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供、!。规范服务《、高:效节能?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国土资源、园林和】绿化、农林、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商,务、: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应急保》障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鼓励燃气管》网已经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用气优先【选用:管道天然气》。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
建设单【位在编制《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并就气》源接入点《和用:气需求等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
第:十条 《对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办理供?气手续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鼓励?并且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应急保供》预,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和服务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燃?气种类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受理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交?的年:度报:告定期评估其经营管!理、安全运》行和燃气用》户服务等情》况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二)!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等指标;
—(三:)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四—。)建立?并落实燃气用—户服务?制度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档案: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按照规定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工作符合用!气条件的方可—供气;
(五—)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
(】。六)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不得进行充装或者】卸,气作业
第十—九条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燃气用户需求制!定并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公布管道燃气安【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供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安装!、改装?申请;
《(,三)不?得拒:绝向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设施供《气;
(四)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并为燃气!用户查询《、缴纳燃气费用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五)—。因气源紧张》确需限制燃气—用气量的应》当提:前告知燃气》用户并将《限制供气情况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六)建立完【善,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和生产自动化控】制系统?将相关信号接入燃气!管理信息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业务;
《(二)建立自有【气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中登记的气瓶信】息与充装或者销【售的气瓶上设置【的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志一致;
(—三)不?得,存放与本企业气瓶】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经登记的气!。瓶信息不相》符的气瓶《。;
(四)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五)建立气瓶配送】追踪制度对气—瓶的充装、储—存、配送等过程进】行追踪?;
(六)不得【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
(》七)完善送气服【务网络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送气服务》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将》培训合格《的送气服务人员【名单报送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 瓶装燃气》企,业提:供,送气服务时其—送气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统《一穿着本企业识别】。服装随身携带配送单!配送单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气瓶—编号等事项;
(】二):送气过程中发现气瓶!漏气的及时》送回本企《业处理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三)按照】。与燃气用户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合格气瓶送至—指定的地点并向【燃气用户提交正式】票据;
(四)【发现燃气用户存在用!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向本》。企,业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 燃气经营》企业在向《。车,辆、船舶加气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气前—要求车?辆、:船,舶停放稳定》。并熄火?。。司乘人员离开车辆】;
(二)加气【前后检查气瓶状况或!者装置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进行》加气作业
(一【)车辆、船舶专用气!瓶或者装《置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二《)无车?辆、船?舶,专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证:信息与专用气瓶【、,车辆、船舶》信息不一《致的;
(三)车】。辆、船舶专用气【。瓶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三条 —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并:按,照供气用气合—同明确的燃气使用】要求:规范操作安全—用气:
第二十四条— , 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管道燃气锅炉!、燃气空调》等大用气量的—燃气燃烧器》具符:合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五条 《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二—)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三)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增加【其他使用功能或者变!更其使用功能—;
(四)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气瓶;《
(七)私》自排放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
(》八,)自行或者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等燃气燃烧器具!;
(九)擅—自拆卸或者修理燃】气钢瓶角阀、燃【气调压器《和燃气?计量表?前阀门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十)将燃【气气瓶?存放在封闭的柜体】。中,;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 非居民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二:)定期组织燃气设】施的相关操作—人员参加安全用气教!育培训;《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法律、法【规对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等管!理责任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燃气设施的安】。装、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燃气用户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有权拒】绝、投诉和举—报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燃气用《户自行从境外—购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燃气经营企业确】认可以使《。。用,后方可?安装使用
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燃气用户强制!推销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整改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用气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督促用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督!。促用:气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气用气》合同并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二!),。制定: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设立》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的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五)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更新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进》行处置;
(六【),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对居】民燃气用户每二【。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对【。非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
(?七)制?定,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和年?。度,安全用气宣传计划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制!作书面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载》明,检查日期、检查【人、检?查项目以及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意见等内!容检查?记录应?当经燃气《用户签名确认后【归,入燃:气用户档案》
第三十五条 【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程序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可以适?当缩小?
第三十六条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抛锚】、拖锚、采沙—、,取土、挖《泥,或者进行机械挖掘】、钻探、爆破等【作,业;:
(二)建造—。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种!。植深根植《物;
(三)—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垃圾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动、?侵占、毁损燃气设】施,不得移动、覆盖、】拆除或者破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对:侵占、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和举报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明—。作业区域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指定?专人:现场:监护:后方可施工
地下燃!气设施埋设位置不】明的应当采取人工】。探,挖措施
由于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及,时报警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燃:气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限期整改燃气!用户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又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燃【气,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合【格后应当恢复供气】
第四十一》条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燃气安》全有宣传教育的【义务对燃气》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广,告应当免费播放【或者刊登
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服务区域内的【燃气安全使用的【宣,。传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 附 ?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道设!施和燃气《场站设施
燃气管】道设施包括燃气【管道、调压装—置、计?量装置、阀门—。井(室)、放散管道!以及管道防腐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管道防护设施和!装置:等
燃?气,场站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厂》、接收门《站、燃气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压缩天然】气母站、释放站【、液化天然》气站等?
第:五十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其】他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的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