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交!往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特】定方位?、一定范围的地理实!。。体的:专用名称包括—。
(一)山【脉,、丘陵、山峰、河流!。、湖泊、海湾—、岛屿、礁》石、沙洲、滩涂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 (二)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 (三)自然村【、,。住宅区、片区等居】民,地名称;
》 (四)路、【街、巷等道路名【称;
(五【)高:层建筑?、商业中心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 (六)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场、林场、【渔场:。、,盐场、?油田、矿山》等专业经济》区名称;
—。 (七)《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河】道、水库、渠道、堤!坝、水(船)闸【、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八)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历史古迹、】。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
! (:九)门楼牌号(含门!牌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
(!十)具有重要方【。位意义的其他—名称
? 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个—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名词
《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名的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主管部门地【名委员会《是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
发改、规【划、建设、公安、】财,政、国土、住房、】城管、交通、水利】、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海洋渔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具体事务业务上接!受县:(区)地名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地名规划!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涉【。及路、街、》巷、桥梁《。、广场和隧道等公共!设施的编制单位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将】规划提交地》名主管部《门编制地名规划【。规划:部,门应:当使用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的名称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利、交通、—旅游等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
《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
! 第七条 》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 ,。 (二)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
: (三)符合—地名规?划;
《 (四)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等】地方:特色:;
(五)【尊重当地居民意愿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六:)维护地名稳定性】
第八》条 :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不以:本行政区域以外或者!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的》专名;
《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专名一《般应当与《驻地主地名一致;】
, (三)新建【、改建的路、街【、巷等名称应当体现!层次化、序列—化;:
?(四)用地》名,命名:的专业设施名称其】专名应当与当地【主地:名一致;《
: (五)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地:名;
(六【)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
《 , ,(,七)地名用词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要!求,避免使用已淘—汰的异体字或—含有虚夸、离奇、抽!象内容的词》语;
《 (:八)禁止使用带有】不良文化色彩和封建!迷信的名称》命名地名
【第九条 下列【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使?用字形混淆、—字音相同的》。词语
》(,一)本市范围内【主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
? ,(二)本市范围【内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三)同一!县(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名称(?历史上已《形成的除外);【
(四》)本市市《区内、同《一县内的路、街、巷!、桥梁、隧道、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以》。及公共场所、休闲旅!游文化设《施的名称
— 第十条 》 ,门楼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
》 (三?。)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
— (四)居—民区的门《牌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按》。照统一?序列编排
【第十一条 地名的!更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和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后予!以更名;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予以更名;
! (四)因地名指】称的地理实体属【性、范围、》外,部环境等发生—变化:需要:更名的予以更—名,;
(五—)因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可以更名
》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地名:以及当地《居,民多数不同》意更:改的:地名不予《更名
第十二】条 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自然变化等原【因使原指《称地理?实体消失的地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注销并公【布
第三章 】 地:名的申报《与办理
【 第十三条 —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 第十四《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 , (:一)国内外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报国务院批—。准;涉及邻省的经与!邻省:。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设区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涉及本市两个以!上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四)本市市【区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 (五)县—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县(区)【地名主?管部门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市【区内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含桥梁)等道【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支—路、街巷《农村:公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七条: 市区内公园、广!场、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区内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县内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公园《。、,广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支路!、街巷、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门—楼牌号的编排—和审:定,由建设单《位,或者建房个人—。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所列的—部,分专业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后《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所列地【名及其拼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予以审!定
: 第二十二条 】 有关?。单位向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当】提供命名、更名方案!及其理由的书面材料!和相关图件
【 ,第,。二十三条 》 地名未发生变【化但指称的地理实】体范围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名命名的批准权【限报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公布:
第二十—四条 ? 下列地名在命【名、更名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一)!在国内、《省内、市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二)在!县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 (四)《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组织论证或》者听证的《其,他地名
《 , 第二?十五:条 ?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地名的应当!自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 第二十七条—。 , 标准地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名称?;
《。。(二)使用国—家规范汉字》书写标准《地名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和,标注应当《。遵循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 (三)通名用字!应当名实《相符恰当反映指称】地理实体的属性【、规模和类别住宅】区、建筑物标准地名!的通名应当与建筑面!积、占地《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标准《地名同类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 :第二十八条》 城镇《道路、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使用?的,通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道路通名—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
【(二)住《宅区通名一般为【园、:花,园、苑、花苑—。。、,新村、墅、山庄、公!寓、小区、》居、舍、庭、院、】府、轩、邸、—家、庐、坊》。。、,筑、宅、阁、榭等;!。
: (三)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一般分为》厦、大厦、》楼、大楼、广场、】中心、城、园—、苑、宫等;
】 (:四)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其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
!。 1.大道、大街!适用于红《线宽:度50米以上—、长度4千米以【。上的道路《;
2.路【、街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道,路;
3—.巷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下的交通道路或者!生,活便道;
》 4?.大:厦适用于高度在45!米以上或地面楼层】15:层以上的《商住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7】米的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
》 5.广场一是适!用于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具备:宽阔的公《共场地?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等!)多功能的建—筑物(群);二是适!用于供?市民休闲、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开—敞空间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
— , 6:.中心适用于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
: 7.城适用于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涉及—地名使?用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 (一)涉》外协定、文件;
】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三:。。)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
(《四)合同、证件、】印信;
》 (:五)地名标志;
】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等项目的确定名】称,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市、县!地名主管《部门:项,目名称使《用意见?无地:名使用意见书的【不得以具体名称【办,理相关手续》
城镇道路、】住宅区或者》大型建?。筑物(群《)需要命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办理地名》报批手续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地》名不得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类媒体》宣传和使《。用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门牌》号及房地《产广告的地名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无地名批准—文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群)更》名的除书面请—示外还应当提交地名!命名批准文件—和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
, 第三十一条【 市内铁路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运输《站站:。名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与—当地标准地名并【用其:他名称的其他—名称:。。应当:置于当地标准地【名,之后
公共汽】。车站站名一般—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当《地标准地名不足以明!确指示该站地理【。位,置信:息的可以使用风【景名胜区、标—志性建筑物或—者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名称命?。名
第五—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地名标?志是标示地名以及相!关信息的《标志物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
第—三十三条 》 地名标志包—括各类地理实体标牌!、行政区域》界牌、村《镇牌、广场牌、路】街,巷牌:、桥梁牌、居住区牌!、门楼号牌》、交通指向》牌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地名—标志
第三【十四条? , 新:建住宅区《、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大型《建筑:物(群)、专业【设施以及《门楼牌号《等,地名标志《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毕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毕且设置的!地名标志牌应与标准!地名:相一致
《 路?、街、巷《的交叉路口应—当设置地名标志长】度大于?300?米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地名!标志的数量
】第三十五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区道路路名》。。标志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路名标志【。牌由市建设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支》路、街巷路名标志】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建设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 (三)居民户、临!街建筑物及住宅【区门号牌由公安【部门设置《。和维护管理》交付:使用后门号牌缺失】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申:请补设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补设完毕;城】市,交通指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纳》入工程验收公安部门!维,护管理;住》宅区地名牌》、楼号、单元号、】户室号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四】)国省干道》、农村公路》的交通指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经营企业、乡(镇)!人民:政,。府或公路产权管理单!位等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
(五)农【村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与维》护管理;
【。(六)其他》地名:标志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设置与】维护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安排
【。(一)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城?镇路、街、巷—的地名标志以及【原有的?住,宅,区、门楼牌号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工程预算;【
(三)农【村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其!。他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
(】二)偷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三:)在地名《标志上拴、挂物【品,;
(》四)损坏地名标志、!。影响地?名标志使用功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标志?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维护
! (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书写、拼写、式样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 , (:二)地名已经—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三)地?名标志污损》或者字?。迹,。。模糊的;《
(四》)地名?。标志设置位置—不当的;
》 :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六章历史地名【的保护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地名:的,保护工作《地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历史地名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历史地名》包括
《 (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 (?二)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
(三)历史悠!久或者其他使用【。50:年以上的地名
【 第四十》一条 ? 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历史地!。名档:案
《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对历史?。地,名实行分级》。管理: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实行【分级保护
— ,。第四十?二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不【予更名?禁止在历史地名前】。。后并用?其他:。名称
》因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对历史地名作出是否!保留使用决定—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论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予以公示;确需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予《以,拆,除或者迁移》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订》地名保?护方案
》 指称的地理—。实,体,消亡:的历史地名可以就近!在现存或者新建【的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中使用
】。 第四十三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本地区历《史地名资源形—成,地缘文化特质和【区域品牌特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历史地】名,的保护与利用
【
第七章》 ,。地名公共服》务
:
第四—十四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各!。级地名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 第四十五条 【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包含具!有地理坐标系—的地名?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地名信息【积极采用全》球定位、遥》感等:技术提升管理服务科!技水平地名》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基础性地名公共服务!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服务》产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建设、地名服—务,开发
第四十七!条,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测绘等—部门:应当与?地名主管部门—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地名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 第五十条— :专,业设施?的命:名、更名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一条 ? 海岛名称》的确定、发布和地名!标志的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三条: , 地名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连政》。。发〔:。2004〕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