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凡:在淮:安市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及其他?资金投资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工程!。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     淮安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建设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  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 》     淮—。安市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水利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职!责各县(区)—水利(水务)局作】。为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利工程建!筑、环境《设计、水文》化,等方面的质》量管理?内,。。容纳入监督管理范围!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前!期阶段选择具有建筑!、景观绿化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设计 《第九条    【  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县(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管理权【限内的水利》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县(区)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 ,    《 ,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信息—定期发布、质量状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  :    《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具有?水利: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 !        】工,程竣工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凡未经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应进行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三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 ,   ?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国家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承担相关【工作: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材料、设》。备、资料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十七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宜通?过公开招标、直【接发包或分包等方】式选择具有建筑、】景观绿化《等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对建筑【、环境绿化等分别进!行专业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工【。程档案   —。第四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    《。   ? 设计单位按照【勘察设计合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和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工程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项—目区中长期规划并体!现一定的水》。文,。化内涵 第二十一条!    《        】 ,  设?计单位应主动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协!商形成科学的设计】理念按照先进性【、美观性、》安全性、经济—性、:实用性、协》调性等?要求优化设》计方案 对建—筑、环境绿》化等具?有景观要求》的专业设计》可,。以分包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分片、分区—原则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二—条  ?    《        】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三【条   《         !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  :      —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     》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因,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六条 !  :    《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二十七条 【   ?      —  : ,  :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单元?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量—不予确?认因此?而出现?质量:问题的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     》   ?  :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和配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凡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所有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必!须按规定进行现【场抽样送具有水利行!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  :。        】 ,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六,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 ,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建设文!件认真开《展工程监理》工作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配置!。应,当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应当持有建—设部或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所有—监理人员必须按合同!履行好监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    《       【。  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和规范开展监理】工作指导监督施【工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实施;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        】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平,行检:测频次应《满足监理规范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不能及时纠【正的应向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  第七章   】检测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      —。    《    《检测单位《。应在其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体系完善检测手【段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三十五条—。   ?         !   检测单—位,应将相?关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报—备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    《2.:主要: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   ?   3.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  :  : 4.?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        】    《  检测单位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在—检测过程中真实【反映所检测》项目质量状况并【对其: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       【   ?    《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具有不同资质的检】测单位经《委托方同《意可:以,采取联合《方,式开:展检: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  《  :    《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检《测计划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内容应齐!全检测频《次应满足规范要【求质量检测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报告《须按规定编制—内容应?客观公正、数据可靠!。、结论明确、—签章:齐全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具体说》明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三十九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应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且在检测中发】现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实体【质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者规范?要求时检测》单,位,在报告项目法人【的同:时,应报:质量监督机构 【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条,       【  水利工》程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32《/T 2334.1!-2:013?)执行? 第四十一条 【  :    《      —。  因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原因:出,现质量事故》。的,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    《    本办—法由淮安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         !    本办法【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