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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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 :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凡在淮安市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及其他资金投—资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工程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 ,淮安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建:设,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 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 淮】。安市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水利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职责各县(区【),水利(水务)局作】为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利》工程建?筑、环境设计、水】文化:等方面的质量管理】。内容纳入监》督管理范围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前期阶段选择具【有建筑、《景观绿化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设计
第九条! 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县(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管理《权限内的《水利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县(—区)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信息:定期发布、质量状】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具—有水:利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 ? 《 工程》竣工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凡未?经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应:进,行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三】。章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国?家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承担相关】工作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材料、!设备、资料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十七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宜通过公开》招标、直接发—包或分包等方式【选择具有建筑、【。景观绿化等》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对建!。筑、环境绿化等分别!进行:专业: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工【程档案
第【四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 《 设计《单位:按照勘察《设计合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和!。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工程!。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项《目区中长期规划并】体现:一定的水文》化内涵
第二十一条! ? 】 设计单【。位应主?动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协!。商形成科学》的设计?理念按照先》进性、美观》性、安全性、—经济性、实用性、】协调性等要求优化】设,计方案?
对建筑、环境【绿化等具有》景观要求《的专业设计可以【分包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分片:、分区?原,则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二条】 — 】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三?条 】 ,。 —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 《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 ?。 ,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因:。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六条 ?。。 》 ?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二?十七条 【 ! 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单】元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量不予—确认:因此而出现》质量问题的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 , 《 :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和配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凡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所有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必!。须按:规定进行现场—抽样送具有水利行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 —。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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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 ?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建设文件认真开【展工程监《理工:。作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 !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配置应当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应》当持有建设部或【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所有监理人员必须】按合同履《行好监?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 , —。 【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和规范开【展监理工《作,指导监督施工—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实施;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平行检测频】次,应满足监理规范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不能—及,时纠正的应》向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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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检测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 【 检《测单位?应在其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体,系完善检测手—段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三十五条! , ! 》检测单位应将相关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报备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 2.》主要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 3.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 4.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 ? 】 检测单位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在检测过程中】真,实反映所《检测:。项目质量状况—并对其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 】 》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具?有不同资质的检测单!位经委?托方同?意可以?采取联合方式开展检!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 — 《 ,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检测计!划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内容应齐!全检测?频次应满足规—范要求质《量检测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报告须】按规定编制内容【应客观公正、—数,据可靠、《结论明?确、签章齐全—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具体!说明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三十》九条: 【 ,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应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且在检测!。中发现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实体质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者规范要【求时:检测单位在报告【项目法人的同时【应报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条 【 《 水利《工程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32!/T: 2:334?.1-2《01:3)执?行
第四《十一:。条 : 《 , : 》 因?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原因》出现质?。。量事故的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 则
第四十二条】。 : 》 ? 本办法由!淮安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 》 ?。 , 本办法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