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交往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特定方位、】一定范围的地理实】体的专用名称包括】
: (一)山脉、丘】陵,、山峰?、河流、《湖泊、海湾、岛屿、!礁石、沙洲、滩涂】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 (二?),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三!。)自然村、住宅【区、:片区等居民地名【称;
(四【)路、?街、巷等道路—名称;
《。 (五)》高层建筑、》商业中心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六)—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场、林】。场、渔场、盐场【、油田?。、矿山等专业经济】区名:称;
》(七)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河道《、水库、《渠道、堤坝、水(】船)闸?、,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八)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历史古迹】、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
》(九)门楼》牌号(含门牌—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
—。 (十)具有重】要方位意义的其他名!称
: 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个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名?。。词
: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名的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 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主《。管部门地《名委员?会是: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
发改、规划】、建设、公安、财政!、国土、《。住房、?城管、?交通、水利、—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海洋渔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具!体事务?业,务上接受《县(区)地》名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地名规划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涉及路—、街、巷、桥—。梁、广场和隧道等公!共设:施的编制《单位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将规划《提交:地名主管部门编制地!。名规划规《划部门?应当:使用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的名称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利、交通】、旅游等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
—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 (:二)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
(三!)符合地《名规划;《
: (四)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等地方特色;
! ,(,五)尊?重,当,地居民意愿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六)维】护地:名稳定性
》。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以本行?政区域以外或者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的专名;】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专?。名一般应当与—驻地主地名》一致:;,
, , (三)新》建、:改建的路、》。街、巷等名称—应当体现层次化【。、序列化;
— (四)用地【名命名的专》业设施?名称:其专名应当与—当地主?地名一致《;
(五)【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地名?;
? (六)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
(七【)地名用词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要求避免【。使用已淘《汰的异体字或含【有,虚夸、离奇、抽【象内容的词语;
】 (八)禁止使】用带有不《良文化色彩》和封建迷信》。的名称命名地名
! 第九条 》 下列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使用字形【混淆、字音相同的词!语
(一)本市!。范围内主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
(二)本】市范:围内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三【)同一县(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名《称(历史上已—形成的除外)—;
: (四《。)本市?市区内、同一—县内的路、街、【巷、桥梁、隧道、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以及公共】场所:、休闲旅《游文:化设施的名称—
: 第十条 门【楼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 (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
【。(三)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
《 (四)》居民区的门牌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按照统】一序:列编排
第十】一条 《地名的更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和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后予以更名;】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予以?更名;
(四】)因:地名指称的地理实】体属性、《范围、外部环—境等发生变化需【要,更名的?予,以更名;《
(五)因【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可以—更名: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地《。名以及当地》居民多数不同意【更改的地名不予更名!
第十二条 !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自然变化《等,。原因使原指称—。地理实体消失—的地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注销并公布
【
第三章 》 地名的《申报:与办理
》
第《十,三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 第十四条 【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 (一)国内外【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报国务院批【。准;:涉及邻省的经与邻省!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设区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涉及本市两—个以上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本!市市区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 (:五)县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县—(,。区)地名主管部【门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区内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含桥梁)等!道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市区支路、街】巷农:村公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七条》 市区内》公园、广场、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区】内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县内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公园、《广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支,。路、街?巷,、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门楼牌】号的:编排和审定由建设单!位或:者建:。房个人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所!列的部分专》业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后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所?列,地名及其拼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予—以审定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向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当—提供命名、更名方案!及其理?由的:书面材料和相关图件!
第二》。。十,三条 《地名未发生变—化但指称《的,地理实体范围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名命名的批准权限报!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名在?命名、更名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 , (:一)在国《内、省内、市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 , (二)在县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四):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组织论证—或,者听证的《其他地名
第】二,十五条 》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地名的应当》自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 第二十七条— , 标准地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名称;
】 :(二)使用国家【规范汉字书写标准】。地名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和?标注应?当遵循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三)通名用字应【当名:实相符恰当反映指称!地理:实体:的属性、规模—和类别住《宅区、建筑物标【准地名的通名应当】与建筑面积、占地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标?准地名同类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第二十—八条: 城镇道路—、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使用的通!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通名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
(》二)住宅区通名一】般为园、花园—。、苑:、花苑?。、新:村,。、墅、?山庄、公寓、小【区,、居、舍、庭、院、!。府、轩、邸、家【、庐、坊、筑、宅】、阁:、榭等;
(三!)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一般分为厦】、大厦、楼、大楼、!广场、?中心、城《、园、苑、》。宫等:;
? ,。(四)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其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
《 1.大道、大街!适用于红线宽—度50米《以上、长度4千米】。以上的道路;—
2.路、街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道路;
3】.巷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下的交!通道路或者生活便】道;
4.【大厦适用《于高度在45—米以上?或地面楼层1—5层以?上的商住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7米的《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
5.广场!一是适?用于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具?备宽阔?的公共场地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等)—多功能的建筑—物(:群);?二是适用于》供市民?休闲、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开【敞,空间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
6.中心适!用于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
—7.城适用于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涉及!地名使用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三)【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
, (四)合—同、:证,件、印信;
】(五)地名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等,项目的确定名称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市、县地名主—。管部门项目名称使】用意见无地》名使用意见书的不】得以具体名称办理相!关,手续
城镇【道路、住宅》区或者?。大型建?筑物(群)需要【命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办理地名【报批手续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地名不得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类媒体宣传和使】用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门牌号及房地】产广告?的地名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无?地名批准文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群》)更名的除书面【请示外?还应:当提交?地名:。命名批准文件和【。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
【。 第三十一条 】市内铁路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运输】站站名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与当—地标准地《名并用其他》名称的其他》名称应当《置于当地标准地【名之后
《 :公共:汽车:站站:名,。一般: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当地标准地名不!足以明确指示该站】地理位置信息—的可以使用风景名】胜区、标志》性建筑物或》者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名》称命名
第五】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地名标【志是标示地名以及相!关信息的标志物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
【 第三十三条 】 地名标志》包括各类地理实体】标牌、行《政区域界牌、村【镇,牌、广场牌》、路街巷牌》、桥梁牌、》居住区?牌、门楼号牌、交通!指向牌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地名标志《
第三十四【条, 新建住宅—区、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大型《建筑物(《群,。)、专业设施以及】门楼牌号《等,地名标志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毕】。。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毕且设置的地名】标志牌应与标准地名!相一致
路、街!、巷的交叉路口【应当设?置,。地名标志《。长度大于3》0,0米: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地?名标志的数量
!第三十五条 —。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 (二)市》区,道路路?名标志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路名标志牌由市【建,设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支路【、街巷路《名标志?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建设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 (三)居》民户:。、,临街建?筑物及住宅区门【号牌由?公安部门设置和维】护管理交付使用后】门号牌缺失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申?请补设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补?设完毕;城》市交通指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纳入工程验收公安部!门维护管理;—住宅区地名牌、【楼号、?单元号、户室号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四—)国省?干道:、农村公路的交【通指: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经?营企:业、乡(镇)人民】政府或公路产权管】理单位等《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
】 (:五)农村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与维护?管理;
《。 (六)其他地名!标志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设置与维】护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安排
《 (一)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城!镇,路,、街、巷的地—名标志以及》原有:的住宅区、门—楼牌号?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工程—。预算;
—(三)农村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其他:。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
(二)偷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 (三)在地名】标志上拴、挂物品】;,
(四》)损坏地名标志、影!响地名标志使用功】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标?志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维—。护
? (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书,写、拼?写、式样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 (二)地—。名已经?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 (三)地名标】志,污损或者字迹模糊】的;:
(《四)地名标志—设置位?置不当的《;
: 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六章历?史地名的保护—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地名的保护!工作地?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历史地》名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历史地名包【括
(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二!)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
》 (三)历史悠】久或者其他使用50!年,。以上的地名
— 第四十一条 】 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历史地名档案
】 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对历史《地名实行《。分级管理《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实行分级保—护,
?第四十二《条 : 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不予更!名禁止在历史地【名前后并用其—他名称
—因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对历史【地名作出《是否保?留使:用决定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论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予—以公示;确》需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予以拆除或者迁移】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订地】名保护?方案
指称【的,地理实体消亡的【。历史地名可以—就近在?现存或?。者新建的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中使用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本地区历《史地:名资源?形成:地缘文化特质—和区:域品牌?特,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历史地名《的保护与利用
!第七章 地名—公共服务
【 第四十四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各,级地:名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 第四十五—条 :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包》含具有地理坐—标系的地名》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地名信息积极—采用全球定位、遥】感等技术提》升管理服务科技【水平:地名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 第四十六条 】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基—础性地?。名公共服务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服务产《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建【。设、地名服务开发】
第四》十七:。条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测绘等部门应【当与地名主管部门】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地名: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
第五十【条 ?。专业设施《。的命名、更名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海岛名称的】确定、发布》和,地名标志的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二条 【 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三条 — 地名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连政发〔20—04:〕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