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供、规范】服务:、高效节能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 第五条 【 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国土资源、园林和】绿,化,、,农林、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商【务、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应急保障 第!七条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鼓励燃气管网—已经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用气优先选】用管道天然气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 建设单位】在编制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并就《气源接入点和用【气需求等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 第十条 】 对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办—理,供,气手续 第十四条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鼓励并且】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应!急,保供预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和服务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燃气《种类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受理!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交的—年度:报告定期评》估其:经营管理、安全【运行和燃气用—户服:。务等情?况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二)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等指标; (三】),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四)建立并—落实燃气用户服务制!度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档《案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按照规定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工作符合!用气条件的方可供】气; (五》)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 (六)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不得【进行充装《或者卸气作业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燃气用户需求制定并!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公】布管道燃气安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供】。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安装—。。、改装申请》。; (?三)不得拒绝向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设!。施供:。气; (四)—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并】。为燃气用户查询【、缴纳燃气费用【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五)因气】源,紧张确需《限制燃气用气—量的应?当提前告知》燃气用户并将限制供!气情况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六)建立完】善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和生】产自动化《控,制系统将相》。关信号接入》燃气管理信息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业》务; (二)—建立自?有,气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中登记的气—瓶,信息与充《装或者销《售的气瓶上》设置的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志一致; 》(三)不得存放与】本企业气《瓶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经登记的气瓶信】。息不相符的》气瓶; (四)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五—。)建立气瓶》配送追踪制度对【气瓶的?。充装、储《存,、配送等过程进【行追踪; (—六)不?得,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 (:七)完?善送气?。服务网络《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送气服务!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将培《训合格?的送气服务人员【名,。单报送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企业《提供送气服务时其】送气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统一穿着《本企业识《别服装随身携—带配:送单配?送单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气?瓶编号等事项;【 (二?)送气?过程中发现》。气瓶:漏气的及时》送回本企业处理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三)按照—与燃气用户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合格】。气瓶:送至:指定的地点并向燃气!用户提交正式票据】; (四《)发现燃《气用户存在用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向本企业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向车【辆、船舶加气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气前要求车【辆、船舶《停放稳定并熄火司】乘人员离开车辆;】 (:二)加气《前后检?。查气:瓶状况或者装置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进行加—气,作,业 (一)车辆、船!。舶专用气瓶》或者装置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二《)无:车辆、船《舶专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证信息与!专用气瓶、》车辆、船舶信息不】一致的?; (三)车辆、】船舶专用《气瓶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并按照供】气用气合同明确【的燃气使用》。要求规范操作安全】用气 第《二十四条 》 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管道燃气【。锅,。炉、燃气空调等大】用气量的燃气—燃烧器具符合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二)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三)》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增加其他使用】功能或者《变更其使用功—能; (四)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气瓶?; (七)》私,自排放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 (八)《自行或者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等》。燃气燃烧《器具; (》九)擅自《拆,卸或者修理燃气【钢瓶角?阀,、燃气调压》器和燃气计量表【。前,。阀门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十)将燃气气!瓶,存放在封闭的柜体中!;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  非居》民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二)定期【组织燃气设施—的相关操作人员参】加安全用气教—育,培,训;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法律、法规】对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等管理责任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燃气设施的安装、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燃气用户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有权拒绝、投—诉和举报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燃气用?户自行从境外—购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燃气经—营企业确认可以使用!后方可安装使—用 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燃气用户强【制推销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整,改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用气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督促用】。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督促用气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气用气【合同并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二)制】。定,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设立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的【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五)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更新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进行处置; (【六)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对居民燃气用户】每二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对非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 (七)制—定,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和?年度安全用》气宣传计划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制作书面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载明检查日期、检!。查人、检查项目以及!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意:见等内容检》查记录应当经燃气】用户:签名确认后归入燃】气,用户档案 第三十五!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程序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可以适》当缩小 第三十六】条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抛锚、拖锚、采】沙、:。取土、?挖泥或者进行—机械:挖掘、?钻探、爆破等作业;!。。 (二?)建造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种植深】根植物; (三)】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垃圾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动、《侵,占、毁损《燃气设施《不得移动、覆盖、】拆除或者《破,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对,侵占、?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和举【报 第三《十八:条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明,作,业区域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指】定专人现场监护后】方可:施工 地下燃—气设:施埋设位置不明【的,应当采取人工探挖措!。施 由于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及!时,报警: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燃气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限期整】改燃气用户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又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燃气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合格后应】当恢复供气 第四十!一条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燃气安全—有宣传?教育的义务对燃【气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广告应当免费播【放,或者刊登 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服【务区域内的》燃气安?全使用的宣》传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 ,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 附 ? 则 第四十九条 !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道设施?和燃气场站设施 燃!气,管道:设施包括燃气—管道、调压装置、计!量装置、阀门井【(,室)、放散管—道以及管道防—腐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管?道,防护设施和》装置等 《燃气:场站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厂【、接收门站、燃气】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压缩天然气母站【、释:放站、液化天然气】站等 第五十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其—他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的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