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修订 建标库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制订的统一格式的海事行政处罚文书。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7日以交通部令2004年第1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