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供、规【范服务?、,高效节能《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国土资源、园林【和绿化、农林、【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商务、—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应急保障】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鼓励《燃气管网已经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用气—优,先选用管道》天然气?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
建设单位在!编制: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并就气源接入点!和用:气,需求等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
第十条 】对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办理供气手续【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鼓励并【且,。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应急保供预案
第三!章 : 燃气经营和服【务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燃气?种类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受理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交的年度》报告定期《。评估其经《营管理、安全运行】和燃气用户服务等情!况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二【)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等指!标;
(《三)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四)建—。立并:落实燃气用户服【务制度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档案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按照规《定,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工!作符合用气条件【的方:。可供气;
》(五)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
》(六)?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不得进行》充装或者卸气作【业,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燃气?用户需求制定并【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公布—管道燃气安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供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安装、!改,装申请;
(三【)不得拒《。绝,向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设施供气!;
(四)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并为《燃气用户查询、缴】纳燃:气费用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五)因气《源,紧张确需《限制燃气用》气量的应当》。提前告?知,燃气用?户并将限制》。。供气:情况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六)建立《完,善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和生产】自动:化控制系统将相【关信号接入燃气管理!信息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业务;
(二)!建立自有气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中登记的【气瓶信息与》充装或者销售的气瓶!上设置的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志一致;—
(三?)不得存《放与本企业气—瓶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经登记的气》。瓶信息不相符的气】瓶;
(四》)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五!)建立气瓶配—送追踪制度对—气瓶的充装、储存】、配:送,等过程进行追—踪;
?(六:)不得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
!(,七)完善送气服【务网络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送气服!务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将培训合【格的:送气服务人员名单】报送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 瓶装燃气企—业提供?送气服务时其送气】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统一穿着本【企业识别服装随【身携带配送单配【送单: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气瓶编》号等事项;
(二】)送气?过程:中发现气瓶漏气的及!时送回本企》业处理?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三)按照】与燃气用户》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合格气瓶!送至:指定的地点并向燃】气用户提交正式【票据;?
(四)发现—燃气用户存在用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向,本企业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向:车辆、船舶加气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气前要求—车辆、船舶停放稳定!并熄:火司乘人员离—开车辆;《
(二)加气前【后检查气《瓶状况或者装置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进:行加气作《业
(一)车辆、船!舶专用气瓶或—者装:置,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二,)无车辆、船舶专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证—。。信息与专用气瓶、】车辆、船《舶信息不一致的【;
(三)》车辆、船舶专用气】瓶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第四章 《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并?按照供?。气用气合《同明:确的燃气使用要求】。规范操作《安全用气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管道】燃气锅炉、》燃气空调《等大:用气量的燃气燃烧器!具,符合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二)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三)【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增加其他使用功能或!者变:更其使用功》。能;
(四)—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气瓶;
—(七)私自》排放: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
(八《)自行或者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等燃气燃【烧器具;
(九)】擅自:拆卸或者修理—燃气钢瓶角》阀、燃气调压器和】燃气计量表前阀门】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十)将燃《气气瓶存放》在封闭的柜》体中;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 【 非:居民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二:。)定期组织》燃气:设施:的相关操《作人员参《加安:全用气?教育培训《。;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法律—、法规对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等管理责任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燃气设施》。的安装、《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燃气!用户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有—权拒绝、投诉—和举报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燃气》用户自行从境外购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燃气】经营企业确认—可以使用后方—可安装使用》
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燃气用!户强制推《销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整改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用气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督!促用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督促《用气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气用气!合同并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二)制定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设立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的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五)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更新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进行—处,置;
(《六)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对居】民燃气用户每二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对非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
(:。七):制定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和年度安全【用气宣传计划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制作书《面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载明检查日期!、检查人、检—查项目以及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意!见等内容检查—记录应当经燃气用】户签名?确认:后归入燃气用户【档案
第三十—五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程序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可,以适当缩小
第三十!六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抛锚、拖》锚、采沙、取—土、挖?泥或者进行》机械挖掘、》钻探、爆破》等作业;
(二)建!造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种植—深根:植物:;,
(三)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垃圾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动、侵占、毁损燃!气设:施不得移《。动、:覆盖、拆除或者破】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对侵占、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和举报
《第三十八条》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明作《业区域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指定—专人:现场监护后》方可:施工
地下燃气设施!埋设位置不》明的应当《采取人工探挖措施
!由于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四》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及【。时报警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燃气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限期整改燃气用【户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又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燃气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合格!。后应当恢复供气
第!四,十一条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燃气安—全有宣传教育的义】务对燃气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广【告应当免费》播放或者刊登
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服务区域内》的燃:气安全使用的—宣传工作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道设施和燃气场站!。设,施
燃气管道设施包!括,燃气管道、调压装】置、计量装置—、阀门井《(室)?。、放散管道》以及管道《防腐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管道防护设施和装置!等
燃气《场站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厂、接】收门站、燃气—。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压】缩天然?气母站、《释放站?、液:化天然气站等
【第五十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其他:。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的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