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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交往?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特定方位、!一定范围的》地理:实体的?。专用名称包》括   (》一)山脉《、丘:陵、山峰、河流【、湖泊、海湾、岛屿!、礁石、《沙洲、滩涂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三)自然村!、住宅?区,、片区等居民地【。名称;?   (四)路【、街、巷《等道路名称;  】 (五)高层建筑、!商业中心《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六)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场、林场、渔!场,、盐场?、油田?、矿山等专业经【济区名称; —  (七)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河道、水库、渠道】、堤坝、水(—船):闸、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 (八)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历史古迹、》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   (九)【门楼:牌号(含门牌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 ?  (十)具有【重要方位意义—的其他名称》。   地《名,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个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名词: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名的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五条《  :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主管部门地名!委员会是《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   发改、规划】、建设、公安、财】。政、国土、住房、】城管、交通、水利、!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海洋!渔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具体事务业务—上接受县《(区)地名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地—名,规划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涉及路、街、】。巷、桥梁、广场和】隧道:等公共设《施的编制单》位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将规划【。提交:地名:主管部门编制地名规!划规:划部门应当使用【经地名主管部—门审核的名称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利、】。交通、旅游等—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 —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   ! ,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  (二)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   (三)符合】地,名规划;   (】四,)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等地方特色【。;   《(五:),尊重当地《居民意?。。愿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  (六)维—护地名?稳定性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不以本】行,政区域以外或者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的专名;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专《名一般应当》与驻地主地名—一致;?   (三)新建】、改建的路、街、】巷等名称应当体【现层次化、序列【化;: ,  (四)用地名命!名的专业设》施名称?。其专名应当与当地】主,。地名一致《;   (五)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地名; 》 , (六)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   (《七)地?。名用词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要求避免使用已!淘汰的异体字或含】。有虚夸、离》。奇、抽象内容的词语!。;,  :。 (八)禁止使用】带有不良文》化色:彩和封建迷信的名】称命名地名   】第九条?  下列《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使—用字形混淆、—字音相同的词—。语,   (一》)本市范围内主【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   【(二)本市范围内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 (三)同一—。县(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名称(历史》上已形成《的除外?);   (四)本!市市区内、》同一县内的》路、街、巷、桥梁、!。隧道、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以及公?共场所?、,休闲旅游文化设施】的名称   —第十条  》门楼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   (》三)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  【 (四)居民区的】门牌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按照统一序列—编排   》第十:一条  地名的更】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和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后予以更名;  !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予以更名《;   (四)因】地名:指称的地理实体【属性、范围、外部】环境等发生变化需要!更名的予以》更名; 《  (?五)因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可以更名  【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地名以》及当:地居民多数不同意】更,改,的地名不予更名【   第十二条  !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自然变化等!原因使原指称地理实!体消失的地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注销并【公布 ?  :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办理     !第十三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第十四?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国?内外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报】国务:院批准;涉及—邻省的经《。与邻省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国务院批准;!  : (二)《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设区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三)涉及本市!。。两个以上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四)本市【市区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 ,(五)县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县(区)地名主管】部门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区内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含桥梁—)等道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市区?支路、街巷农村【公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市区内?。。公园、广场、纪念】地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区:内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县内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公园、广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支路、街》巷、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门楼—牌号的编排和审定】。由建设?单位或者《建房:。。个人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办理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所列《的部分专业》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后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所列地】名及其拼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予—以审定 《  第二十二条 】。 有关?单位向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当提《。供命名?。、更名方案及其理】由的书面材料和相】关图件   第【二十三条  地名】。未发生变《化但指?称的地理实体范围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名命!名的批准《权限报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公布  《 第二十四条 【 下列地名在命名、!更名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一)在国内、省内!、市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二:)在县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四)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组织论证或者听证】的其他地名   第!二十:五条  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地名!的应当自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   第二十六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二十:七条  标准—地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名【称;   (二)使!用,国家规范《汉字书写标准地名】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和标注应!当遵循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三)通名用字【应,当名实相《符恰当反映指称地】理实:体的:。属性、规模》和类:。别住:宅区、建筑物标【准地:名的通名《应当与建《筑面积、占地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标!准地名同类》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第》。二十八?条  城《镇,道,路、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使用的—通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道路通名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   (二)—住宅区?通名一般为园—、花园、苑》、花苑、新村、墅、!山庄、公寓、小区、!居、舍、庭、院【、府、轩、》邸,、家、庐、坊、【筑、宅、阁、榭等;!   (三)大【型建筑物(群)的】。通名一般分》为厦、大厦、楼【、大楼、广场—、中心、城》、园、苑、宫等;】   (四)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其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   1.】大道、大《街适用于红线—宽度50米》以,。上、长度4千米以上!的道路;《 ,。。  2.《。路、街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上!、50米以下—的道路;   【3.巷适用于—红线宽?度10米以下的【交通:道路或?者,生活便道;   】4.大厦适用于【。高,度在45米》以上:或地面楼层15【。层以上的商住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7【米的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   5.广场一】是适用于《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具备—宽阔的公共场—地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等)多功能的建】筑物(群);二是】。适用于供市民休【闲,、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开敞空》间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  【 ,6.中心适用于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   7.城适!用于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涉及地名使用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三)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  — (四)合同—、证件、印信; 】  (五)地—。名标:志;  《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群)等项目的确!定名称?。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市、【县地名?主管部门项目名称】使用意见无地名【使用意见书的—不得以?具体名称办理相关手!续   城镇道【路,、住宅区《或者:大型建筑《物(群)需要命【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办!理地名报批》手续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地名】不得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类媒体!宣传:和使:用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门牌号及房地产】广告的地名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无地名批】准文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群)《更名的除书面—请示外?还应当提交地名【命名批准文件和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 市内铁路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运输?站站名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与当地标准地名并】用其他名称的其他名!称应当置于当地标准!地名之后  — 公共汽车》站站名?一般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当地《标准地名《不足以?明确指示该站—地理位置信息的【可,以使用?风景名胜区、—标志性建筑》物或:者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名》称,命名   第五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  第三十二条 】 地名标志是标示】地名以?及,相关信?。息的标志物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 《  第?三十三条  —地,名标志包括各—类地理实体》标,牌、行政区域—界牌、村镇牌、【广场牌、路》街巷牌、《桥梁牌、居住区牌、!门楼号?牌、交通指向牌【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地名标志   【。第,三,十四条  》新,建住:宅区:、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大型《建筑物(群)、【专业设施以及门楼牌!号等地名标志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毕!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60日内设置完毕】且设置的地名标志】牌应与标准地名相一!致   路、街【、巷的交叉路口应当!设,。置地名标志长度大】于300米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地【。名标:。志的数?量   第》三十五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 (二)市区道路】路,名标志?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路名标》志牌由?市建设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支】路、街巷路名标志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建】设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  (三《)居民户、临—街建筑物及住宅【区门号牌《由公安?部门设置和维护管理!。交付使用后》门号牌缺失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申请补设!。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补设完毕;城!市交通指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纳【入工程验收公—安部门维护管理【;住宅区地名—牌、:楼号、单元号、户】室号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四)!国省干道、农村公】路,的交通指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经营企?业、乡(镇)人民政!府或公路产权管理单!位等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   (五)农【村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与维护】管理;   (【六)其他地名标【志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设置《与维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安排  】 (一)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城镇路、街!、巷的地名标志以】及原有的住宅区【。、门楼牌号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工程?。预算;   (三)!农村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其他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   (二)偷!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 , ,(,三)在地《名,标志上?拴、挂物《品;   》(四)损坏》地名标?志、影响地名—标志使用功》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 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标:志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维护   (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书写、拼写、】式样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二)地!名,已经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三)地名标志—。污损或者字迹模糊的!;   (四)地名!标志设置位置不当】的;   地名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历史地名的保护 】   ?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地名的保护工作地!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历史:地名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历史:地名包括  — (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 (二)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   (》三)历?史悠久?或者其他使用50年!以上的地名  【。 第四十一条  】县(区)地》方,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历史地名档案 】 , 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对历史?地名实行分级—管理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实行【分级保护 》  第四十二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不予更名禁!止,。在历:史地名前后》并用其他《。名称   因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对历史?地名作出是否保留使!用决定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论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予以?公示;确需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予以拆除【或,者迁移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订地名保护方】案   指称的地】理实体消亡的—历史地?。名,。可以就?近在现存或者新【建的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中使用 !。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本地—区历史地《名资源形成地缘文化!特质和区域品牌【特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历史:地名的保护》与,。利用   第—七章 地名公共服】。务    》 第四十四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各级地?名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包含》具有地理坐》标,系的:地名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地名信息积极采用】全球定位、遥—感等技术提升管理服!务科:。技水平地名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  第?四十:六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基!。础,性地:名公共服务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服—务产: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建设!。。、地名服务开发 】。  第四《十七条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测绘等部《门应当与地名主管】部门:。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 ,  第四十八条【  地名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专?业设施的命》名、:更名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 海岛名称的确定】、发:布和地名标志的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三《条,  地?名,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五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连政发〔2004!〕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