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蕴藏于地【。表以下的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含】地热水和矿泉水)
!第三条 《 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严格控制、—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资源管》。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地?下水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本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六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编制全【市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实行总!量控制、《采补平衡、优水优】用、合?。理储备制《度
:第八: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可开采区!
在: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已【有深井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封填
!。。 在限制开采区内】严格控制《新凿井不得增加深】。。井数量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
在可!开采区内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与水!位双控但采用地下水!作为应?急备:用水源的《。除外
《 第九条 地】下水年度允》。许,开采量应当少—于可开?。采总量并符合地区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要求
第十条 】 城市供水和—区域供水覆盖地区】除作为饮用》。水应:急备:用水:源及:企业特殊工艺用水需!求保留的取》水井外其他取—水井应当《封填
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井应当—制,定动用、《调度、?。管理预?案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站网和信息》化系统实《行信息共享监测站】。点,的日常管理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全市地《下水用水计》划指标?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区域水资源!状,况、取水许可水量】、用水定额、—取水户?申请的?用水计划向取水户】下达用水《计,划
第十三条 【 取用?地下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户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地下水取水许可的】应当向取《水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采矿及?地下:工程需?要疏干排水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影响地下》水资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取—用地下?水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一)地】下水开采达到或【者超过年度》计划可采总量控制的!;
(二)地下水】水,。位低于控制水—位的;
(三)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的;
(》四)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可以满》足需要?的;
(五)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且满足用水需要的!;
(?六)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后申请人《方,可委托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技术》规范:凿井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现?场监督指导定孔、】下管、止水、回【填等重要《工序
施工单位发】现因地质条件—因素:不宜凿井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报告
施工!中的废孔或者报废】的水井应《当由申请人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封—填
第十七条 取!水井施工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移送下?列资料
》(一)?井,台周边?的,平面位?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取水项》。目的试运行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后申请人方可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取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十】五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九》条 取水户应当】建立健全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申请用水计!划,填报取用《。地下水的统计报表】;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取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用地下水; —
(二?)水:质、水位出现异常】的及:。。时向水利、环保【部门报告;
(三!)不再使用的取【水井:应当及时办理注销取!水,许可证手续并组【织封填; 》
(四?。)不得擅《自对外转供、销【售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 使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户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经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源热泵系统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地源热】泵系统投入运行满3!。0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验收【材料
(《一)地源热泵系统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许】可申请和凿井批准】文件;
(三—)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计量设施、!节,水设施的《建设:情况;
(五)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水量、水温!、水质监测结—果;
(六)地【源热泵系统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涉及【凿井的提《交,水文地质柱状图【、,。电测曲线图、抽水(!回灌)试验》报告:、地下水动态和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情—。况,等有关资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验收材料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取》水工程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年取用地下水两【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取水户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取水户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同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并按规】定予以整改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四条 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
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及:餐饮、洗浴、洗车】、水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对勘【。察作业?遗留的井、洞应【当及时封《填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水文监》测、地质勘探用于观!测的钻孔应当分层】止水:其余钻孔应当在【勘探结束后封—堵
第二十六条【 禁止向废井【、废坑和《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井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保护】范围
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
《(二:)使:用污水进行灌溉【;
(三)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为!肥料;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水?。源井内出现水浑【、水位异《常或者发生井—台断裂塌陷、—计量装置失灵—等情:况时取水《户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可能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或!者地下?水污染?的以及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可能发生【地下水污染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地下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未采取【封,填措施的责》令其限期封》填逾期不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封填封填费用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承,担处每井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建设地源热泵—系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擅自取》用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及餐饮、洗浴【、洗车、水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每,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浅层地《下水主要《指埋藏?相对较浅、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或弱承【压水主要《。是,地表:以下<!--?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60米内的含水!层
(二)深层地下!水主要指埋藏在上】下两个隔水》层之间承受一定压】力的地下水主要【是浅层地下水以下】的Ⅱ、Ⅲ《、Ⅳ:承压:水和地?热水
(三)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土壤?。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和污水源!热泵系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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