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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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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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交往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特定方位、—一定范围的地理【实体的专《用名称包括
【 (一)山脉—、丘:。陵、山峰《、河流、湖泊、海】湾、岛屿、礁—石、:沙洲:。、滩涂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三)自然村、住宅!区、片?区等居民地名称【;
《(四)路、街、【巷等道路名称;
! (五)高层建筑、!商业中心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 (六)》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场、林场!、渔场、盐》场、:油,田,、矿山等专业经【济区名称;
【 ,(七)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河,道、水?。库、渠?道、堤坝、水(【船)闸、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八!)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历史古《迹、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
(九)门】楼牌号(含门—牌,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
(十【)具有重要方位【意,。义的其他名称
】 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个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名词】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名的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主管部《门,地名委员会是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
? ,发改、规划、—建设、公《安、财政、国土、】住房、城管、交【。通、水利《、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海:洋渔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具》体事务业务上接受县!(区)地名主管【部门的指导
— 第六条 — 地名规《划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涉及路】、街:、巷、桥梁、广场】和隧:。道等:公共设施的编制【单位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将规划提交地】名主管部门》编制地名规划规划部!门应当使《。用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的名称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利、》交通、旅游》等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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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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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
(三》)符合地名规划;】
: (四)《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等地方特—色;
《 (五)尊重—当地居民意愿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 (?。六)维护《地名稳定性
【 第八条 》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以本行政【区域以外《或者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的专名;
!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专名一般—应当:与驻地主地名—一致;
—(三)新建、改建】。的路、?街、巷等名称—应当体?现层次化、》。序列化;
— (四)《。用,。地名命名的》专业设施名称其专】名应当?与当地主《。地名一致《;
(五—)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地名;!
(六)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
? (七)地名【用词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要,求避免使《用已淘汰的异—体字或含有虚夸、离!奇、抽象内容—的词语;
【(八)?。。禁止使?。。用带:有不良文化色—彩和封建迷信—的名称命《名地:名
第》九条 下列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使用字形混淆、字】音相同?的词语
》 (一)本市—范围内主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
(二)【本市范围内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 (三《)同一县(》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名称(历】史上已形成的除外】);
(四)】本市市区内、同一】县内的路、街、【巷、桥?梁,、隧道、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以及【公共:场所、休闲》旅游文化设施的名称!
第十》条 门楼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
— (三)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
】 (四)居—民区的门牌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按《照统一序《。列编排
》 第十一《条 : ,地名的更《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和—。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后予—以更名;《
: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予】以更名;
— (四)《因地名?指称的地理实—体属性、范围、外】部环境等发生变化需!要更名的予以—更名;?
?(五)因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可以更名!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地【名以及当《地居民多《。数不同意更》改的地名不予更【名
第十二条】 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自然变化等】原因使原指称地理】实体消失的地—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注销并公布
】 ,
,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办理
》 第十三》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第—十四条 《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 (?一)国内外》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报!国务院批准;—涉,及邻省的《。经与邻省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设区?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涉《及本市两个以上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本市:市区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县:。。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 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县(区)地名主】管部门?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区内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含桥梁)等—道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支路、街巷农村公】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七条 】市区内公园、—广场、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区内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县内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公!园、广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支路!、街巷、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门楼牌号!的编排?和审定?由建设单位或者【。建房个人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所列—的部分专业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后【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所列地名及!其拼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予以—审,定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向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当—。提供命名、》更名方案及其理由】的书面材料和相【关图件
》 第二十三》条, ,。 地:名未发生变化—。但,指称的地理实—体范:围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名》命名的批准权—限报: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公布
?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名在命名、】更名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 (一)在—国内、省内》、市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 (二)》在县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四)—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组织:论证或者听》证的:其他地名
— 第二十五条 【 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地名的!应当自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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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 第二十七条【 标?准地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名称;》
(二)使【用国家规范汉—字书写标准地名【。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和标《注应当遵《循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三—)通名用字应当名实!相符恰当《反,映指称地理实体的】属性、规模》和类别住宅区—、建:筑,物标准地名的通【名应当与建筑—面积:、占:地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标》准地名同类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 第二十八》条 城镇道路、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使用的通—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通名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
? (二)住宅—区通名一般为—园、花园、苑、花苑!、,新村、墅《。、,山庄、公《寓、小区、》居、舍?、庭:、,院、:府、轩、邸、—。家、庐、《坊、筑、宅、—阁、榭等;
【 (三)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一般分为厦、大厦!。、楼、大楼》、,广场、中心》、城、园、苑、宫等!;
(》四)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其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
1.大道、!大,街适用于《红线:宽,度50米《以上、长度》4千米以上的道路】;
:。 2.路、—街,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道路;
3【.巷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下的交通道路或【者生活便道;—
4.大—厦适用于高度在45!米以上或地面—楼层:15层以《上的:商住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7米的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
? :5.广场一》是适用于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具备宽》阔的公?。共场地?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等,)多功能的》建筑物(群);【二是适?用于供市《民休:闲,、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开敞空间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
6—.中心适用于—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
7—.城适用《于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涉及地名使用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 (三)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
《 (四?)合同、证件、印信!;
(五—。)地名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等项目【的确定名称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市、县地名主管部门!项目名称使用—意见无地名使用意】见书的不得》以具体名称办理相】关手续
》 城镇道路、—住,宅区或者大》型建筑物(群)需要!命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办理地名报》批手续?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地名不得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类媒】体宣传和使用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门—。牌号及?房地产广告的地【名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无地名批《准文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群)更》名的除书面请示外还!应当提交《地名命名批准文件和!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 市内铁路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运:输站站名《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与—当地标准地名并【用其他名称》的其他名称应当【置于当地标准—地名之后《
公共》汽车站站《名一般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当地标!准地名不足以明确】指,示该站地理位置信】。息的:可以使用风》景名胜区《、,标志性建筑物—或者: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名!称命名
第【五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地名《标志是标《示地:名以及相关》信息的标志物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
《 第三十三条 【 ,地名标?志包括各类地理实】体,标,牌、行政区域界牌、!村镇牌?、广场牌、路—。街巷牌?、桥梁牌《。、居住区牌、门楼】号牌、交通指向牌】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地名标志!
第三十—。四条: :新建住?宅区、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大—型建筑物(群)、专!。业设:施以及门楼》牌号等地名标—志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毕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毕:且设置?的地名标志牌应与标!准,地名相一致
】路、:街,、巷的交《叉,路口应?当设:置地名标《志长度?大于300米—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地名《标志的数量
第!三十五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区《道,。路路名标志》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路名标志《牌由市建设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支路、—街巷路名标志—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建设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 (三《)居民户、临街【建筑物及住宅区门号!牌由公?安部门设置和维护管!。理交付使用后门号牌!缺失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申请补设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补设完毕;城】市交通指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纳入:工程验收公安部门维!护,管理;住宅区—地名牌、楼号、单元!号、户室《号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四)国?省干道、农村公【路的交通《指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经营企业、!。。乡,(镇)人民政府或公!路产权管理单—位等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
! (:五)农村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与—维护管?理;
(—六)其他地名标【志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设置》与维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安【排
: (一)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城镇路、街、【巷的地?名标志以及原—有的:。住宅区、门楼—牌,号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工,程预算;
》 (三)农—村,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其他】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
(二)!偷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三)在地名》标志上拴《。、挂物?品;
? (四)损—坏地名标志》、影响地名》标志:使,用功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标志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维护
(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书写、拼写!。、式样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二)—地名已经《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三)地名标志污损】或者字?迹模糊?的;:
(四)地名标!志,设,置,位置不当的;—
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历史地名《的保护
《
: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地,名的保护工作地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历!史地名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历史地【。。名包括
(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二)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
(三)—历史悠久或》者其他使用50年以!上的地名
》 第四《十一条 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历史【地名档案
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对历】史地名实行分级管】理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实行分《级保护
第四】十二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不予更名禁】止在历史地名—前后:并用:。其他名称
【因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对:。历史地名作出是【否保留使用决定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论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予以公示;】确需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予?以拆除或者迁移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订地名保护【方案
指称的】地理:实体消亡的历史地名!。可以:就近在现存或者新】建的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中使用
【 第四十三》。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本地区历史地名资!源形:成地缘文化特质和】区域品牌《特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历史地名的保!护与利用
第】七章: 地名公共服—务,
第四【十四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各级地《名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包【含具有地理坐标【系的地名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地《。名信息积极采用【全球定?位、:遥感等技术提升管理!服务:。科技水平地名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基础性地名】。公共服务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服务产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建设、地名】。服务:开发
第四十】七条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测绘?等部门?应当与地名主—管部门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 ,。地名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 附则
第!五十:条, 专?业设施?。的,命名、?更名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一条【 海岛名称的【确定、?发布和地名标志【的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三条 ! ,地名: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连!。政发〔2《。0,04〕?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