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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交往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特定方【位,。。、一定范围的地【理实体?的专用名《称,包括   (一)】山脉、丘陵、山峰】。、河:流、湖泊、海湾、岛!屿、:礁,石,、沙洲、滩涂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 (二?),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三)自然村—、住宅区、》片区等居民》地,名称;   (四)!路,。、,街、巷等道路名称】;   (》五)高层建筑、商业!中心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六)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场,、林场?、渔场、《盐场、油《田、矿山等》专业经济区名称; !  (七)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河道、水!库,、,。。渠道、堤坝、水(】船)闸、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 (八)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历史【古,迹、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   》(九:),门楼牌号(含门【牌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 —  (十)具—有重要方《位意义的其他名称 !。。  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个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名词   第【四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名【的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五条 — ,。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主管部》门地名委员会是【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   发!改、规划、建设、】公安、财政、—国土、住房、城管】、,交通、水利、—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海洋》渔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具,体事务?业务上接受》。县(:区)地名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地名规划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涉及路、街、巷、桥!梁、广场和隧道等】公共设施的编制【。单,位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将规划【。提交地名主管部门】编,制地名规划规—划部门应当使—用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的名称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利、?交通、?旅游等?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 》。  (三)符合【地名规划《。;   (四)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等地—方特色;   【(五)尊重当地居】民意愿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六)维护地名【稳定性 《  第八条 —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以本行政区!域以外或者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的专名;—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专名【一般应当与驻—。地主地名一致;  ! (三)新建—、改建的路、街【、巷等名称应当体】现层次化、序—列化; 《  (四)》用地名命名的—专,业设施名称》其,专名应?当与当?地主地名《一致; 《  (五)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地名; —  (六)》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   (七—)地名用《。词,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要求《避免:使用已?淘,汰的异体字或含有】虚夸、离奇、抽象】内,容的词语;  【 (八)禁止使用带!有不良文化色—彩和:封建迷信的名称【命,。名地名   —。。第,。九条 ?。 下列?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使用字形混淆、!字音:相同的词语  【 (一)本市范围内!主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   —(二)本市范—。围内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 (三)同一县【(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名称?(历:史上已形成的除外)!;   《。(四)本市市—区内、同一县内【的路、街、巷、桥梁!。。、隧:。道、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以及公共场所、休!闲旅:游文化设施的—名,称,   ?第十条 《 门楼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 (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   《(三)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 】  (四)居民区】的门牌?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按照统一序》列编排   第【十一条  地名的】更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和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后予:以更名;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予》以更名;   (四!)因地名《指称的地理》实体:属性、范围、外【部环境等《发生变化需要更名】的予以更名》;   (五)【因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可以更名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地名》以及当?地居:民多数不同》。。。意更改的地名不【予更名  》 第十?二条  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自】然变化等原》因使原指称》地理实体消失的地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注销】并公布?  : 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办》理   《  第十三条 【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第》十四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 (一)国内外【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报国务院批准【;,涉及邻省的》经与邻省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设?区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涉及本市两》个以上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四)本市—。市区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县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 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县(区)地名主!管部门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区内》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含桥梁》)等道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支路?、街巷农《村公: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市区《内,公园、?广,场、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 市区内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九条  县【内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公:园、广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支路、街巷!、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门楼》牌号的编《排和审定由建设【单位或?者建:房个人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所列的部分专业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后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所,列地名及其拼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予以—审定:。 ,  :第二十二条 — 有关单位向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当提供命名、更!名方案及其理由的】书面材料和》相关:图,件 :  第二十三条  !地名未发生变化但指!称的地?。理实体范《围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名命》名的:批准权限报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公—布,。 ,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名:在命名、更名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一—)在国内、省—内,、,市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二)在县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四)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组—织论证或《者,听证的?其他地名   第】二十五条  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地名的?应当自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 第二十六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二十七条  标准】地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名称;? , , (:二)使用国家规【范汉:字书写标准地名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和标】注应当遵循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  (三)通名用】字应当名实》相符恰当反映指称】。地理实体的属性【、规模和类》。别住宅区、建筑物】标准地名的通名应当!与建筑面《积,、占地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标准地名》同类: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第二十【八条  城镇道路、!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使—用的通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道》路通名?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 ?  (?二)住宅《区通名一般》为园、花《园、苑、花》苑、新村、》墅,、山庄?、公寓、小区、【居、舍、庭、院【、府、轩、邸、【家、庐、《坊、筑、宅、阁、】榭等:; :  (三《)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一般分为】厦、大?厦、楼、《大楼、广场、—中心、城、园、苑、!宫等;   (【四,)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其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 》  1.《大道、?大街适用《于红线宽《度50米以》上、长度4千米【以,上的道路;   】2.:路、街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道路【;   3.—巷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下!的交通道路或者生活!。便,道;   4.大厦!适用于?高度在45米以上或!地面楼层15—层以:上的商?住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7米的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   【5.广?场一是适用于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具备宽》阔的公共场地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等)多!功能的建筑》物(群);二是适】用于:供市民休闲、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开敞空间》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   6》.中心适用于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 —  7.城》适用:。于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涉及地名使!用,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 (一?)涉外协定、—文,件;: ,。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三)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   (—四)合?同、证件、》印信;   (【五):地名标志;  【。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等项?目,。的确定?名称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市、县地名主【管部门项目》名称使用意见无地】名使:用意见书的不得【以具体名称》办理相关手续 【  城镇《道路、住宅区或者】大型建筑物(—群)需要命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办理地名】报批手续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地名不得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类媒】体宣传和使用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门牌号及房地产【广告的?地名: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无地《名批准?文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群?)更名的除》书面请示外》还应当提《交,地名命名《批准文件和》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 】  第三十一条【  市内铁路—。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运输站站名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与当地标准地【名并:用其他?名称的其他名称应当!置于当地《标准:地名之后  — 公共汽车站站名】一般: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当地标准》地,名不足以明》确指示该站地—理位置信息的可以】使用风景名胜—区、标志性建筑物或!者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名称命名  【 第五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 ,地名标?志,是标示地名以及相关!信息的标志物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   第三》十三条  》地名标志包括各类地!。理实体?标牌、?。行,政区域界牌、村镇】牌、广场牌》、路街巷牌、桥【梁牌、居住区牌【、门:楼号牌、交通指向牌!。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地【。名标志   —第三十四《条  新建》住宅区、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大】型建筑物《(群)、《专业设施以及门【楼牌:号,等地名?标志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毕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毕且设置》的地名标志牌应【与标准地名相一【致 :  路、街、巷的】交叉路?口应当设置地名标志!长,度大:于300米》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地名标?志的数量   第】。。三十五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区道路》路,名标志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路名标志牌由—市建设?。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支路—、街巷路名标志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建设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 ,(三)居民户、【临街建筑物及住宅】区门号牌由公—。安部门?设置和?维护管理交》付使用后门号牌缺失!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申请补设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补设完毕;城市】交通指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纳入工程验》收公安?部门维护管理—。;住宅区地名—。牌、楼号、单元【号、户室号》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四)国省干道—、农:村公路的交通指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经,营,企业、乡(镇)人】民政府或公路产【权管理单位等—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   》(五)农村》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与维护管理】;,  :。 ,(六)其他地名【标志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设置《与维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安排 ?  (一《)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城镇路、街、巷的地!名标志以及原—有,。的住宅区、门楼牌号!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工程预算《;   (三)农村!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其他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   !(二)偷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三)!在地名?。标志上拴、挂物品;!   (四)损坏地!名标志、影响—地名标志使用功【。。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 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标志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维护  【。 ,(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书—写、拼写、》式样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 , (:二)地名已经—。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 (三)《地名标志污损或【者字迹模糊的; 】  (四)地—名标志?设置位置不当的【;   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历史地名—。的保护   —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地名的保护工作地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历史地名《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 本:办,法所称历《史地名包括 —  (?。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 (二?)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   (三)!历史悠久《或,者其:他使用50年—以上的地《名 :  第四十一条 】 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历史地名档案 !  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对历?史地名实行分级管】理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实行分《级保护   第四】十二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不予更名》禁止在历史》地名前后并用—其他名?称 :  因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对历史?地名作?出是否保留使用决定!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论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予以:公示;确需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予以拆除或者迁移】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订地名保护—方案  《 指称?的地理?实体消亡的历史地名!可以就近在现存【。或者新建的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中,使用 ?。  第四十》三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本地区历史地!名资:源形成地《缘文化特质和区【。域品牌?特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历《史,地名的保《护与利用《   ?第七:章 地名公共服【务     —第四十四《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各级地名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 第四十五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包?含,具有地理坐》标系的地《。。名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地名:信息积极采用全球】定位、遥感等技术】提升管理服》务科技水平地名【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  第四十六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基础性地《名公共?服务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服,务产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建设】、地名服务开发 】  第四十》。七条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测绘—等,部门应当与》地名主管部门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地—名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    《第五十条  专业设!施的命名、》更,。名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五十一条  】海岛名称的确—。定、发布和地名标】志,的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第五十三》条  地名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连政发〔【20:0,4〕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