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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交往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特定方位、》。一定范围《的地理实体》的专:用名称包括》   (一)山脉】、丘陵、山峰、【河流、湖泊、海【湾、岛屿《、礁石、沙洲、滩涂!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 (二)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三)自然村、【住宅区、片》区等居民地名称; !  (四)路—、街、巷等道路【名称:;,   (五》)高层建《筑、商业中心—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六)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场、林场、渔场、盐!场、油田《、矿山等专业—。经济区名称; 【  :(,七)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河道、水库、【渠道、堤坝、水(】船)闸、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八)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历?史,。古迹、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   (九)门楼】牌号(含门》牌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 :  (十)具有重要!方位:意义的其他名称【   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个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名词  《 ,第四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名的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主!管部门地名委—员会是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 》 , 发改、规划、【建设:、公安?、财政、《国土:、住房、城》。管,、交通、水利—、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海洋渔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具体!事,务,。业务上?接受县(区)地名】主管部门的指导  ! 第六条 》 ,。地名规?划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涉及路】。、街、?巷、桥梁、广场和】隧道等公共设—施的编?制单:位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将规划提交!地名主管部门—编制地名规划规划部!门应当使用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的名:称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利?、交:通、旅?游等: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  :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 , ,(二)?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 ,  (三)》符合地名规划; 】  (四)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等?。。地方:特色;   (五)!。尊重当地居》。民意愿?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 ,。 (六)维护地名稳!。定性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以,。本行政区域以外【或者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的专!名;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专名一般应》当与驻地主地—名一:致;   (三【)新建、改建的【。路、街、巷》等名称?。应当体现层次化、序!列化;   (四)!用地名命《名的专业《。设施名称其专名【。应当与当地》主地名一致;   !(五)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地名;《   ?(六:)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  ! (:七)地名《用词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要求避免使【用已淘汰的异体字或!含有虚夸、离奇、】。抽象内容的词—语;   》(八)禁止使用带】有,不,良文:。化色彩和封建迷【信的名称命名地名】   第《九条  下列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使用!。字形混淆、字—音相同的词语  】 ,(一)本市范—围内:主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  】 (二)本市—范围内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  (三)同一县(!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名称(—历,史上已形成的—除,外,);   》(四)本市市区【内、同一县内的路、!街、:巷、:桥梁、隧《。道,。、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以及公共场所—、休:闲旅游文化设—施的名称 》  第十条 — 门楼?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   (三】)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   (【四)居民区的门【牌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按【照统一序《列,编排 ?  第十一条  】地名:的更: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和—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后予以更名; 】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予以更名;!   ?(四)?因地名指称的地【理实体属性、—。范围、外部环境等】发生变化需要更名的!予以更名;   (!五)因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可以更!名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地名以及当地【居民多数不同意更改!的地名不予》更名 ?  第十《二条  《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自然《变化等?原因使原指称地【理实体消失的地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注销并!公布   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办理     第】十三:。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第十四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 (一)国内—外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报国—务院批准《;涉及邻《省的经与邻省—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设区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涉及本》市两个以上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本市市区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县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县(?。区)地名主管部门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市】区内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含桥】。梁)等道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支路、街巷》农村:公,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七条  市区内】。公园、广《场、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八条  【。市区内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县内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公园、—广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支路、街巷!。、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二十条  门】楼牌号?的,。编排和审定》由建设单位或者【建,房个人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所列的部分专业!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后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所列地名及其拼【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予以审定 》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向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当【提供命名、更—名方案及其理由【的书面材《料和相关图件 【  第二《十三条  地名未】发生变化但指—称的地?理实体范围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名命名的《批准权限报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名在【命名、更名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一【)在国内、省内【、市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二)在县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四【)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组织论证》或者:。。。听证的其他地名【   第二》十五条  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地名的应当—自,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    第二—十六条 《 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二!十七条  标准地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名?称,;,   (二)使用国!家规范汉字书—写,标准地名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和标注应当遵!循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三)通名用字—应当名实相符恰【当,反映:指称地理实体—的属性?、,规模和类别》。住宅区、《建筑物?标准地名《的通:名,应当与建《筑面积、占》。地,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标【准地名同类》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  第二《十八条?  城镇道路—、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使用的【通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道路—通名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   (二)住】宅区:通名一般为园、【花园:、苑:。、花苑、新村—、墅、山《庄、公?寓、小区、居、【舍、庭、《院、府、轩》。。、,邸、家、庐、坊、】。筑,、宅、阁、榭等; !  (三《)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一般分为厦、大【厦、楼?、大楼、广》场、中心《、城、园、苑、宫】。。等;   (四【)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其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   1—.大道?、大街适用》于红线宽度50米】以上:、长度?。4千米以上的道路】; :。 , 2.路、》街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道路—;   3.巷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下?的交通道《路或者生活》。便道;   4.大!厦适用于高度—在45米以》上或地面楼层15】层以上的《商住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7!米的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   5.广】场一是适《用于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具备宽阔的公共!场地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等)多功能的建!筑物(群);二是】适用于供《市民休?闲,、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开【敞空间?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  【 6.中《心适用于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   7.城【适,用于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涉及地《名,使用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  :(三)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   (《四)合同、证件、印!信;   (五)】地,名标志;  —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等项目?的确定名称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市、县地名主管部!门项目名称》使用意见无地名【使用意见书的不得以!具体名称办理—相关手续《   城《镇道路、住宅区【或者大型建筑物(】群)需要命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办理—地,名报批手续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地名不得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类媒体》宣,传和:使用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门牌号—及房地产广告的【地名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无地名批准—。文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群:)更名的除书面请】示外还应当》提交:地名命名批准—文件和?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 !  第三十一条  !市内铁?路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运《输站站名《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与当?地标准地名并用其】他名称的其他名称应!当置于当《地,标准:地名之后《   公共》汽车站?站名一般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当地标!准地名?不足以明确指示该站!地理位置信息的可以!使,。用风景名《胜区、标志性建筑】物,或者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名称—命名   第五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名!标志是标示地—名,以及相关信息—的标志物《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   第!。三十三条  地【。名标志包《括,各类地理实》体标牌、《行政区域《界牌、村镇牌、广场!牌、路街巷》牌、桥?梁牌、?居住区牌、门楼号牌!、交通指《向牌: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地名?标志   第三十四!条  新建》住,宅区:、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大型建筑物—(群)、专业设施以!及门楼牌号等地【名标志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毕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毕且设置的地【名标志牌应与—标,准地名相一》致   路、街、巷!。的交叉路口应当【设置地?名标志长《度大:。于300《。米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地名标志的数—量, ,  第三十五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区道路路】名标志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路名标志牌由市建设!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支—路、街巷路》名标志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建】设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 (三)居民户、】临街建筑物及—住,宅区门号牌》由公安部《门设置?。和维护管理交付使】用后门号牌缺失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申请!补设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补设完?毕;:。城市交通指》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纳入工程】验,收公安部门维—护管理;住》宅区:地名牌、楼号、【单元:号,、户室号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四)国省】干道、农村公路的交!通指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经营企业、【乡,(镇)人民政—府或公路《产权管?理单位等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   (【五,)农村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与维护管理;  !。 ,(,六)其他地名标志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设置与维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安排   (一)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城镇路?、街、巷的地名【标志以及原有的住】宅区、门《楼牌号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工程预》算;   (—三)农村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  (?。四)其他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 《  (二)偷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  :(三)在地》名标志上拴》。、挂物品《;   (四)损】坏地名标志、—影响地?名标:志,使用功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标志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维护   (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书《写、:拼写、?式样: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二)地名已—经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  (三)地名标志!污损或者字迹模糊的!;   (四)地名!标志设置位置不当的!。;   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历史地名的》保护     【。第四十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地名的保护工作地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历史地名—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  :本办法所称历史地】名包:括,   (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  (二)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 》  (三)历史【悠久或者《其他使用50年以上!的地名   第四十!一条  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历】。史地名?。档案  《 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对历史地名实行】分级:管理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实行分级保护 【  第四十》二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不,予更名禁止》在历史地《名前后并用其他名称!   因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对历史地名作出是否!保留:使,用决定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论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予》以公示;确需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予以?。拆除:。或者迁移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订,地名保护方案 【  指称的地理实体!消亡:的历史地名可以【就,近在现存《或者新建的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中使用!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本地区历史地】名资源形成地—缘文化特《。质和区域品》牌特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历史地名的【保护与利用 — , 第七章《 地名公共服务【     第四十四!条 :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各级地名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包?含具有地《理坐标?系的地名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地名信【息积:。极采用全球定位、】遥感:等技术提升管—理服务科技水—平地名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基础】性地:名公共?服务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服务?产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建《设、地名服务开发 !。。  第?四十七条《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测绘等部门应当】与地名主管部门【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地名!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九章  附】则 :    第五十条 ! 专业设施的命名】、,更名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 海岛名称的确定】、发布和地名标【志的: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三条  地【名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连【政发〔2004〕】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