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供、】规范服务《、高效节能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 第五条 】 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国》土资源、园林—和,绿化、农《林,、,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商【。务、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章 : ,规划建设和应急保障!。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鼓!励燃气管网已经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用气优先—选用管?道天然气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 建设单!位,在,编制: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并】就气源接入点和用气!需求等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 ?第十条  对—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办理供气手续 !第十四条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鼓励并且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应急保供预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和服务《 第十五条 —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燃气种类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受—理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交的年度报】告定期评估》其经营管《理、安全运行和燃气!。用户服务等情—况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二)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等【指标; (三—)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四)建立》并落实燃气用—户服务?制度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档?案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按照规?定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工作符合用气条件!的方可供气; 【(五)燃气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公示其收费【标准; (六—)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不得进行充】。装或者卸气》作业: 第十九条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燃:气用户需求制定【并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公布管道燃气安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供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安装、改—装申请;《 (三?。)不得拒绝》向经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设施供气】; (四)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并为燃【气用户查询、—缴纳燃气费用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五《),因气源紧《。张确需限《制燃气用气量—的,应当提?前告知?燃气用?户并将限制》。供气:情况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六】)建立完善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和生产自动【化控制系统将相关信!号接入燃气管—理信息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业务《; (二)建立自有!气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中登记的气瓶信息与!充装:或者销售的气—瓶上设置的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志一致; (三)!不得存放与本企业气!瓶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经登记的》气,。瓶信息不相》。符的气瓶《; (?四)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五)建?立气瓶配送追踪制度!对气瓶?的充装、储存—、配送等过》程进行追踪; (】六)不得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 (?七)完善送》气服务网络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送气服】务人员并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将培训合!格的送气服》务人员名单》报送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瓶装燃【气企业提供送—气服务时其送气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统一穿着本》企,业识别服装》随身携带《配,。送单配送《单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气瓶编号等【事项; (》二)送气过程中发现!气瓶漏气的》及时送回本企业【处理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三)《按照与燃气用户【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合格气瓶送至【指,定的地点并向燃气用!户提交正式票据【。; :(四)发《现燃气用《户存在用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向本《企业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 燃气经营企业在向!车辆、?船舶:加气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气前要求车》辆、船舶《停放稳定并熄火司乘!人员离开车》辆;: (二)《加气前后检查气【瓶状况或者装置【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进行加?。气作:业 (一《)车:。辆、船舶专用气瓶或!者装置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二)无!车辆、船《舶,专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证信息与专用气瓶、!车辆、船舶信—息不一致的;— (三)车辆、船舶!专用气瓶《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并按照供》。气用气合同明确的燃!气使用?要求规范《操作安全《用气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管道燃气锅—炉、燃气《空调等大用气量的燃!气燃:烧器具符合》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二)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三)—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增加其他【。使用功能或》者,变更其使用功能;】 (四)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气瓶;— (七)私》自排放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 (:八)自行或者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等燃《气,。燃,烧器具; (九)擅!自拆:卸或者修理燃—气钢瓶角《阀、燃?气调压器和燃气计】量表前阀《门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十)将燃气气【瓶存放在封闭的柜体!中;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  》非居民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二《)定期组织》燃气设?施的相关操作人员】参,加安全用气教—育培训;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法律、法规—对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等》管理责任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燃气?。设,施,的安装、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修、抄【表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燃【气用户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有权拒绝《、投诉和举报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燃气用户《自行从?境外购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燃《气经营企业确认可】以使:用后方可安装—使用 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燃气用户强制推】销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一条 —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整改】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用气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督促【用,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督促用气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气用气合同并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 第三十三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二)制!定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设立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的】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五【)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更新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进行处置; (【六)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对居民燃!气用户?每二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对非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 (【七,)制:。定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和《年,度安全?用气宣?传计划?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制作书面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载明检》查日期、检查—人、检查项目以及】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意】见等内容检查记录应!当经燃气用户—签名确认后归入【燃气用户档案 【第三十?五,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程序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可以适?当缩小 第三十六】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抛锚《、拖锚、《采沙、取土、挖泥或!。。者进行机《械挖:掘、钻探、爆破等】作业:; (?二)建造《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种植深根植物;【 (三?)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垃圾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动、侵占、【毁损燃?气设:施不得移动》、覆盖、拆除或【。者破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对侵占、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和举:报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明作业区域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指定专人!现场监护后方可施】工 地下燃气—设施:。埋,。设位置不明》的应当采《取人:。工,探挖:措施 由于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及】时报警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燃气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限期整改燃气用!户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又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停气?。措施 燃气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合格后应当恢复】供气 第《四十一条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燃气安【全有宣传教育的【义务对燃气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广告》应当免费播放或者刊!登 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服务【区域内的燃气安【全使用的宣传工作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 ,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道设:施和燃气场站设施 !燃气管道设施—包括燃气管道、调】压装:置、计量装置、阀门!井,(室)、《。放散管道以及管道防!。腐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管道防?护设施和《装置:等 燃气场站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厂、》接收门站、燃气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压缩天然《。气母:站,、释放站、液—化天然?气站:等 第?五十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其他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的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