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 《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 凡?在淮安市《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及【其,他资金投资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工程!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 淮《安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建设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 》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 【 淮安市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水利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职责各!县(区)水利(水】务):局作为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利工程建筑、—环境设计、水—文化等方《面的:。质量管理《内容纳入监督管【理范围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前期阶段》选,择具有建筑、景观绿!化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设【计
第九《条 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县,(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管理《权限内的水利—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县(区)—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 》 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信息定期发布、】质量:状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具:有水:利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 ! 工程竣工!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凡未经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应进行!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三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国—家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承担相关工作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材料?、设备?、资料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十七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宜《通,过公开招标》。、直接发包或分包】等方式选择》具有建筑、景观绿化!等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对建》筑、环境绿化等分】别进行专业》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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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 设》计单位?按照勘?察设计合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和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工程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项目【区中长期《规划并体现一定【的水文化内涵—
,第二十一条 】 ,。 — 》设计:单位应主动》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协商形成科学的【设计理念按照先【进性、?美,观,性、安全性》、经济性、实用【性、协调《性等要求优化设【计方案
对建筑【、环境绿化等—具有景观要求—的专业设计可以分包!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分《片、分区原则—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二条《 : 《。 :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三条 《。 《 !。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 , :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因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六条 【 : 【。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二十七【。条 《 : 【 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单元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量不?予确认因此而出现质!量问:题的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 ? :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和配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凡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所有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必须按【规定进行现场抽样送!具有水利行》。。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 【。 ,。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六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 ,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建设文件认真!开展工?程监理工《作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 】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配置?应当: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应当持有【建设部或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所【有监理人员必须按合!同履行好《监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 《 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和规】范开展监理工—。作指导监督》施工: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实施;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 !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平行检!测频次应《满足监理规》范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不!能及时纠正的应向】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
第七章 【检测: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 : ?。 【。 检测单位应在【其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体系!完善:检测手段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三十五条 】 】 —检,测单位应将相关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报【备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 《2.主要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 《。 3.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 4【.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 《 【检测单位《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在检测过【程中真实反映所【检测项目质量状况并!对其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 ? : 【 ,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具:有不同资《质的检测单位经委托!方同意可以采—取联合方式开—展检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 】 ?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检测计划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内容应齐【全,检测频次应满—足规:范要求质量检—。。。测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报告须按规定编【。制,内容应客观公正、】数据可靠、结论明】确,、签章齐《。全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具体【说明: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三十九条》 【。。 —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应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且在【检,。测中发现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实体质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者规!范要求时《检测单位在》报告项?。目,法,人的同时《应报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条 【 《 水利工程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3,2/T 23—3,。4.1-2013)!执行
第四十—一条 ?。 : 【 因—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原因出现质—量事故的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 则
?第四:十,二条:。 — 【 :本办法?由淮安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 【 本?办法: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