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蕴藏于地》表以:下的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含地热水【和,矿泉水)《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严格控制、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资!源管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地下水《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本》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编制全?市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实行总量控》制、采补平衡、【优水优用、合理储】备制度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可开采区
在】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已有深】井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封!填
《。 在限制开采区【内严格控制新凿井】不,得增加深井数量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
在可开采区内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与水位双控但采!用地下水作为应急备!。用水源的《除外 ?
第九条 】地下水年度允许开】采量应?当少于可开采总量】并符合地区》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要?求
第十条 【城市供水和》。区域:供水覆盖地》区除作为饮用—水应急?备用水源及企—业特殊工艺用—水需求保留的取水井!外其他取水井应当封!填
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井应当制定!动用、调度、管【理预案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站网和信息化!系统实行信息—共享监测《站点的日常管理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章 管 】 理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全市地》下水用水计》划指标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区域【水资源状况、取水】许可水?量、用水定》额、取水户申—请的用水《计划向取水户下达】用水计划
第—十三条 》。取用地下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户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地下水取!水许可的《应当向取水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采矿及【地,下工程需要疏干排】水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影】响地下水资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取用地下水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一)地下水开!采,。达到或者超》过年度计划可采【总量控制的;
(二!)地下水水位低于】控制水位的;
(】三)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的;—
(四)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可以满足—需要的;
(五)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且满!足用水需要的—;
(六)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 取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后申请人《方可委托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技术规范凿井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现场监督【指导定孔、下管、】止水:、回填等重要工序
!施工单位发现—因地质条件因素不】宜凿井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报告《
施工中的—废孔或?者,报废的?水井应?当由申请人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封填》
第十?七条: 取水井施—工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移送下列资料—
(一)井台【周边的平面位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取水项目的试运行!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后申请人—方可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取: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十《五,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九条 — 取水户应当建立健!全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申请用水》计划填报取用—地下:水的:统计报表;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取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用地下水;
】(二)水质、水位出!现异常的及时—向水利、环》保部门报告》;
(三》。)不再使用的—取,水井:应当及时办理注销】。取水许可证手续【并组织封填;—
(四)》不得擅自对外—。转供、销售》。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使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户,。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经,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源热泵》系统: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 地源热泵系统【投,入运行?满30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验收材料
(一)!地源热泵系统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许!可申请和凿井批准】文件;
《(三)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计量设施—、节:水,设施的建设情况【;,
(五)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水量【、水温、水质监测结!果;
(六》),地源热泵系统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涉及【凿井:的提交水文》地质柱?状,图、电测曲线—图、抽水《(回灌)试验报【告,。。、地下水动态和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情况等—。有关资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验收》材料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取水工程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年,取,用地下水《两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取水户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取水户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同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并按】规,定予:以整改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四条 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
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及餐饮、洗浴、!洗车、水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对勘察作业遗留】的井:、洞:应当及时封填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水文监测、地质】勘探:用于观测的钻孔【应当分层《止水其余《钻孔应当《在勘:。探结束后封堵
第】二十六条 —禁止向废《井、:。废,。坑和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井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保护范】围
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
(二【),使用:污水:进行:。。。灌溉:;
(三)》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为【肥料;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水—。源井内?。出现水浑《。、水位异常或者发生!井台断裂塌陷、计量!装置失?灵等:情况时取水》户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可能!。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或者地下》。水污染的《以及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可能发生地!下水污染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地下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未采】取封填?措施:的责令其限期封填】逾期不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封填封填费】用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承担处每井】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建设《地源热泵《系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擅,自取用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及餐:饮、洗浴、洗车【、水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每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浅层地下水!主要指埋藏相—对较:浅、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或弱承压水】主要是地《表以下<!--?】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6】0米内的含水层
(!二)深层地下水【主要指埋藏在上【下两个隔《水层之间承受一【定压力?的地下水《主要:是浅层地下》水以下的Ⅱ、Ⅲ、】Ⅳ承压水和地热【水
:(三)?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土?壤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和污水源热【泵系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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