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供,、规范服《务、高效节能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国土资源】、,园林和绿化、农林】、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商?务、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应急》保障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鼓【励燃气管网》已经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用气优先选用!管道天然气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
建设单!位在编制《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并就!气源接入点和用气需!求等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
第十条 对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办理供气手续【
第:十四条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鼓励并且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应【急保供预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和《服,务
第十五条 【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燃气种类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受【理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交的》年度报告定》期评估其经》营管:理、安?全运:行和燃气用户—服务等情况》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二)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等指标;
】(三)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四)!建,立,并落实?燃气用户服》。务制度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档《。案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按照规定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工】作符:合用气?条件:的方可供气;—
,。(五)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
(六)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不得】进行充装或者卸【气作业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燃气—用户需求制定并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公布管《道燃气安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供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安装、改装—。申请;
《(三)不得拒绝【向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设《施供气;《
(:四)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并为【燃气用户查询、【缴,纳燃气费用》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五)因气源紧张确需!限制燃气用》气量的应当提—。前,告知燃气用户并将限!制供气?情况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六)《。建,立完善?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和?生产自动化控制系统!将相关信号》。接入燃气管理信息】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业务;】
(二?。。)建:立自有气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中登记的气瓶信息!与充:装或者销售的气【瓶上设置的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志一致;
(—三)不得存放与本】企业气?瓶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经登记?的气瓶信息不相符的!。气瓶;
(四—)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五)建立气瓶!配送追踪制度—对,气瓶的充《装、储存、》配送等?过程进行追踪;
】(六:)不:得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
(七《)完善送《气,。服务网?络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送气服务!。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将培训—合格的送气服务【人员名单报送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 瓶装燃气》企业提供送气服务时!其送气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统一穿着【本企业识《别服装随身携带配送!单配送单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气瓶编号等—事项;?
(二)送气—过程中发现气瓶【漏气的及时送回本】企业处理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三【),按照与燃气》用户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合格》。气瓶送?至指:。定的地点《并向燃?气用户提《交正式票据》;
(四《)发现燃《气,。用,户存在用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向本企业《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 燃气?经营企业在向车【辆、船舶加气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气前》要求车?辆、船舶《停放:稳定并熄火司乘人员!离,开车辆;
(二)加!气,前,后检查气瓶状—况,或,者装置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进行】加气作业
(一【)车辆、船舶—专,用气瓶或者装置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二)无车辆、!船舶专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证信!息与专用气瓶、【车辆、船舶信息不】一致的?;
(三《)车辆、船》舶专用气瓶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并按照】供气用?气合同?明确的燃气》使用要求规》。范操作安全用气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管道燃气锅炉、燃】气,空调等大用气量的】燃气燃烧器具—符合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五条 ?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二)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三)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增加其他使【用功能?或者变更其使—用功能?;
:。(四)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气瓶;
【(七)私《自排放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
!。(八)?自行或者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等燃气燃烧】器具;
《。(九)擅自拆卸或者!修理燃?气钢瓶角阀、燃气调!压,器和燃气《计量表前阀门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十)将燃气气瓶存!放在封闭的柜体中;!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 非》居民: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二)定!期组织燃气设施【的相关操作》人员参加安全用【气教育培训;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法,律、:法规:对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等管理责任!。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燃气《设,施的安装、》。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燃气用户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有权拒》绝、:投诉和?举报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燃气用户自!行从境外购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燃气经营企】。业确认可以使用后方!可,安装使用
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燃?气,用户强制《推销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整改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用:气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督促:用,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督促】用气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气用气合同并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二)制定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设立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的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五):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更新?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进行?处置;
(》六)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对居民燃气用户】每二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对非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
(七)制】定,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和年—度安全?用,气宣:传计划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制作书面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载明检查日》期、检查《人,、检查项《目以及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意见等内】容检查记录应当【经燃气用户签名确认!后归入?燃气用户档案
【。第三十五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程序: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可,以适当?缩小
第三十六【条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抛锚】、拖锚、采》沙、取?土、挖泥或者—进行机械挖》掘、:钻探、爆破》等作:业;
(二》)建造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种植深根植【物,;
(三)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垃圾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动?、侵占、毁损—燃气设施不得移【动、覆盖、拆—除,或者破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对侵占、【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和举》报
第三十八条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明!作业区域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指》。定专:人现场监护后方可施!工
地下燃》气设施?埋设位置不》明的应当采》取人工探挖措—施
由于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及时报警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燃气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限期整改燃】气用户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又: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燃气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合格后应当恢复供气!
,第,四十一条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燃气安全《有宣传教育的义务对!燃气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广告—应当免?费播放或者刊登
】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服务区域内的!燃气安全《使用的宣《传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 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道—设施和燃气场站设】施,
燃气管道设—。施包括?燃气管?道、调?压装置、计量装【置、阀门井(室)】、放:散管道以《及管:道防腐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管道防护设—施和装置等
燃气场!站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厂、!接收:门站、燃气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压缩天然气母站、释!。放站、液化》。天然气站等
第五】十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其他》。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的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