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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交往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特定方位、一】定范围的地》。理实体的专》用名称包括  【 (:一)山脉、丘陵、】山峰、河流、湖【泊、海湾、岛—屿、礁石、沙洲【。。、,滩,涂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 (三)自然村、】住宅区、《片区等居民地名称】;  ?。 (四)路、街、巷!等道路名称;  】 (五)高层建筑】、商业?中心: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六)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场、林场—、渔场、盐场、【油田、矿山等专【。业经济区名》称;   (七)】。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河道?、水库?、渠道、堤坝、水】(船)?闸、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八【)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历【史古迹、《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   (九)门楼】牌,号(含门牌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   (十》)具有重要方—位,。意义的其《。他,名称  《 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个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名词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名的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主管!部门地名委员会是】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   发改、!规划、建设》、公安、财政、国】土、住房、城—管、交通《、水利、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海洋渔》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具,体事务业务》。。上接受?县(区)地名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 地:名规:划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涉及路、街】、巷:。、桥:梁、广场和隧道等】公共设施《的编制?单位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将规划提【交地名主《管部:门编制?地,名规划规划部门应】当使用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的,。名称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利、交通、—旅游等?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 !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 (二)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 —  (三)》符,合地名规划; 【。  (四)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等地方特【。色,;   (五)【尊重当地居民意愿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 (六)维护—地名稳定性 —。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以本行政】。区域以外《或者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的专名;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专名一般应当与驻】地主地名一致—;   (》三)新建、》。改建的?路、:街、巷?等名称?应当体现层次化、】序列化;   (】四):用地:。名命名?的专业设施名称【其专名应当》与当地主地名一致】; :  (五)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地名;—   (六)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   (七)地名!用词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要求避免使用【已淘汰的异》体字:或含有虚夸、离【奇、抽?象内容的词》语;   》(八)禁止使—用带有不良》文化色彩和封建迷】信的名称《命名地名 》  :第,。九条  下列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使用字形!混淆:、字:音相同的《词语   (—一,)本市?范围内?。主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  》 (二)本市范围】内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三)?。同一:县(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名—称(历史上已形【成的:除外); 》  (四)本市市】区内、同一县内的】路、街、巷、桥【梁、隧?道、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以及公共场所、!休闲旅游文化设【施的名称《。   第十》条  门楼》。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 (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   (》三)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   】(四)居民区的【门牌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按照:统一序列《编排   第—十一条  》地名的更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和?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后予!以更名; 》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予《以更名;   (】四)因?地名指称的地—。理实体属性》、范:围、外部《环境等发生变化需要!更名:的予以更名;  】。 (:五):因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可以?更名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地名以及当地】居民多?数不同意更改的【地名不?予更名   第十】二条:  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自然变化—。等原因使原指称【。地理实体消失的【地,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注销—并公布? ,  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办理     】第十:三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第十四条 !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国内:外,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报国《务院:。批准;涉及邻省的经!与邻省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国务院批准;  ! (二?)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设区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涉及本市两个【以,上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本?市市区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县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县(区)地名主管】部门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区内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含桥梁)等道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支路、街—巷,农村公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 市区内《公园、广场》、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区内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县《内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公园、广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支路、街巷、—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门楼牌号的编排!和审定由建设单位或!者建房个人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所列的部分】专业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后《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所列《地名及其拼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予以审定  —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向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当提供?命名、?更名方案及其理【由的书面材料和【相关图件   第二!。十三条  地名未】发生:变化但指称的—地理实体范围—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名命名?的批准权限报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名在命名、更—名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 (一)在国—内、省内、市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二):在县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四)【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组织论】证或者听证的—其他地名 》。  :第二十五条  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地名?的应当自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 第二十《七,条  标准》地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名称:;   《。(二)使《用国家规范汉字【书,写,标准地名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和标注应《当,遵循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 (三)通名用【字应:当名实相符恰—。当反映?指称:地理实体的属性、】规模和类别》住宅区、建筑物标】准地名的通名应当与!。建筑面积、》占地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标准地名同》类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第二—十八条  城镇道】路、:。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使用的通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道路通名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   】(二)住宅》区通名一般为园、花!园、苑、花苑、新村!、墅:、山:庄、公寓、小区、居!、舍、庭、院、府、!轩,。、邸、家《、庐、坊、筑、宅、!阁、榭?等;   (三)】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一般分为厦、大【厦、楼、大楼、广场!、中心、城、园、】苑、宫等;   (!四)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其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   1—.大道、大街适用】于红线宽度50米】。以上、长度4千米以!上的道路;   】2.路?、街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道路;   3】.巷: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下的交通道路或者生!。。。活,便道;?   4.大厦【适用于高《度在4?5米以上或地面楼层!15层以上的商住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7米的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 】  5.广场一是】适用于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具备宽阔的【公共场地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等,。)多:功能的建筑》物(群);二是适用!于供:市民休闲、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开敞空间】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   《。6.:中心适用于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 ,  7.城》适用于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涉及地《名使用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  (三)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   》(四)合同、—证件、印信》;   (》五,)地:名标志; 》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等项:。目的确定名称—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市—、县地名主管—部门项?目名称?。使用意?见无地?名使用?意见书?的,不,得以具体名称办【理相关手续  【 城镇道路、住【宅区或?者大型建筑物(群】)需要命《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办—理,地名报批手续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地名不得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类【媒体宣传和使—用,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门牌号及房地!产,广告的地名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无,地名:批准文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群)【更,名的:除书面请《示外还应当提交地】。名命名批准文件【和,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市内铁路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运输站》站名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与当地标准地】名并用其他》名称的其他名称【应当置于《当地标准地名—之后   公—共汽车站站名一【般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当地标?准地名?不足以明确指—示该站?地理位置信息的【可以使用风景名胜】区、标志性》建筑物或《者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名称!命名:。   第五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名—标,志是:标示:地名以及相关—信息的标志物—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   第三—十三条  》地名标志包括各类】地理实体标牌、行政!区域:界牌、村《镇牌、广场牌—、,路街巷牌、桥梁【牌、居住区》牌、:门楼号牌、交—通指向牌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地名【标志 ? , 第三十四条 【。 新建住宅区—、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大型建—筑,物(群)《、,专业:设施:以及:门楼牌号等地名【标志: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毕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毕且设置的!地名标志牌应—与标准地名相一致 !  路、街、—。。巷,的交叉路口应当【设置地名标志长【度大于?3,00米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地名标?志的数量   【第三十五条 —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区道路》路名标志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路名标》志牌由市建设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支路、?街,巷路:名标志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建,。设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  (三《)居民户、临街建筑!物及住宅区门号【牌由公安部门—。设置和?。维护管理交付使【用后门号牌》缺失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申请补设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补设—完毕;城市交通指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纳入?。工程验收公安—部门维护管理;住宅!区地:名牌、楼号、单元号!、户室号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四)!。国省干道、农—村公:。。路,的交通指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经】营企业?、乡(镇)人民【政府或?公,路产权管理》单位:等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 —  (五)农—村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与,。维护:管理;   —(六)?其他地名标志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设置与维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安排   (一)】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城镇路、!街、巷的地名标志】以及原有的住宅区、!门楼牌?号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工程预—算;  《 (三)农村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其他】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   】(二:)偷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三!)在地名标志—上拴、挂物品;【 ,  (?四)损坏《地名标?志、影响地名标志使!用功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标志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维:护   (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书写、拼写!、式样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 (二?)地名已经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  (三)地名标】志污损或者字迹模糊!的; ?  :(四)地《。名,标志设?置,位置不当的;  】。 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历史地名的保护!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地名的!保护工作地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历史:地名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 本办法所称历史地!名,包括   (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二》)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   (三)【历,史悠:久或者?。其他:使用50《年以上的地名—   第四十—一条  《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历史地名档案   !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对历!史地名?实行分级管理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实行分—级保:。护   第四—十二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不予《更名:禁止在历史地名前后!并用其他名称   !因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对历史】地名作出是否保留使!用决定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论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予!以公示;确》需,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予以拆《除或者迁移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订地名保护方!案   《指称的地理实体消】亡,的,历史地名可以就近在!现存:或者新建的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中使用 !  第四十三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本地区历!史,地名:。资源形?成地缘文化特质和】区域品?牌特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历史地?名的保护与利用 】  :第七章 地名公共】服务     【第四:十四条 《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各级地【。名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包》含具:有地理坐标系—的地名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地名《。信息积极采用—。全球定位、遥—感等技术提》升管理?服务科?技水平地名》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基础性地名!公共服务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服务?产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建设、地名!服务开发《 ,。  第四十七条【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测绘《。等部门应《当与地?名主管部门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地名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九章  附则 !    第》五十条  专业设】施的命名、更名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海,岛名称的《确定、发布和地【名标志的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二—。条 : 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三条  地名—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连》政发〔2004〕】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