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供、!规范服务、高效节】能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国土资?源、园林和》绿化、农林》。、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商务、—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应急保?障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鼓励燃气】管网已经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用气【优先选用管》道天:。然气: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
建设单位在!编制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并就】气源接入点》和用气需求等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
第十条 — ,对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办理供气手续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鼓励并且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应急】保供预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和服务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燃:气,。种类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受!理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交的年?。度报告定期评—估其经营管理、安】全,运行和燃《气用户?服务等情况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二,)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等指》标;
?(三)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四)—。建立并落实》燃气用户《服,务制度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档案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按【照规定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工作符合用【气条件的方可供【气;
(《五)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
(六)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不得进行充装!或者卸?气作业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燃气用】户需求?制定并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公布管—道燃气安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供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安装?、,改装申请;
(【三)不得拒》绝向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设施供气;
(四)!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并为:燃气用户查》询、缴纳燃》气费用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五【。)因气源紧张确需】限制:燃气用气量的—应,当提前告知燃气【用户:并将限?制供气情况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六【。)建立完善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和生产?自动化控制系统将】相关信号接入燃气管!理信:息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业务;
(!二):。建立:自有气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中【登记的气瓶信—息与充装或者—销售的气《瓶,上,设置的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志一致;
—(三)不得存放与本!。企业气瓶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经登记?的气瓶信息不相符的!气瓶:;
(四)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五【)建:立气瓶?配送:追踪制度《对,气瓶的充装、储存】、配送等过程进【行追踪;
(—六)不得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
(七)完善送气!服务:网络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送气《服务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将》培训合格的送气服务!人员名单报送—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 瓶装?燃气企业提供送气服!务,时其送气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统一穿—着本企?业识别服装随—身携带配送》单配送单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气瓶编号》等事项;
(二)】送气过?程中发现气瓶漏【气,的及时送回本企业】处理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三)按照与燃】气用户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合格《气瓶送至指定的【地,点并向燃气》用户提交正式—票据;
(四)发现!。燃,气用户存在用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向本企业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 燃气经营》企业在向车辆—、船舶加气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气前要?求车辆、船舶—停放:稳定并熄火司—乘人员离开车辆;
!(二)加气前后检查!气瓶状况或者—装置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进行加气作业
【(一)?车辆、船《舶专用气瓶或者装】置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二)无车《辆,、船舶专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证信息与【专用气瓶、车—辆、船舶信息不一】。致的;?
(三)车辆、船舶!专,用气瓶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并按照供气用【。气合同明确的—燃气使用《要求规范操作安【全用气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管道?燃气锅炉、燃—气空调等大用—气量的燃气燃烧器具!符,合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二)!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三)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增加【。。其他使用《功能或者变更其使】用功能;
(—四)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气:瓶;
?(七)私自》排放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
(—八)自行或者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等燃气燃烧器具】;,
(九?)擅自拆卸或者修理!燃气钢瓶角阀—、燃气调压器和燃】气计量表前阀门【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十?),。。将燃气气《瓶存放在封》闭的柜体《中;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 : 非居?民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二:)定期组织燃气设施!的相关操作人员【参,加安全用气教—育培训;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法律、】法规对?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等【管理责任《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燃气设施的》安,装,、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燃气用?户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有权拒绝、投诉!和举报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燃气用户自】行从境外购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燃气!。经营企业确认—可以使用后方可安装!使用
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燃气用户强制—推销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一条 —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整改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用气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督促用】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督《促用气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气用气合同!并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二)制定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设立》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的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五)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更新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进行处置;
【(六)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对居民燃气—用户:每二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对非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
(:七)制定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和年度安全用!气宣传计划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制作》书面: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载明检】查日期、《检查人、检查项【目以及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意见等《。内容检查《记录应当经燃—气用户签名》确认后归《入燃气用户档—案
第?三十五条 》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程序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可以适当】缩小
第三十六【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抛锚、【拖锚、采沙、—取土、挖泥》或者进行机械挖掘】、钻:探、爆破等》作业;
(二—。)建造?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种植深》根植物;《。
(三)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垃圾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动、侵占、毁损燃气!设施不得移动—、覆盖?、拆除或者破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对侵占、】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和举报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明作业?区域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指—。定专人现场监—护后方可施》工
:地下燃气设施埋【设位:置不明的应当采取】人工探挖《措施
由于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及时报警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燃》气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限:期整改燃气用户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又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燃气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合格—后应当?恢复供气《。
第四?十一条?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燃气安?全有宣传《教育的?义务对燃气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广告应】当免费?播放或者刊登—
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服务区域内】的燃气?安,全使用的宣》传,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 燃:气,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 则
第四十九条 !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道设施和燃【气场站设施
—燃,气管道?。设施包括《燃气管道《、调压装置、—计量装置、阀门【井(室)、》放散管?道以及管《道防腐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管道防!护设施和装置—等,
燃气场站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厂、接】收门站?、燃:气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压【缩天然气母站—、释放站、液化天然!气站:等
第五十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其他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的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