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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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交往】。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特定方位、一定】范围的?地理实体的》。专用名?称包括
》 ,(一)山脉》、丘陵、《山峰、河流、湖泊、!海湾、岛屿》、礁石、沙》洲、:滩,涂,。。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三):自,然村、住宅区、片】区,等居民?地名称?;
(四)路、!街、巷等道路名【称;
(五【)高层建《筑、商业中心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六)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场、林场【、渔:场、:盐,场、油田、矿—山,等专业?经济区名称;
】 (七)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河道?、水库?。、渠道、堤坝—、水:(船)闸、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八)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历史古迹、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
(九)!门楼牌号(》含门牌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
(十)具有】重要方位《意义的其他名—称
: :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个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名词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名的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第五条 》 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主管部】门地名委《员,会是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
!发改、规《划、建设、公—安、财政、国土【、,住房:。。、城管、交通、水利!、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海洋渔《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具体!事务业务上接受县】(,区)地?名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地名规划!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涉及路、街、—巷、桥梁、广场【和隧道等公共设施的!编,制单:位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将规:划,提交地名主管—部门编制地名规划规!。划部门应当使—。用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的名称《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利、交通、】旅游等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
! 第七条 》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
: (三)符—合地名?规划;
(四)!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等》地方特色;》
(《五,)尊重当《。地居:。民意愿?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 (六《)维:护地:名稳定性
【第八条 《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不》以本行政《区域以外《或者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的专名;
—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专名一般【。应当与驻地主—地名:一致;
》 (三?)新建、改》建的路、街、—巷等名称应当—。体现层次《化、序列化;
!(四)用《地名命名的专—业设施名称》其专名应当与当【地主地名一》致;
(五【)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地名;
!(六)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
】 (七)地名用词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要求避免】使用已淘汰的异体字!或含有虚《夸、离奇、抽象内容!的词语;
【(八)禁止使用【带有不良《文化色?彩和:封建迷信的名—称命名地名
【 第九?条 下列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使—用字形混淆、字音相!同的词语
》 (一)本—市范围?内,。主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
?(,二)本市范围—。内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 ,。 (三)同一—县(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名!称(历?史上已形成的除外】);
》(四)本市市区内】、同一县内的路、】街、巷、《桥梁:、隧道、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以及公共场》。所、休闲旅》游文化设施的名称】
?第十条 《 门楼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 (: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
《 (三《)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
】 (四)居民【区的门牌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按【照统一序列编排
】 :第十一条 地名】的更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和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后,予以更名《;
?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予以更?名;
? :(四)因地名—指称的地理》实体属性、范—围、外部环境等发】生变化需要更名的】。予以更名;
(!五,)因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可以更名
【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地名以!及当地居民多数不】。同意更改的地名不予!更名
第—。十二条 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自然变《。化,等原因使原指称地】理实:体,消失的地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注:销并公布《。
第三章 【 地:名的申报与办理
】
第十三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第!十,四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国内外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报国》。务院批?。准;:。。涉及邻?省的:。经与邻省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国务院批—准;
? (二)》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设区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涉及本市两】个以上?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四)本市市区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县!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县《(区)地名主管【。部门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市区!内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含,桥梁)等道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支路、街巷农—村公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七条 市区内公!园、广场、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区内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县内—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公园、广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支路【、街巷?。、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条 【 门楼牌号》的编排和审定由建】设单位?或,者建房个《人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所列的部分专业【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后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所列【地名及其拼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予以审定
【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向?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当提供命名、【。更,名方案及其理由的书!面材:料,和相关图《件
第二十三条! 地名未发生变化!但指称?。的地理实体范围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名命名的批准权】限报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公布
》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名—在命名、更名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一)在国内—、省内、市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 (二)在县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四)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组】织,论证或?者,听证的其他地名
】 第二十五条 】 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地《名,的应当自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
第二十六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二十七条 — 标准地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名称:;
(二—)使用国家规范【。汉字书写标准—地名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和标注应当遵循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三】)通名用字应当名实!相符恰当反》映指:称地理实体的属性】、规模和《类别住宅《区、建筑物标准地】名的通名《应当与?建筑面积《、占地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标准地名同类】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第二十【八条: 城镇道》路、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使【用,的,通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通名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
— (二)住—宅区通名一》般为:园、花园《、苑、花苑、新村、!墅、山?庄、公寓、小区、居!、舍、庭、院、【府、轩?、邸、?家、:庐、坊、筑》、宅、阁、榭—等;
(—三)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一—般分为厦、大厦、楼!、大:。楼,、广场、中心、【。城、园?、,苑、宫?等;
? (四)》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其】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
1》.大:道、大街适》用于红线宽度50米!以上、长度4千米以!上的道路;
】2.路、街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道路;
3.!巷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下《的交通道《路或者生活》。便道;
4.】大厦适用于高度在4!5米以?上或地面楼层15层!以上的商住》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7米的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
? 5.广场—。一是适用《于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具备宽】。阔的公?。共场地?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等)多】功能的建筑物(【群);二是适用于供!市民休闲、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开】。敞空间?。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
:。 6.?。。中心适用于》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
7.城适!。用于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第二十九条 — ,下列情?。形涉及地《名使:用,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 (?三)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
(四】)合同?、证件、印信;
! (五)地名—。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等项目《的,。确定名称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市、】县,地名:主管部?门项目名称使用【意见无地名使用【意见:书的不得以具体名】称办:理,相关手续《
城镇》道路、住宅区或【者大型建《筑物(群)》需,要命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办理地名!。报批:手续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地名:不得: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类媒体宣—传和使用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门牌号及《房地产广告的地名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无?地名批准文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群《)更:。名的除书面请示外】还应当提交地名命】名批:准文件和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
【。 第三十一条 】市内铁路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运《输站站名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与当地】标准:地名:并用其他名称—的其他名称应当置】于,当地标准地名之后】
公共汽车【站站名一般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当地标准地》名不足以明》确,指示该站地理位置】信息:的可以使《用风景?名,胜区、标志性—建筑物或《者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名》称命名?。
第五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地名:标志是标示地—名,以及相关信息—。的标志物《。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
— :第,三十:三条: 地名标志包括】各类地理《。实,体标牌、行》政区域界牌、村镇】牌,、广场牌《、路街巷《牌、桥梁《牌、居住区牌、门楼!号牌、交通指—向牌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地名标志【
第三十四条】 新建住宅区、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大型建筑物》(群)、专业—设施以及门楼牌号等!地名标志《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毕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毕且:设置的地名标志牌】应与标准《。。地名相一致
路!。、,街、:巷的交叉路》口应当设置》。地名标志长》度大于30》。0米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地名!标志的数量
第!三十五?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区?道路路名标志—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路名标志】牌由市建《设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支路【、街巷路名标志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建设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三)居民户、临街建!。筑物及住宅区门号牌!由公安部门设置和】维护:管理:。交付使用后门—号牌缺失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申请补设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补,设完:毕;城市交通指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纳入工程《验收公安《部门维护管理;住】宅,区,地名牌?、,楼号、?单元号、户室—号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四)—国省干道、农村公路!。。的交通指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经营企业—、乡(镇)》人民政?府或公路《产权管理单位等【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
—(五:)农村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与维护管理】;
《(六)其《他地名?。标志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设置与维护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安排
(一)!。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城镇路、街、巷!的地名标志》以,及原有的住宅区、】门楼牌?。号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工程预《算;
(—三,)农村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其他《。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 :第三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
(二)】偷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三】)在地名标志上【拴、挂物品;
】 (四)损》坏地名标志》、影响?地名标?志使用?功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 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标志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维护
】 (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书写、】拼写、式样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二!)地名已经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 (三?)地名标志污损【或者字迹模糊的【;,
?(四:)地名标志设—置位置不当的;【
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历史地名的—保护
?
第四十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地】。名的:保护工作地》。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历史地名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历史地名【包括:
?。。(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 (二)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
(三)!历史悠?久或者其《他使用50年以【上的地名
【第四十一条 — 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历史地【名档案
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对历史》地名实行《分级管理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实行分级》保护
? 第四十》二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不予!更名禁止在》。历史地名《前后:并用:其他名称
因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对,历史:地名作出是》否保留使用决定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论【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予以】公示;?确需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予《以拆除或者迁移【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订:地,名保护方案
【 指称的地理实【体消亡?。的,历,史地名可以就近在现!存或者新建的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中使用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本地区历—。史地:名资源形成地缘【文化特质和区域品牌!特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历:史地名的《保,护与利用
第七!章 地名公》共服务
【 第四十四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各级地名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包!含具有地《。理坐标系的》地名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地名信息【积极采用《全球定位、》遥感:。等,。技术提升管理—。服,务科技?。水平地名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基础性地名公共服!务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服务产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建设、地—。名服务开《发
《第四十七条 —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测绘等部门【应当与地名》主管部?门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地名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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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专业设施—的命名、更名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海岛名】称的确定、发布【和地名标志的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三条】 地名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连政发〔2》004?。〕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