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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05年8月》1,7日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5年8!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为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公《路超限运输有关的公!路运输、车辆生【产制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 第:四条 ?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经济调节《、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发展改】革、经贸、价格【、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车辆生产制造—企业生产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严禁虚—假标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  ? 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准予登】记,的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经》贸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技术检—验对车辆的整备【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技术数据》进行复核并如实【出,具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车辆不予】。办理定期检验手续】   第十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的标准的规】定;交通标志—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遵守交通《标志的规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托运、配载、货【。物,。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不得超限超载 !  货物《。托运:人,、配载单位》不得以低于社会【平均运输成本的价】格要求承《运,。人超限运输或者【进行:超限配载货物运输承!运人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社会平均运输成!本的价格承揽货物运!输业务   第三章! 超限运输审批  !  : 第十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行驶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前款所【指确需行驶公路【的车辆是指   (!一)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   ?(二)轮式专用机】械车辆;   (三!)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确需行【驶公路的车》辆   车辆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承运人》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范围在设区!的市辖区内的应当】向起运地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所经:线路:涉及高速公路—。的审批部《门应当征求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车辆行驶范围跨设】区的市或者》。起运地是高速—公路的应当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  由?外省进入本省—的车辆以进入本省入!口,处所在?地为起运地   】第,十四条 承运人申请!。。公路超限运》输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书面申请;》   (二)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轮数、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 (四)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五)车辆》行驶证 《 , 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受?理承运人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车辆!超限:运输的应当》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通行证限于单程【运输一车一证  】 ,第十六条 申请超】限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 (二)车》辆装:载货物后的》长、宽、《高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的;】  : (三?)行驶路线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桥梁的 】。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在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拟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涵承载!能力;根据公路【的实际?通行条件需要—加固的应当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根据—方案进行加固或者改!建 :  承运人》依法承担《对公:路、:桥涵进行加固、改建!等防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对公》路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经批?准上路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上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公—路,其车:型、车号及装—载等:情况:应当:与签发的通行证【一致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的通行证【   第四章 计重!收费     第】二十条 收费—公路:收取货运车》辆通行费可》以采取计重收费【的,方式   计重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保护合?。法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发展和使—用多轴多轮胎大【型厢式货车  【 第二十一条 计重!收费的标准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实?。施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必?。须使用合格的并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应当?。按照规范操作—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 货车计重后超过有!关公路限载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告知车主【就近到?停车场、卸》(驳)载场自行卸(!驳)载;对严重超】过有关公路限载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接到相关信息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继?续行驶公路》   ?。第二十?三条 ?。货运车辆《通过实施计重—收费的?收费:站,。时应当按照限定的】车道:、时速行驶并—。。按照计重收费的标】准,主动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四条【 载货车辆驶入【公路后公路》上设有超限检测标志!的车辆应当按照执】法人员的指示—主动接受检测经检】测属于?超限运输的》应当就近《自,行卸(驳)载后方】可继续行驶  【。 ,第二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在公路上对行驶的货!车进行超限检测【、,检,查时被检测、检【查的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区域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 交通主管部门检】查车辆超《。限运:输应当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检测》装置并根《据检测结果确认车】辆是否超限 —  交?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实施超限、超载】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检测:站点:维持检测站》点交通、治安—秩序等;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检:测站点维护、管【理和检测称重等 】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收费公路的收费!站区、服务区—等区域实施超限【运输检查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超限:检测、检查工作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扰执?法人员实施超限【运输检查   第二!十七条 车辆经检】测未超限运输或者】超限:运输车辆与所持有效!通行:证内容一致》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放行 》  超限运输车辆】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而》未办理的应当—接受处理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卸(驳!)载承运《人可以就近到卸(】驳)载场进行卸(驳!),载可以?自主选择卸(驳)载!方式运输鲜活农【产品、油气等化学危!险品等?不宜卸(驳)载的运!输车辆可以不实施卸!(驳)载   【承运:人卸(驳)载—。后应当主动》接受:执法人员的复核【   卸《(,驳)载场《应当明码标价、【规范:经营不得《强行服务、违法收费!;经营服务应当【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工商、价格》、交通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卸(驳)载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中止车辆运!行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车辆停放】到指定场所 —  (?一)拒绝接受车辆超!限检查、检测—的;   (—二)超限运输违【法,状,态未消除的;   !(三)对公》路造成损害并拒【绝赔偿的 》  被中《止,运行的车辆》应当接受处理交通主!管,部门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放行车辆停车!等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车辆:生产制造企业—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者虚假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的由经贸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违!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召回处—理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卸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以警告;   (】二)超过国家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一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三)超》过国家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四)超》过国家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标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及【轮式专用《机械车辆等行驶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通行证的要求行驶!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的通?行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收缴通行证】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前款行为同时】构成违法超限—。运输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同一运?输行为既构成违法】超限运输又构—成违法超载运—。输,已由一个《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处》罚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运输车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或者》在未实施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而损害公路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因超限运输】造成公路损》坏并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廉洁守《。纪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