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交】往,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特定方位、一—定范围的地理实【体的专用名称—包括
(一【)山脉、丘陵、【山,峰、河流《。、湖泊、海湾、岛】屿、礁石、》沙,洲,、滩涂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 (二)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三)自然》村、:。。住宅区、片》区等居民《地名称;
【(四)?路、街、巷等道路】。名称;?
(五)高【层建筑、商业—中心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六,)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场、林—。。场、:渔场、盐场、油【田、矿?山,等专:业经济区名称;
】 , (七)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河道、《水库、渠道、堤【坝、水(船)闸【、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 (八)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历史古【迹、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
: (九)《门楼牌号(》含门牌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
《 (:十)具有重要方位】。意义的其他名称【
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个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名词】
第四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名的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主管】部门:地名委员会是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
发!改、规划、建设、】公安、财政、国【土、:住房、城管》、,交通:、,水利、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海洋】渔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具:体事务业务上接【受县(区)地名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 地名规划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涉及路—。、街、巷、》桥,梁、广场和隧道【等公共设施》。的编制单《位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将规划?提交地?名主:。管部门编《制地名?规划规划部》门应当使用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的名称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利、?交通、旅游等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
【
第七条 【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 (?二)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
《(,三)符合地名规划】;
《。。(四)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等地方【特色;
》 (五)尊重当地居!民意愿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六)维!护地名稳《定性:。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以本行政区域】以外或者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的专名;》
:。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专!名一般应当与驻【地主地?。。名一致;
(三!)新建、《改建的路、街—、巷:。等名称应《当,体现:层次化?、序列化;
— (四)用地名命!。名的专业《。设施名称其专名应当!与当地主地》名一致;
(五!)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地:名;
》(六)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
!(七)地名用词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要求避免!使,用已淘汰《的,异体字或含有虚夸】、离奇、《。抽象内容的》词语;
(八】)禁止使用带有不良!文化色彩和》封,建迷信?的,名称:命,名地名
第九条!。 , 下列?。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使【用字形混淆、—字,。音相同的词》语
(一)【本市范围内主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
(二—)本市范围内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三)同一《县(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名称(历史上已【形成:的除:外);?
(四)本市市!区内、?同一县内《的路:、街、巷、桥梁【、隧道、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以】及公共场所、—休闲旅游文化设【施的名称
》 第?十条 门楼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 (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
(三)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
》 (四)居民区的】门牌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按照《统一序列编排
!第十一条 》 地名的更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和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后予?以更名?;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予以更名;!
(四)因地】名指称的地》理实体属性》、范围、外部环境】。等发:生变化需要更—名的予以更名;【
(五)因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可以?更,。名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地名以及当地居民!多数不同意更—改的地?。名不予更名
— 第十二》条 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自然《变化等原《因使:原指:称地:理实体?消失的地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注销并公】布
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办理
【
《第十三?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第十》四,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国内?外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报国务院【批准;涉及》邻省的经与邻省【。。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设区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三)涉及本【市两:个以上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本市市区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县《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县(区)地名!主管部门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区内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含桥梁)】等道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市区《支,路、街巷农村—公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市区:内公园、广场、【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 市区内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九条》 县内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公《园,、广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支路、?街巷、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门,楼,牌号的编排和—审定由建设单位或】者建房个人》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所列的?部分专业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后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所列地名及其】拼,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予以审定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向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当提供命名、更】名方案及《其理:由,的书面材料和—相关图件
》 :第二十三条 地名!未发生变《化但指称的地—理实体范围》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名命名的批准权【限报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名在命?名、:更名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 (一)《在国内?、省内、市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二—)在县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 (四)》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组织论证或!者听证的其他地名
! 第二十五条 】 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地名的《应当自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 第二十六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二十!七条 《标准:地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名称;
(【二)使用国家规范】汉字书写标准地名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和标—注应当遵循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 (:三)通名《。用字应当名实相【符恰当反映指称地理!实体的属性、—规模和类别住宅区、!。。建筑物标准地名的通!名应当与建筑—面积、占地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标准地名同】类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第二十八】条 城镇》道路、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使用》的通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通名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
(二)住【宅区通名一般为园、!花园、苑、》。花苑、新村、墅、】山庄、公寓、小区】、居、舍、庭、【院、府、轩、邸【、家、庐、坊、【筑、宅、《阁、:榭,等,;
(三)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一般分为《厦、大厦《、楼、大楼、广场、!中心、城、园—、苑、宫《等;
(四)】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其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
1.【大道、?大街适用于红线宽】度50米以上、长】度4千米以上—的,。道路;?
2.路、街】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道,。。。路;
《 3.巷《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下的!交通道路或者生活便!道;
《 4.大厦适用【于高度在45—米以:上或地面楼层15】层以:上的商住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7米的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
— 5.广场一是【适用于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具备宽阔的公】共场地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等)】多功能的建筑—物(群);》二是适?用于供市民休闲【、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开—敞,空间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
! , 6:.中心适《用于: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
: 7.城》适用于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涉及地名使—用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 ,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三)—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
? (四)合同—、证件、印》信,;
? (五)《地名: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等项目的确!。定名:称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市、县地名主管部】门,项目:名称使用意》。见无:地名使用意见书的不!得以具体《名称办理相关手续
! , 城镇道路、—住宅区?或者大?。型建筑物(群)【需要命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办理地名!报批手?续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地名不得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类媒体宣传和!使用: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门牌—号及房地产广—。告的地名《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无地名批!准文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群)更名的除书!面请示外还应当提】交地名命名》批准:文件和?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
《 第三十一条 市!内铁路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运输站站名【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与当地《标准地名并用—其他名称《的其他名称应当【置于当地标》准地名之后
公!。。共汽车站《。站名一般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当地标《准,地名不足以明确指】示该:站地理位《置信息的可以使用风!景名胜区、标志性】建筑物或者》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名称】命名:
:
第五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
第《三十二条 》 地名标志》是标示?地名以及《相关信息的标志物】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
第三十三条 ! 地名标志包括各】类,地理实体标牌、行政!区域:界牌、村镇牌、【广场牌、路街巷【牌、桥梁牌、居住】区牌、?。门楼号牌、交—通指向?。牌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地名标志
!第三十四《条, 新建住宅—区、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大型建筑!物(群)、专—业设施以《及门楼牌号等地名】标志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毕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毕且设《置的地名标志—牌应与?标准地名《相一:致,
路、街、巷的!交叉路口《。应当设置地》名标:志长度大于》300米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地名标志的数—量
《第三十五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 (二)市区【道路路名标志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路名标志牌【由,市建设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支【路、街巷路名标【志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建设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 (三)居民户、!。临街建?筑物及?住宅区?门号:牌由公安部》。门设:置,和维护管理交付使用!后门号?牌缺失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申《请补设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补设完》毕;城市交通指【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纳入工程验收公安部!门维护管《理;住宅区地名牌、!楼号:、单元号《、,户室号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四)国省》干道、农村公路的交!通指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经营企业《、乡(?镇)人民政》。府或公路产权管理】单,位等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
, , (五)农》村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与维护!。管理;
《 :(六)其他地名【标志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设置与?维,。护,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安排
(!一)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城镇路、街—、巷的地名标志以】及原有的住宅区、】门楼牌号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工程预《算;:
(三)农【。村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其他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 ,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
! (二)偷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三)!在地名?标志上拴、挂物品;!
(四)—损坏地名《标志:、影响地名标志【使,用,功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标志》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维护!
(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书写、拼写、式样!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 (二?)地名已经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 (三)地名标志】污损或者字迹模【糊,的;
《 (四?),地名标志设置—。。位置不当的》;
《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六章历【史地名的保护
!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地!名的保护工作地【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历史地名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历史《地名包括《
(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二):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
(三)!历史悠久或者其他使!用50年以上的地】名
第四十【一条 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历,史地名档案
】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对历史!地名实行分级管理】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实行分—级保:护
第四—十二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不予更名禁—止在历史地名前后并!用其:他,名称
? 因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对?历史地名作出—是否保?留使用决《定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论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予以公示【;确:需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予以拆除或者!迁移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订地【。。名保护方案》
指称的地理】实体消亡的历史【地名可以就近在【现存或者新建的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中使用
》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本:地区历史地名资【源形:成地缘文化特质和区!域品牌特《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历史地名的保护与!利用:
第七章 地名!公共服务
》
第》四十四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各级地名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 第四十五》。条 :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包含具有地理坐!标系的地名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地】名信息积《极采用全球》定位、?遥感等技术》提升管?理服务科技》水平地名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基础性地名【公,共服务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服【。务产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建设、?地名服务《开发
《 第四十七条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测绘》等部门应当与地名主!管,。部门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八:条 : 地名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 附则
【 第五十条 专业!设,施的命?名、更名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一,。条 海岛名称的确!定、:发布和地名标志的】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二?条 : 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三条 》 ,。地名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连政发〔】2004〕》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