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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生活热!水
】
5.?3.1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宜优先采用下—列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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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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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有:条件时宜《采用太阳能》;,。
】 3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保,证全年供热》的城市热网时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宜采用城市—热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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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有条件且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地热能
】
》5.3.2》 除?满足本标《准4:。.2.3条》的条件而《设置蒸汽锅炉的【情况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再进行热交换后供】应生活热水》的热源方式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热水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时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
5.3】.3:。 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生【活热水的主体—热源
》
》 1 《 按60℃计的生活!热水最?。高日总用水量—不大于5m3或【人均最高日用水定额!不大于10L的建】筑;:
— 2 【无集:中供热热源和燃气】源采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且无条【件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其他建筑
】
5.3—.4: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应设《机械循环的热水回水!管道保证干管、【立,管,。和支管中的热水循环!除,定,时供应?或连:续,使用热水的公—共浴室?外循环系统应保证配!水点出水温度不【低于45℃的时【。间不大于10s对卫!生,。器,。具出口水温有严格】要求时?应采取保证支—管热水温度的措施
!
5.【3.5 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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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高层建筑—。的冷热水分》区应一致或采取【。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
5.3.!7, 生活热水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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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宜大于》0,.,01MP《a
:。
】 2 热媒管道应!装自动温控装置
】
,。
5》.,3.8 生活热水!供回水管《道、水?加热器、贮水箱(罐!)等均应《保温保温《层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1.7条—的规定室外》保温直埋管道不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