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供、规范】服务、高效》节能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 第五条 】 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国土资源、园—林和绿化、》农林、?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商务、《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应急保障 第七条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鼓励燃【气,管网已经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用气优先选用管道!天然:。气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 建设单【位在编制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并就气源接入点】和用气?需求等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 第十条】  对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办理供气手续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鼓—励并且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应急保供预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和,服务: 第十五条 —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燃气种【。类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受《理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交!的年度报告定期【评,估其经?营管理?、安全运行》和燃气用《户服务?等情况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二)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等指标; (三!),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四)建立并!落,实燃气用户服—务制度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档!案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按照规定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工作符合!用气条?件的:方可供?气,。;, ,(五)?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 (六—)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不得进行充!装或者卸气作—业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燃气用户—。需求制定并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公布管?。道燃气安《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供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安装、改—装申请;《 (三)不得—拒绝向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设施供气—; (四)》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并《为燃气用户查询【。、缴纳燃气》费用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五)因气源紧—张确需限制》燃气:用,气量的?应当提前告》知燃气用户》并将:限制供气《情况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六)建立完善!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和生产自】动,化,控,制系统将《相关信号接入燃气】管理:信息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业务;— ,(二)建立自有气】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中登记的气】。瓶信息?。与充装或者销售的气!。瓶上设置的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志一?致; (三)不得】存放:与本企业气瓶—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经登记的—气瓶信息《不相符的气瓶; 】(,四)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五,。)建立?气瓶配送追踪—制,。度对:气瓶的充装》、储存、《配送:等过程进行追踪;】 (六)不得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 (七)完善【送,气服务网络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送气服务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将培》训合格的送气服务人!员名单报《送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企】业提供送气服务时其!送气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统—一,穿着:本企业识别服—装,随身携?带配送单配送单【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气瓶编号等—事项; 《(二)送气过—程,。中发现气《瓶漏气的及时—送回本?企业处理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三)按照与燃【气用户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合《格气瓶送至》。指定的地点并向燃】气,用户提?交正式票据; 【(四:)发现燃气用—户存在用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向本企业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向车】辆、船舶《加,气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气前要求【车,辆、船舶《停放稳定并熄火【。司,乘人员离开》车辆; (》二)加气《前后检查气瓶—状,况或者装置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进行加气作业 (一!。。)车辆、船舶—专用气瓶或者装置】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二)?无车辆、船舶—。。专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证:信息与专用气瓶、】车辆、船《舶信息不一》致的; (三)车辆!。、船舶专用》气瓶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并》按照供气用气合同明!确的燃气《使,用要求规范操作【安全用气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管道燃气锅炉、燃气!空调等大用气量的】燃气燃烧《器具符合《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二:),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三)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增加】其他使用功能或者】变更:其使用功能; (四!)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气—瓶; (七)私自】排,放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 《(八)自行》或,者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等燃气燃》烧器具; (九【)擅自拆卸或—者修理燃气钢瓶角阀!、燃气调压》器和燃气计量—表前阀门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十)》。将燃:气气瓶存《放在封闭的》柜体中;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 《 非居民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二,)定:期组织燃气设—施的相关操作人员参!加安全用气教育培训!;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法?律、法规对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等管理责【任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燃气设施的安】装、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燃气用》户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有权:拒绝、?投诉和举《报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第二十九《条 : 在本?市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燃气用户自—行从:境外购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燃】气,经营:企业:确,认可以使用后方可安!装使用 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燃气用《户强制推销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整改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用气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督促用【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督《。促用气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气用气》合同并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 第三十《三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二【)制定?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设立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的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五!)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更新《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进行处置; (!六)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对居民燃气用—户,每二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对非: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 】。(七)制《定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和年度安全用气!宣传计划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制作书】。面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载明检查日期、】检查人?、检查项目以及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意见【等内容?检查记录《应当经?燃气用户签名—确认后归入》燃气用户档案— 第三十五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程序: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可以适当缩!小,。 第三十《六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抛锚》、拖锚、采沙、【取土、挖泥或者【进行机械《挖,掘、钻探、爆破【等作业; (二【。)建:造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种植深根植物; (!三):。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垃圾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动、侵占、毁损燃!气设施不得移动、】覆盖、拆除或者破】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对侵占】、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和举报!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明作业—区域: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指定专人!现场监护后方可施工! 地下燃气》设施埋设位置不明】。的应当采取人工探】挖措施 由》于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及时报!警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燃,气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限期!整改:。燃气:用户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又:。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燃,气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合格—后应当?恢复供气 第—四十一条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燃气安?全有宣传教育的义务!对燃气?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广告应当免!。费播放?或者刊登 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服务《区域内的燃气安全使!用的宣传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道:设施和燃气场站【设施 燃气》管道设施包括—燃气管?道、调压装置、计】量装:置、阀门井(室【)、放散管》道以及管道防腐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管道防护设施和】装置等 燃气场站】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厂、】接收:门站:。、燃气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压缩天?然气母?站,。、释放站、液化天然!气站:等 :第五十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其他: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的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