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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依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重《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由交通运输部组织!调查处理;》。     (【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调:查处理; —    (三)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   (四)—一般:等级及?以下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   较大及以下】等级的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地不明的由事【故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或者事故发现—地跨管辖区》域或者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调查处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应?当由至少两名—。调查人员实施 第!三十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事故调查机构—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相应的证《书、文书、资料 !第四十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的证据种类!包括  》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二【)证人证言; 【     》(三)当事人—陈述;   【  (?四)鉴定意见—;     【(五)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 ?  :  : (六?)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 ?。。船舶造成内河水域污!染的应当主动—配合事故调》查机构的调查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 !  :  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当是原件》原,物不能提供原件【原物而提供抄录【件、复印件》、照片等非原—件原物的应当签【字确认;拒绝确【认的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注明】有关情况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事故调【查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协查  】   (一)污染】事故肇?事船舶?逃,逸的; 《     (二【)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经【开航离港的;—     (【。三)辖?区发生?污染:事故但暂时无法【确认污染来》源,经分:析过往船舶有—事故嫌疑的 第四!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要求】的机构?进,行, 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    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     【自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或者发现船》舶污染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查明污!染源:或者无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经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事故】调查并?在,。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中注明终《止调查的《原因: :