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供、规范服【务、高效节》能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国!。土资源、《园林和绿化、—农林、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商务、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应急保障 第七条!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鼓励燃气管!网已经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用气优先选用管道】天然气?。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 建设单位】在编制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并》就气源接入点—和用气需求等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 《第十条  对—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办理供?。气手续?。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鼓励并且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应急保供预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和:服务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燃?气种类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受理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交的年度报告定!期评估其经营管理、!安全运行《和燃气用户服—务等情况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 第十七条 ! ,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二)—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等指标《; (三)》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四?)建立并落》实燃气用户服务制度!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档案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按照规定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工作】符合用气条件的方可!供气; (五)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 (六)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不得进行《充装或者卸》气作业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燃气用户【需求制定并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公布管?。道燃气?安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供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安—装,、改装?申请; (三)不】得拒绝向《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设施《供气:;, (四)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并为燃气用户查询、!缴纳燃?气费:用,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五)因气源紧张【确需限制燃气—用气量的应当—提前告知燃》气用户并将限制供】气情况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六)建立完善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和生!。产,。自,动化控制系》统将相关信号接入燃!气管理信息》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业务; !(二)建立》自有气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中登记》的气瓶信息与充装】或者:销售的气瓶上—设置:的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志一致;《 (三)不得存放与!本企业气瓶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经【登记:的气瓶信息不—。相符的气瓶》; (四)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五)》建立气瓶配送追【。踪制度对气瓶的充】装、储存、配—送等过程进行追踪】; (六)不得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 (七—)完善送气服—务网络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送,气服务?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将培训合格的—送,气服务人员名—单,报送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企业?提供送气服务时【其送气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统一穿着—本企业识别服装随】身携带?配送:单配送单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气瓶编号等事【项;:。 (二)送气过【程,。中发现气《瓶,漏气的?及,时送回本企业处【理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三)按】照与燃气用户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合格气瓶送至指定】的地点并向燃气用户!提交正式票据; 】(四)发现》燃气用户存在用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向本企】。业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向车辆、船舶加】气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气前—要求车辆《、船舶?停放稳定《并熄:火司:乘人员离《开车辆?; (二)加气前】后检查气瓶状—况或者装《置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进行加!气,作业 (一)车辆、!船舶专用气瓶—或者装?置,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二)无车】辆、船舶专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证信息?与,专,用气瓶、车辆、船舶!。信息不一《致,的; (三》)车辆、船》舶专用气瓶》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第《四章 ?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三条 】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并按《照供:气用气合同明确的燃!气使用要求规—范操作安全》用气: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管道燃气锅炉!、燃气空调等大用气!。量的燃?气燃烧器《具符合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五条 ?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二:)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三)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增加其他》使用功能《或者变更其使用功能!; (四)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气【。瓶; (《七,)私自排放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 (八)自—行,或者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等】燃气燃烧器具; 】(九)擅自拆—卸或:者修理?燃气钢瓶角阀、燃气!。调压器和燃气计量表!前阀门?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十)】将燃气气瓶存放在封!闭的:柜,体中;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 【 非居民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二)定期组织燃气设!施的相关《操作人员参加安【。全用气?教育培训《;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法,律、法?规对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等—管理责任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燃气设施【的安:装,、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燃气用户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有权拒绝、!投诉和举报》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燃气《用户自行从境—外购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燃气经营【企,。。业确认可《以使用后《方可:安装使用 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燃气用户》强制推销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整改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用气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督促用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督促用】气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气用气合同并!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二)制定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设立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的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五)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更新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进行处《置; (《六)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对:居民燃气用户每二】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对非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 !(七)制定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和年度安—全,用气宣传计》划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制作书面!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载明】检查日期、检查人】、检:查,项目:以及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意【见等内容检》。。查记录应当经燃气用!户,签名确认后归入燃】气用户档案 第【三十五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程序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可以《适当缩小 第—三十六条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抛】锚、拖锚、采沙、取!土、挖泥或者进【行机械挖掘、钻探】、爆破等作业—; :(二:)建造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种植》深根植物; (【三)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垃圾》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动:、侵占、毁损—燃气设施不》得移动、覆盖、拆除!或者破?。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对侵占、【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和举报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明作】。业区域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指定专人现场】监护后?方,可施工 地下燃【气设施埋《设位置不明的—。应当采取人工—探挖措施 由于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及?时报警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燃气】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限期整!改燃:。气用户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又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燃,气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合格后应当恢复!供气 第四十一【条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燃—气安全有宣传教【育的义务《对燃气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广告应—当免费播放或者【刊登 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服务区】域内:。的燃气?安全使用的》宣传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道《设施和燃气》场站设施 燃气管道!设施包括燃气管道】、,调压装置、》计量装置、阀—门井:(,室):、放散管道以及【管道防腐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管道防《护设施和《装置等 燃气场站】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厂、接收门站、燃!气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压,缩天然气母站—、释放站、液化天然!。气站等 《第五十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其他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的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