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供、规范服【务、高效节能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国—土资源、园》林和绿化、农林、】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商务、—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应!。急保障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鼓励燃气管】网已经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用气优先选用管道】天然气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
建设单位在编制!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并就气源接入点和】用,气需求?。等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
第十条 【。对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办,理供气手续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鼓】励并:且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应急保供—预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和服务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燃!气种类?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受理!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交的年度报告】定期评?估其经营管理、安全!运行和燃气用—。户服务?等情况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二—。)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等指标;!
(三)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四)《建立并落实燃—气,用户:服务制?度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档,案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按照规】定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工作符合用气】。条件的方《。可供气;
(五【)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
(六)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不?得,进行充装或者卸气】作业
第十九—条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燃气用户需【求,制定并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公布管道】燃气安?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供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安装、改装申请;
!。(三)不得》拒绝向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设施供气;
】(四)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并为燃气用】户查询、缴纳燃【气费用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五)因气《源,紧,张确需限制燃气用】气量的应当提—前告知燃气》用户并将限》制供气情况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六)建立完善【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和生产自动】。化控制?系统将相关信—号接入燃气管理信】息,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业务;
(二)建立!自有气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中登记的【气,瓶信息与充装或【者销售的《气,瓶上设?置,的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志一致;【
(三)不得存放与!。本企业?气瓶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经登?记,的气瓶信息不相符】的气瓶;
(—四)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五)《建立气瓶配送追踪】制度对?气,瓶的充装、储存、配!送等过?程进行追踪;
(六!)不得?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
(七》)完善?送,气服务网络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送气《服务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将:培,。训合格?的送气服务人员名】单报送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企业提供送气】服,务时:其送气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统一穿着本》企业识别服》装随身携带配—。送,单配送?单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气瓶?。编号:等事项;
(—二)送气过》程,中,发现气瓶漏气的【及时:送回本企业处理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三)》按照:与,燃气用户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合格气瓶》送至指定的地点并向!燃气用户提》交正式?票据;?
(四)《发现:燃气用户存在用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向本企业—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 燃气经《营企业在向车辆【。、船舶加《气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气前】要求车辆、船舶停】放稳定并熄火司乘人!员离开车《辆;
(二)加气】前后:检查气?。瓶,状况:。。或者装置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进行加气作》业,
(一)车辆—、船舶专《用气瓶或《者装置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二)无车辆、!船舶专?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证信息与专用【气瓶、车辆、船舶信!。息,不一致的;
—(三)车辆》、船舶?专用气瓶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三条: ,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并按照供气用气!合同明确的燃气使】用要求规范操作【安全用?气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管道【燃气锅炉、》燃气空调等大用气量!的燃气燃烧器具符】。。。合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五条 ?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二)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三)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增加其他使用功能】。或者变更其使—用功能;
(四)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气瓶;
(七—)私自排放》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
(!八)自行《或者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等燃气燃烧器具;】
(:。九,。)擅:。。自拆卸?或者修理燃气—钢瓶角阀、燃气调压!器和燃气计量表【前阀:门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十)将燃气气—瓶存放?在封闭的柜体中;】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 非居民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二)定?期组织燃气设施的】相关操作人员参加】安全:用气教?育培训;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法:律、法规对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等管理责任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燃气设施的安装】、,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燃气用户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有】权拒绝、投诉和【。。举报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第二十九【条 : 在本?市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燃气用户自行】从境外购《。。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燃气【经营企业确认—。可以使用后方可【安装使用
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燃?气用:户强:制推销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整改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用,气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督促用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督促?用气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气用《气合同并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二)制定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设】立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的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五)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更—新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进行处置;
—(六)?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对居民燃—气用户每二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对非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
【(,七)制定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和年》度安全用气宣—传,计划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制作!书面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载【明检查日《期,、检查人《、检查项目以及【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意见等内容检【查记录?。应当:经燃气用户》签,名确认后归入燃【气用户档案
第【三十五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程序: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可以适当缩小【
,第三十六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抛锚、拖—锚、采沙、取土、】挖泥:或者进行机械挖掘】、钻探、《爆,。破等作业;
(【二)建造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种植【深根植?物;
(三》),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垃—圾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动、【侵,占、毁损《燃气设?施不得移动》、覆盖、《拆,除或者破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对】侵占、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和举报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明作业区域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指定专《人现场监护后方可】施工
地下燃气【。设施埋设位置不明的!应当采取人工探挖措!施
由于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及时报警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燃气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限期整《改燃气?用户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又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燃—气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合格!后应当恢复》供气:
第四?十一条 《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燃气安全【有宣传教育的义务】。对燃气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广告应当免费】播放或?者刊登
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服,务区域内的燃气安】全使用的宣传工【作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道设?施和燃气场站设施
!燃,气管道设施包—括燃气管道、调压装!置、计量《装,置、阀门井(室)、!放散管道《以及管道防腐—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管道防!护设施和装置等
】燃气场站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厂】、接收门《站、燃气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压缩天然气!母站、释放站、【液化天然气站等
】第五十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其他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的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