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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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蕴藏于地表以!。下,的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含地热水和》矿泉水)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严格控制—、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资源管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地下水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本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编制全市《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实—行,总量控?制、采补平衡、优水!。优,用、合理储备—制度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可开采区
在!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已有深井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封【填,。
在限制【开采区内严格控制】新凿井不得》增加深井数量—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
在《可开采区内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与水位双控但【采用地下水作—为应急?备用水源的除外 】
第九条 【 地下水《年度允许开采量应】当少于可开采—总量并符合》地区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要求【
第十条 城【市供水?和区域供水覆盖地】区除作为饮用水【应急备用水源及企】业特殊?工艺用水需求保留】的取水?。井外其他取》水井应当封》填
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井应《。当制定动《用、:调度、管理预案【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站网和信—息化系?统实行信息共享【监测站点的日常管理!。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章 — 管 《理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全】市地下水用水计划指!标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区域《。水资源状《况、取水许可—水,量、用水定额、取】水户申请的》用水:计划向?取水户下达用水计】划
第十三条 取!用地下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户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地下?。水取水许可的应【当向取水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采矿及地下工程!。需要疏干《排水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影?响地下?水资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取!用地下?水,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一)地《下水开采达到或【者,超过:年度计划《可采总量控》制的;?
(二)地下水【。水位低于控制—水位的?;
(三)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的;
(四)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可以满足需—要的;
(五—)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且满足用水需!要的:;
(六)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后申请!人方可委托》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技术】规范凿井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现场】监督指导定孔—、下管、止水、【回填等重要》工序
施工单位【发现:因地质条件因素【。不宜凿?。井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报告
—施,工中的废孔或—者报:废,的,水井:应当由申请人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封填
第十七条【 取水井施工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移!送下列?资料:
(一)井台【周边的平面位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取水项目—的,试运行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后申请人《方可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 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取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十五!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九【条 取《水户应当《建立健全《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申请用水!计划填报取用—地下水?的统计报表》;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 ,取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用地下水;
(二!)水质、水位—。出现异常的及—时向水利、环保【部门报告;
【(三)不《再,使用:的取水井应当及时办!。理注:销取水许可》证手续并组织—封填;
(四)】不得擅自对外—转供、销售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使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户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经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源!热泵系统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地源热泵《系,统投入运行》满,30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验收材料【
(一)地》源热泵系统》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许可申请和凿井!批准:文件;
(三—)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计:量设施、节水—设施的建《设情况;
(五)】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水量、水温】、水:质监测结果》;
(六)地源热泵!系统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涉及凿【井的提交水》文地质柱状》图、电测曲线图【、抽水(《回灌)试验报告【、地下水动态—和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情况等有关【资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验收材】料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取?水,工程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年取用地下水!两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取水户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取水户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同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并按【规定予以整改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四条 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
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及餐饮【、洗浴、《洗车、?水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对勘察作!业遗留?的井、洞《应当:及时封填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水文监测!、地质勘探用—于观测的钻孔应当分!层,止,水其余钻《。孔应当在勘探—结束后封《堵
第二《十,六条 禁止向废】井、废坑《和,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井?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保护范围【
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
(二)使用污水进!行灌溉;
(三【)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为肥!料;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水源井内出现水浑】、,水位异常或者发生】井台断裂塌陷、计量!装置失灵等》情况时取水户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可能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或《者地下水污染的以】及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可能发】生地下?。水污染?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地—下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未采取—封填措施《的责令其限期封填】逾期不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封】填,封填费用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承担!处每井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建设地源热—泵系: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擅自《取用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及【餐饮、洗浴、洗车、!水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每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浅层地下水】主要指?埋藏相?对较浅?、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或弱《承压水主《要是地表以下<!】。--??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60米内的含水!层
(二)深层【。地下水主要指埋【藏在上下两个隔【水层之间承受一【定压力的《地下水主要》是浅层地下水—以下的Ⅱ、Ⅲ、【。Ⅳ承压水和地热水
!。(三)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土壤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和污水》源热泵?系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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