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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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 ,。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凡在淮安市】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及其》。他资金投资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工程!
第四条 !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 淮》安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建?设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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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 《 《 淮安市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水《。。利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职责?各县:(区)水利(水务)!局作为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利工程!。。建筑、环境设计、水!文化:等方面的质量管理】内容:纳入监督《管理范围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前期阶段!选择具有建筑、【景观绿化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设计
第九条 】 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县(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管理》权限内的水》。利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县(区)《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 ?。 , 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信息定期发布】、质量状《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 :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具有水《利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 ! ? 工程竣工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凡:未经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应进行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三章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国家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承!担相关工作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材料、设】备、资?料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十七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宜通过公开招【标、直接发》包或分包等方—式选择具有》。。。。建筑、景观》绿化等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对:建筑、?。环境绿化等》分别进行专业—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工程档》案
第四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 —设计单位按照勘【察设计合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和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 ? :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工?程,。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项目》区中长期规划并【体,现一:定的水文化内涵
】第二十一《条 —。 【 ?设计:单位应主动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协商!形成科?学的设计理》念按:照,先,。进,性、美观性、安全】性、经济性》、实用性、协调性】等要求优化》设计方案
对建【筑、环境绿化等具有!景观:要求的专业设计【可以分包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分片】、分区原则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二条 》。 】 , ,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三条】 】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 】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 !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因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六:条 ? 【 ?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二十七—条,。 】 , , 》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单【元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量不予确认因【此而出现质量问【题的: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 》 》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和配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凡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所》。有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必须按规定进行现!场抽样送具有—水利行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 】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六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 ?。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建设文件认真开展!工程:监理工?作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 —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配置应当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应【当持有建设部或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所有】监理:人员必须按合同履】行好监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 :。 》 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和规?范开展监理》工作指导《监督施工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实施;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平】行检:测频次应满足监理规!范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不能及《时纠正的应向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
第七章 检】测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 — 检【测单位应《在其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体系完善】检测手段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三十五条 ! !。 ? 检测单》位应将相关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报备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 ,。 2.主要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 : 3.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 4.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 — 检】测,单位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在检测过!程中真实反映所检测!项目质量状况并【对其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 — : 《 , ,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具—有不同资质的检测】单位经委托方同意】可以采取联合方式】开展检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 ! :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检测计划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内容—应齐全检《。测频次应满足规范】要求质量检测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报告须按规】定编制内容应客观公!正、数据可》靠、:结论明确、签章齐全!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具】体说明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三十》九条 》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应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且:在检测中发现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实体质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者规!范要:求时检测单位—在,报告项目法人的同】时应报?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章 】 其: :他
第四十》条 》 水—利工:程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32/T 23【34.1-2013!)执行
第》四十:一条 ! ? 《。 ,因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原:因出现质量事故的】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 《 , 】 本办法由淮安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 】 本办法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