的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 《 ?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和配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凡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所有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必,须按规定进行—现场抽样送具有水】利行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 ? 【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六章: ,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 —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建设文件】。认真开展工程监理】工,作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 【 《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配置应当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应】。当持有?建,设部或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所有监理】人员必?须按合同《履行好?监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 : — 《 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和规《范开展监《理工作指导监督施】工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实!施;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平行检测频次【应满足?监理规范《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不能【及,时纠正的应向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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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检!测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 , : 》 , 检》测单位应在其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体系完善检!测,手段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三十【五条 》 》 — 检测单位应将相关!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报备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 ,2.主要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 3.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 4.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 — 检测单位【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在检《测过程中真实—反,。。映所检测项目—质量状况并》对其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 ? 《 《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具有不同资—质的检?测,单位经委托方同意】可以采取联》合,方式开?展检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 》 【 《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检测计—划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内容应齐全》检测频次应满—。足规范要求质—量检测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报告须!按规定编制内容【应客观公正、—数据可靠《、结:论明确、签》章齐全?。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具体说明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三十九《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应!。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且在检!测,中发现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实:体质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者规范要求!时检测单位在—报告项目法》人,的同时应报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条】 : 水利!工,程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3】2/T 2》334.1-20】1,3)执?行
第四十一条 】 ?。 , 【 因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原因出现】质量事故的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 ,则
第四十二条 】 ? ?。。 ? : 本办法由【淮安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 !。 本办【法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