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交往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特】定,方位、一定范围的地!理实体的专用名称】包括
? (一)》山脉:、丘陵、山峰、河流!、湖泊、海湾—、岛屿、《礁石、沙洲》、滩涂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三):自然村、住宅—区、片区《等居民地名称;
】 (四)路、【街、巷等道》。路,名称;
—(五)高层建—筑、商业中心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 :(六)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场、:林场、渔场、—盐场、油田》、矿山等专》业经济区名称;
】 (七)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河道、水—库、:渠道、堤坝》、水(船)》闸、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 (八)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历史古【迹,。、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
(九)门【楼牌号(含门牌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
— (十)《具有:重要方位意义的其他!名称
? :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个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名词
【。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名的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主管部【门地名委员》会是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
《 发:改、规划、建设、公!。安、财政《、国土、《住房:、城管、交》通、水?利、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海洋渔】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具体!事务业务上接受县(!区)地名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地名规划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涉及!路、街、巷、桥梁】、广场和隧道等公共!。设施的编制单—位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将规划提交地名【主管部门编制地名规!划规划部门应当【使用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的名称—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利、】交通、旅游等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
:
第七条 【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 (:二)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
】 (三)符合【地名:规,划;
(四)】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等》地方特色;
【 (五)尊重当地居!民意愿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六:)维护地名稳—定性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以:本行政区域》以外或者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的专—名;
《。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专名》一般应?当与:驻地主?地,名一致;
(】三,)新建、改建—的路、街、巷等名称!应当体现《层次化?。、序列化;
【 (四)用》地名命名的专业【设施名称其专名【应当与当《地主地名一》致;
》(五)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地:名;
(六)】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
【(七)地名》。。用,词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要》求避免使用已淘汰】的异体字或》含有虚?。夸、离奇、抽象【内容:的词语;
(】八)禁止使用带有】不良文化色彩和【封建迷信的名称命】名地:名,
第九条 下!列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使:用字形混淆、—字音相同的词语
】 (一)》本,市范围内主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
! (二)本市—范围内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三—)同一县《(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名—称(历史上已形【成,的除外);
(!四)本市市区—内、同?。一县内的路、街【、巷、桥梁、隧【道、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以及—公共场所、休闲旅游!文化设施的名称
】 , 第:十,条 门楼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
(《。三)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
(四)居】民区的门牌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按照:统一序列编排
】 第:十一条? :地名的更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和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后予以》。。。更名;
《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予以更!名;:。
(四)—因地:名指称的地理—实体属性、范围、外!部,环境等发生变化需】要,更名的予以更名;】
(《。五)因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可以更名【
,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地名以?及当地居民多—数不同?意更改的地名不【予更名
第【。十二条 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自然变化等原因【使原指称地》理实:体消失的地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注销?并公:布
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办理
! 第十《三条 ?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第十四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 (一)国内外【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报国务【院批准;《涉及邻省的》经与邻省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设区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涉及本市两【个以上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本市市区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 , ,(五)?县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县(区)》地名主管部》。门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区内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含【。桥梁)等《道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支路、街巷》农村公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七条 — 市区内公园、【广场、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 市:区内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县内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公园、广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支路、街!巷、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条 门【楼牌号的编排和审】定由建设《单位:或者建房个人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所列的部分专—。业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后—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所列地名及【其拼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予以审定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向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当提【供命:名、:。更名方案及其—理由的书面材料和相!。关图件
》。 第:二,。十三:条 ?。地名未发生变化但指!称的地?理实体范围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名命名?的批准权限报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名,。在命名?、更名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 (一)在—国内、省内、市【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 , (二)在县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 (四)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组织论证或者】听证的其他地—。名
第二十五条!。 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地名》的应当自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二十七条 标准地!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名称;
— (二)使用—国家:。规范汉字书写标【准地名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和?标注应当遵循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三!)通名用《字应:当名实相《符,恰当反映指称—地理实体的属性【、规模和类别住宅区!、建筑物标准地【。名的通名应当与建筑!面积、占《地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标准》地名同类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 第二十八条 】 城镇?道路:。、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使用的通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道路通名【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
(二)住宅】区通名一般为园、花!园,、苑:、花苑、新村—、墅:、山庄、公寓、【小区、居、舍、庭】、院:、,府、:轩、邸、家、庐、坊!、筑、宅《、阁、?榭等;
《 (三)》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一般分《为厦、大厦、楼【、,大,。楼、广?场、中心《、,城、园、苑、宫【等;:
(四)—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其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
1.大—道,、大街适用于—红线宽度《50米以上》、长度4千米—以上的道路;
【 2.路、—街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道路;
【。 3.巷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下:的交通道路或者【生活便道;》
4《.,大厦适用于高度【在45米以上或地】面楼层15层以【上的商住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7米的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
5.广场!一是适用于》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具备宽阔的】公共:场地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等)多功能的建筑物!。(群);二是—适用于供市民—。休,闲、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开敞空间】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
《 6.?中心适用于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
7《.城:适用于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涉及地名使用—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 (一)涉外协【定、文件;
【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三)!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
(四】)合同、《证件、印信;
【 (五《)地名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等项!目的确定名》称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市、县地名!主管部门项》目名称使《用意:见无地名使用意见】书的:不得以具体名称【办理相关手续
】 城镇道路》、住宅区或者—。大型建筑物(群)需!要命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办理地?名报批手续》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地名不得—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类媒【体宣传和使用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门牌!号及房地产广告的】地名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无地名批准—文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群《)更名的除书面请示!外还应当提交地名命!名批准文件》和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
—。 :第三十一条 — 市:内铁:路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运输站》站名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与】当地标?准地名并用其—他名:称,的其他名称》。应,当置于当《地标准地《名之后
公【共汽:车站站名一般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当地《标准地名不》足以:明,确指示该站地理位】置信:息的可以《使,用风景名胜区—、标志?性建筑物或者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名?称命名?
第五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地名标志是标示地】名以及?相关信息《的标:志物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
】第三十三条 【地名标志《。包括:各类地?理实体标《牌、行政区域界【牌、村镇牌、—广场:牌、路街《巷牌、桥梁》牌、居住区牌、门】楼号牌、交通指向牌!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地名标志【
第三十—四条 《新建住宅区、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大型建筑物(【群,)、专业设施—以及门楼牌号—等地名标《。志,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毕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毕且设置!的地名?标,志牌应与标准地名】相一致
路、】街、:巷的交叉路》口应当设置》地,名标志?长度大于300米】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地名标志的数量】
, , 第三?十五条 《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区!道路路名标志—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路名标志牌由市建!设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支路【、街巷路名标—志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建设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三)居民《户、临街《建筑物及住宅—区门号牌由公安部】门设置和维护—管理交?付,。使用后门《号牌缺失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申请补设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补设:完毕;城市交通【指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纳入工】程验收?公安部门维护—管理;住宅区地名】牌、楼?号、:单元号、户室—号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四)国省【干道、农村》。公路的?交通指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经营《企业、乡(镇)【人民:政府或?公路:产权管理单位等【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
《 (五)农村【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与维护》管理;
《 (六)其他【地名标志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设【置与维?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安排
? (一)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城镇》路、街、《巷的地名标》志以及原有的—住宅区、门楼牌号】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工程预算》;
: (三)》农村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其他】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
(二—)偷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三)在地》名标志上拴、挂物】品;
(四【)损坏地名标志【、影响地名标志使用!功能的其《他行为
《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标志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维护!
: (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书写—、拼:写、式样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二)地名】。已经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三)地名标!志污:损或者字迹模—糊,的,;,
: (:。四)地?。名标志设置》位置不当的》;
《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六章历史地名【。。的保护?。
:
,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地名的保护】。工作地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历史地名!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 , 本办法所称历【史地名包《括
(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 (?二)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
(!三)历史悠久或者】其他使用5》0年以上的地名【
第四十—一条 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历史地名《。档案:
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对历史地】名实行分《。级管理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实行】分级保护
》 :第四:十二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不】予更名禁止在历史】地名前?后并用其《他名称
》 ,因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对历史《地名作出《是否保留使》。用,决定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论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予以公示;确!需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予以拆除《或者迁移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订?地名:保护方?案
《指称的地理实—体消亡的历史地【名可以就近在现【存或者新《建的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中使:用
?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本地区历史地名【。资源形成地缘文化】特质和区域品牌特】。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历史地名的保护】与,利用
》第七:章 :地名公共服》务
?
: 第四十四条 【。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各级地】。名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包含具有地理坐标】系的地名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地名信息积】极采用全球》定位:。、遥感等技》术提升管理》服务科技水平地名】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基】础性地?名公共服务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服务》产,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建设、地【名服务开发》
第《四十:七条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测绘等?部门应当与地名【主管部门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地名】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 第五十条 专!业设施的命名、更名!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海岛名称的!确定、?发布和地名标—志的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三条 《地名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连政发〔》2004〕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